各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目前,全區食品生產監管職能和大部分市縣食品流通監管職能已劃轉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保持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切實做好食品相關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現將食品安全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市、縣局、各級技術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關于印發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2005〕336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0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4〕3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各司其職,認真負責。對如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等國家有產業政策要求的食品生產許可要嚴格按照產業政策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暫不下放到城區局,按現有政策執行;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嚴禁準予生產許可。
(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的選派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4〕2號)要求認真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網上審評工作要根據區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的要求發動食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
(三)企業應從國家已經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中選擇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不能隨意更改報告內容和結論,如果企業對發證檢驗報告結論確實有異議的,需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允許委托檢驗,如確實因為檢驗設備昂貴和使用次數少等原因個別出廠檢驗項目需要委托檢驗的,需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
(四)各市、縣要積極配合,及時、準確上報各類食品生產許可信息。
二、有關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07號)的精神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到位后,在國家新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未出臺之前,繼續按照工商部門發布執行的許可證審查發放程序和條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要遵循屬地管轄的原則,采取先證后照, 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做法開展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發放和管理工作。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職權劃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全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不具體受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督查所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負責向市級機關申領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所依法對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把倉儲場所作為重要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大中型超市、商場、批發戶等有倉儲場所的經營單位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時,應將倉儲場所地址與銷售場所地址一并核準在經營場所一欄中,同時要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一并提交倉儲場所的資料,倉儲場所由許可機關負責現場核查。對原已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大中型超市、商場、批發戶等有倉儲場所的經營單位,其倉儲場所未經現場核查的,經營者應當向許可機關申報,許可機關應當督促經營者申報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三、有關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和《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餐飲服務許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效率化。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嚴把餐飲服務企業許可準入關,做到嚴格標準要求,嚴格辦理程序,加強服務指導、提高辦事效率。同時,要加強監管強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增強餐飲服務單位自律意識,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推進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
(二)嚴格進行現場審核。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人員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和分類許可的要求,進行現場審核驗收,并填寫《餐飲服務現場核查表》,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達標準的,堅決不予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必須做到場所選址合理、人員符合要求、硬件設施齊全、衛生條件達標、管理制度健全,確保餐飲服務提供者符合法定開辦條件。
(三)取得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許可有效期內及時規范整改,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二類餐飲服務許可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不再核發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許可檔案,及時整理、分析轄區內學校食堂許可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同時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合力推進學校食堂許可工作,切實提高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辦證率,保障師生餐飲食品安全。
四、有關食品安全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食品安全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各地要明確審核發放和管理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制度;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廉政建設等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許可證管理長效機制。加強許可數據庫建設和許可相關信息通報,切實做好食品安全許可工作。
(二)認真做好培訓工作。一是要做好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辦理流程,保證辦證工作方便、暢通,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
(三)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深入食品生產經營戶,認真講解食品安全許可證的重要作用,使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許可證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利用辦證嚴格審查,把好食品安全關。逐戶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辦理食品安全許可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目前,全區食品生產監管職能和大部分市縣食品流通監管職能已劃轉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保持食品安全許可管理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切實做好食品相關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現將食品安全許可證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市、縣局、各級技術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29號)、《關于印發省級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2005〕336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0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暫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4〕3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組織開展本轄區內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各司其職,認真負責。對如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等國家有產業政策要求的食品生產許可要嚴格按照產業政策要求辦理;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暫不下放到城區局,按現有政策執行;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定的食品生產企業,嚴禁準予生產許可。
(二)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的選派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食生〔2014〕2號)要求認真執行;食品生產許可網上審評工作要根據區局行政審批辦公室的要求發動食品生產企業積極參與。
(三)企業應從國家已經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中選擇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食品生產許可發證檢驗機構不能隨意更改報告內容和結論,如果企業對發證檢驗報告結論確實有異議的,需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食品生產企業出廠檢驗項目原則上不允許委托檢驗,如確實因為檢驗設備昂貴和使用次數少等原因個別出廠檢驗項目需要委托檢驗的,需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
(四)各市、縣要積極配合,及時、準確上報各類食品生產許可信息。
二、有關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做好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許可證發放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07號)的精神做好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機構改革到位后,在國家新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未出臺之前,繼續按照工商部門發布執行的許可證審查發放程序和條件,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要遵循屬地管轄的原則,采取先證后照, 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做法開展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發放和管理工作。
(三)食品流通許可的職權劃分。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對全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指導和督查,不具體受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管局指導、督查所轄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實施食品流通許可工作,負責向市級機關申領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縣級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的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管所依法對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實施食品流通許可應當把倉儲場所作為重要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受理大中型超市、商場、批發戶等有倉儲場所的經營單位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時,應將倉儲場所地址與銷售場所地址一并核準在經營場所一欄中,同時要求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一并提交倉儲場所的資料,倉儲場所由許可機關負責現場核查。對原已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大中型超市、商場、批發戶等有倉儲場所的經營單位,其倉儲場所未經現場核查的,經營者應當向許可機關申報,許可機關應當督促經營者申報并及時進行現場核查。
三、有關餐飲服務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和《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餐飲服務許可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效率化。在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中,嚴把餐飲服務企業許可準入關,做到嚴格標準要求,嚴格辦理程序,加強服務指導、提高辦事效率。同時,要加強監管強化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增強餐飲服務單位自律意識,嚴厲查處無證經營行為,推進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
(二)嚴格進行現場審核。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人員要嚴格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和分類許可的要求,進行現場審核驗收,并填寫《餐飲服務現場核查表》,對不符合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達標準的,堅決不予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必須做到場所選址合理、人員符合要求、硬件設施齊全、衛生條件達標、管理制度健全,確保餐飲服務提供者符合法定開辦條件。
(三)取得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許可有效期內及時規范整改,并于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許可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二類餐飲服務許可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不再核發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
(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許可檔案,及時整理、分析轄區內學校食堂許可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同時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合力推進學校食堂許可工作,切實提高學校食堂餐飲服務許可辦證率,保障師生餐飲食品安全。
四、有關食品安全許可證審查發放工作的幾點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食品安全許可證的審查發放工作。各地要明確審核發放和管理職責分工,嚴格落實責任制度;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許可證審核、發放、管理、監督檢查、政務公開、廉政建設等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許可證管理長效機制。加強許可數據庫建設和許可相關信息通報,切實做好食品安全許可工作。
(二)認真做好培訓工作。一是要做好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辦理流程,保證辦證工作方便、暢通,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
(三)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深入食品生產經營戶,認真講解食品安全許可證的重要作用,使食品生產經營者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許可證相關管理制度。同時利用辦證嚴格審查,把好食品安全關。逐戶對食品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辦理食品安全許可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