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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鹽務管理局《食鹽準運證》使用管理辦法

   2013-04-12 301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鹽市場管理,嚴格國家食鹽調運計劃,維護食鹽準運秩序,確保鹽業市場安全穩定,保障鹽業生產、經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食鹽市場管理,嚴格國家食鹽調運計劃,維護食鹽準運秩序,確保鹽業市場安全穩定,保障鹽業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規范食鹽準運證的使用和管理,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和《山西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劃內食鹽準運證的申領、核發、開具、使用、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的鹽、制作食品所用鹽、漁業用鹽、畜牧用鹽。

  第四條 食鹽準運證包括跨省調撥和省內運輸。

  食鹽準運證的申領、辦理不得收費。

  第五條 食鹽準運證由山西省鹽務管理局統一印制,并負責核發和管理。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賣、轉讓以及印制和發放食鹽準運證。

  第六條  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內國家鹽產品調撥計劃實行備案制。并對食鹽準運證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食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向本轄區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年、月度調撥計劃及食鹽運輸計劃,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計劃向鹽業生產經營企業核發食鹽準運證。

  第七條  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負責食鹽準運證的管理和簽發。各鹽務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準運證的發放工作,應當根據本轄區食鹽生產、經營企業的食鹽調撥、購銷計劃向鹽政處申領食鹽準運證,領取時應填寫《食鹽準運證領取申報和核定表》,經省鹽務管理局核實后,鹽政處登記發放的準運證票號和數量,由經辦人簽字后領取。

  第八條  領用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食鹽準運證的簽發、領用、登記和保管。

  禁止出借、涂改,轉讓食鹽準運證。

  第九條  本省行政區內運輸食鹽的單位和個人,需持有山西省鹽務管理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隨貨同行聯),方可準予通行。

  跨省調拔食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食鹽準運證。

  第十條 食鹽準運證應當與發貨票號、車牌號一致。確保一車一證,一次有效,不重不漏,字跡清晰,日期準確。

  禁止涂改食鹽準運證。

  第十一條  食鹽準運證一式三聯。

  第一聯存根,由開具準運證機關存檔,領取新證時上繳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

  第二聯隨貨同行,交貨后留收貨鹽業公司備查。

  第三聯交銷縣(市、區)省級鹽業公司。

  第十二條  食鹽準運證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ㄒ唬┱{出單位:填寫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名稱或鹽業批發企業名稱 ;

 ?。ǘ┱{入單位:填寫購鹽單位名稱;

  (三)品名:鹽產品外包裝實際標注的名稱;

 ?。ㄋ模﹩挝唬簢?;

 ?。ㄎ澹盗浚簩嶋H裝載鹽產品數量;

 ?。┢鹬垢壅荆汗愤\輸,填寫始發地及到達地名稱;鐵路、水路運輸,填寫發運港站及中轉、到達港站名稱;

 ?。ㄆ撸┸嚧?、汽車車型:“車船號”填寫車(船)地區號及車尾號碼;“汽車車型”填寫車輛型號(鐵路運輸填寫車皮編號);

 ?。ò耍┘b箱號、封號;“集裝箱號”填寫集裝箱編號;“封號”填寫集裝箱的封箱號;

  (九)公路運輸時效:省內公路運輸時效,自裝車完畢簽發啟運之時起,24小時為有效時間;跨省公路運輸時效,從簽發日期起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運輸時間的,經請示開證機關同意后方可繼續運輸。公路運輸一車一證;

 ?。ㄊ╄F路和水路運輸時效:以食鹽準運證格式中確定的有效期為準;

 ?。ㄊ唬┖炞C單位是山西省鹽務管理局,開證單位是各鹽務分局。

  山西省鹽務管理局為開證單位頒發《山西省鹽務管理局ⅹⅹ分局食鹽準運專用章》。行使省鹽務管理局授予的核發職能。

  開證人員由各鹽務分局指派,開證時須親筆簽名;

  (十二)承運單位:注明承運單位名稱,并由承運人親筆簽名。

  空白處寫明其他需要備注的信息,并由承運人書寫“核對無誤”字樣并簽名。

  第十三條  對有我省食鹽調撥計劃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實行食鹽運輸備案制度。公路運輸食鹽的定點生產企業每次發車前應當將車輛牌號、出發時間、途經路線、到貨地點、鹽種及數量等信息通報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

  第十四條  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下達的食鹽調運計劃(含追加計劃)和規定的流向持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

  第十五條  申請辦理食鹽準運證的申報材料和辦理程序,按省鹽務管理局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和規定辦理??缡≌{撥的準運證自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省內運輸的準運證自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結。

  各鹽務分局在領取準運證的同時,應當按規定和要求將已使用的食鹽準運證存根交回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交回的準運證存根保存期為二年。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食鹽專營辦法》、《山西省鹽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國家食鹽計劃,持食鹽準運證運輸食鹽的;

 ?。ǘ┲貜褪褂檬雏}準運證的;

 ?。ㄈ┏鍪雏}準運證記載數量的;

 ?。ㄋ模┦褂门f版、過期或擅自涂改、復印、偽造食鹽準運證的;

 ?。ㄎ澹╀N售地不是食鹽準運證所規定的到貨地或票證不符的;

  (六)申請人利用隱瞞、欺騙、賄賂等手段,非法取得食鹽準運證的;

 ?。ㄆ撸o食鹽準運證運輸鹽產品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對本轄區車站、貨場及食鹽運輸途中的車輛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運輸食鹽行為,承運人應主動配合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食鹽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開具食鹽準運證的,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 1日發起施行。



 
地區: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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