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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家禽業養殖布局與監督管理規范(試行)

   2011-01-08 62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家禽養殖的布局規劃,進一步加強養殖場建設和家禽飼養的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家禽養殖與外界環境的雙向污染
   第一條 為切實搞好家禽養殖的布局規劃,進一步加強養殖場建設和家禽飼養的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家禽養殖與外界環境的雙向污染,不斷降低家禽疫病的發生與流行,推進新時期家禽業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各級畜牧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家禽養殖布局規劃。布局規劃要與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區域發展規劃相互協調,彼此銜接。家禽養殖布局規劃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有利于避免家禽養殖污染對人們生產生活的影響;
 
  (二)有利于避免工農業污染和人們實踐活動對家禽養殖的影響;
 
  (三)有利于避免家禽疫病特別是重大人畜共患病的傳播與擴散;
 
  (四)有利于促進農牧結合,提高家禽養殖效益。
 
  家禽養殖布局規劃經當地政府或畜牧、計劃、環保、土地、城建等有關部門聯合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 種禽場、規模養殖場、散養戶、家禽屠宰加工廠、活禽交易市場、家禽產品銷售市場的空間分布是環境控制和疫病防治的關鍵。根據布局方針、技術要求和我省多年來的實踐,養禽業生產加工經營單體相互之間,與村莊、交通干線等敏感點之間要保持以下間距,根據當地實際,盡量滿足以下要求。
 
  (一)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居民區、交通干線不少于1000米;
 
  (二)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家禽屠宰加工廠、家禽產品銷售市場不少于2000米;
 
  (三)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距離活禽交易市場不少于2500米;
 
  (四)同類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相互之間距離不少于1000米;
 
  (五)不同種類種禽場、規模養禽場、飼養小區相互之間距離不少于1500米;
 
  (六)種禽場、規模養禽場距離生豬等易相互感染的其他家畜養殖場距離不少于2000米。
 
  第四條 禁止在以下區域建設家禽規模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域及緩沖區;
 
  (二)各類城市城區,城郊居民區、文教科研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候鳥、野禽集中棲息地和重點遷徙中轉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第五條 家禽養殖數量過大、密度過高的地區,應當適度進行控制。發生以下情況的,要逐步引導減少新增養禽數量:
 
  (一)家禽飼養比較集中、數量增長過快的養殖老區;
 
  (二)家禽疫病發生頻繁、用藥成本明顯過高的集中養殖區域;
 
  (三)家禽養殖環境污染嚴重,養殖區內難以消化家禽糞污的地區;
 
  (四)人口密度較大,人均土地較少,飼料原料供應緊張,生產成本相對較高的地區。
 
  第六條 養禽場要選擇在布局規劃內地勢較高、干燥、平坦、水電交通便利的地方進行建設,突出防治疫病、控制環境要求:
 
  (一)嚴格按照各類養禽場的建設標準進行合理規劃布局、選擇工藝設備、建設禽舍及配套設施;
 
  (二)養禽場周圍建有圍墻,生產區入口處建車輛消毒池和人員消毒間,禽舍開口處設置防護網;
 
  (三)必須配套建設獸醫室、病死禽處理設施及家禽糞污脫水干燥或高溫發酵等無害化處理設施;
 
  (四)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處理設施,爭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第七條 家禽養殖場要按照有關要求和已發布的標準規范養殖行為:
 
  (一)有初級技術職稱以上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飼養員經專門培訓;
 
  (二)與家禽密切接觸的人員,要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專項檢測,例行健康檢查,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能直接從事家禽飼養管理工作;
 
  (三)有完整的動物衛生防疫制度,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進行防疫消毒,依法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四)不得使用國家明文禁止、淘汰以及未經審定公布的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嚴格按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用藥品種和停藥期使用獸藥;
 
  (五)家禽規模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清潔,糞便等廢棄物要進行嚴格無害化處理,排放不得超過有關標準;
 
  (六)建立完整的《飼養日志》,詳細記錄禽群變動與表現、飼料藥物使用、防疫免疫消毒、病死禽及廢棄物處理、人員車輛流動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 種禽場按照《種畜禽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種畜禽管理條例辦法》及相關配套文件進行管理。商品養禽場實行備案制度。
 
  新建商品養殖場,由承建單位或個人向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場申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經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備案,方可建設,開展生產經營。
 
  縣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要聯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現有家禽商品養殖場進行全面清理。對布局符合要求、隔離條件完善、糞污排放達標的養殖場進行備案;對達不到要求的,要引導逐步實施改造或搬遷。
 
  第九條 加強對農村分散養殖家禽的管理,規范散養戶的行為。
 
  (一)基層畜牧獸醫部門要明確對散養戶的監管責任人,建立監管責任制;
 
  (二)所有散養的家禽,都要實行圈養,按規定進行防疫;
 
  (三)引導散養戶擴大生產規模,進入飼養小區或建立養殖場,逐步減少養殖戶數;
 
  (四)大型養禽場要與政府部門密切配合,采取經濟與行政手段相結合的辦法,規范養禽場周圍3公里以內散養戶的家禽養殖;
 
  (五)家禽散養戶比較集中的鄉村,要合理布局建設家禽糞污處理設施,對家禽糞污統一收貯、集中發酵,實施無害化處理;
 
  (六)縣畜牧和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家禽糞污處理的監督檢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監管辦法。
 
  第十條 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制定檢驗檢測制度,理順信息收集發布渠道。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動物疫病發生流行情況,開展定時定點和臨時性的檢查檢測,及時公布疫病、環境、藥殘等方面的情況。
 
  所有家禽養殖場和養禽專業村,都要設立疫情報告防疫員。疫情報告防疫員作為防疫網絡的終端,要與基層畜牧獸醫部門形成固定聯系,及時報送家禽養殖變動、疫病發生、防疫免疫、獸藥使用等有關情況。有條件的地方對人員經費要給予適當補助。
 
  家禽養殖場和散養戶要積極配合各級畜牧獸醫部門的疫病監測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現場檢查和抽血檢驗。
 
  第十一條 本規范適用于山東省境內所有從事家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由山東省畜牧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山東
標簽: 規劃 養殖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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