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區、各區市場監管局,各承檢機構:
為加強對我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承檢機構的管理,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區局可參照執行。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抽樣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南京市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承檢機構,是指進入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檢驗承檢機構備選庫即通過食品抽檢服務外包項目招標程序投標并中標的檢驗檢測機構以及特定情況下指定的其他檢驗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
第二章 承檢機構基本條件
第六條承檢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計量認證,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具有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可有效運行管理體系,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抽樣、檢驗、審批、匯總分析、管理等各職能人員)、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有規范操作的抽樣程序,具備與承擔的抽樣工作相匹配的專職抽樣人員、抽樣工具、車輛、移動抽樣電子輸入和打印設備、滿足樣品運輸保存的冷凍冷藏運輸設備設施等;
(六)近三年無經監管部門查實的重大投訴舉報,無食品檢驗數據嚴重質量問題。
(七)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針對承擔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成立專項工作組,以文件形式明確工作組的組織結構、負責人員、崗位職責,并保證工作組可順利開展工作。
第三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八條 承檢機構應當根據市局任務安排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并具備所承擔抽檢任務所有檢驗項目的 CMA 資質且在有效期內,如承檢機構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資質已過期,應及時主動提出;
第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確保食品安全抽樣人員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如實上報食品安全抽檢數據、結果等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抽檢樣品進行管理和保存,并積極配合市局進行不合格樣品復檢工作;
第十三條 未經市局批準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抽檢任務;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和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須自覺接受市局組織的考核、檢查、比對等工作安排,并配合市局完成以上工作;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不得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局將通報資質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章 承檢機構考核
第十八條 市局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組織,委托市局食品抽檢監測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抽調專家組成考核組,對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 檢查考核內容包括內部質量管理、抽檢工作規范性、任務完成質量、異議處理與復檢、保密與誠信工作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條 檢查考核形式分為日常考核(業務考核)和技術考核兩部分,兩部分考核結果分別按40%和60%權重計入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其中日常考核(業務考核)結果作為下一任務周期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任務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日常考核以每個任務周期為考核節點,對各承檢機構的計劃數量、抽檢質量、任務推進率、及時完成率、檢驗時限、數據及小結報送、信息系統錄入情況、復檢情況、初檢結論被推翻、問題發現率、抽樣覆蓋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相關考核、分包情況、數據保密情況等常規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詳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 技術考核由現場檢查、盲樣考核和專項檢查三部分組成,分別占30%、10%和20%的權重。
(一)現場檢查在每個招標周期內至少開展1次,新中標機構在中標當年的12月底前接受檢查。
現場檢查圍繞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相關要求,主要檢查承檢機構落實市局各項抽樣檢驗工作規章制度情況;抽(采)樣和樣品管理、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關鍵環節的規范性、準確性情況;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標準物質、試劑耗材、標準資料、實驗室環境設施等與承擔的抽樣檢驗任務的匹配性、符合性等(詳見附件2)。
(二)盲樣考核按年度開展,上下半年各一次。
盲樣考核針對重金屬、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生物毒素、微生物等代表性項目,采取盲樣考核形式,考核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詳見附件3)。盲樣考核不通過的機構可以自收到結論之日起七日內申請一次補測。
(三)專項檢查不定期開展,每年不少于1次。
專項檢查結合以往考核和檢查的綜合情況,以及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承檢機構抽樣檢驗工作某一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專項檢查,如檢驗報告專項檢查、留樣復測、盲樣測試、前期管理考核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日常考核(業務考核)、盲樣考核的結果按各承檢機構得分進行排名并通報。
第二十四條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分五個等次:優秀(≥9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差(<70分)。
第二十五條 各承檢機構應當根據考核結果,在規定時限內認真查找問題、及時整改,并向市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日常考核結果出現以下情形的,下一任務周期任務分配酌情減少,情形較嚴重的,暫停任務分配:
(一)未經允許,抽檢任務及時完成率低于70%的;
(二)抽檢覆蓋率、樣品代表性達不到任務要求的;
(三)問題發現率較低的且連續兩個任務周期問題發現率為0的;
(四)因抽樣管理不規范,導致被檢單位提出異議,并經核實確定抽樣無效的;
(五)因標準適用錯誤、產品歸類錯誤等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檢驗結論和報告無效的;
(六)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樣檢驗任務轉包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進行分包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對約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的;
(八)盲樣考核補測仍未通過的;
(九)日常考核成績低于60分或連續兩次考核成績排名末位的。
第二十七條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出現以下情形的,下一年度任務分配酌情減少,情形嚴重的暫停任務分配,直至取消承檢資格。
(一)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為差,且排名后兩位;
(二)無資質或資質過期,超范圍開展檢測的;
(三)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檢驗結論和報告無效2次以上的;
(四)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連續兩年排名末位的,取消承檢資格。
第二十八條出現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承檢資格:
(一)在抽樣、檢驗過程中接受被抽檢單位饋贈,或借助抽檢工作謀取私利的;
(二)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三)擅自對外發布或泄露有關食品安全數據或檢驗結果等信息的,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出現未經檢驗,偽造、編造或篡改檢驗數據,調換樣品或其他情形等任一種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的;
(六)其他嚴重問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在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承檢機構簽訂的合同有效期內有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業務考核表
2.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工作質量現場核查表和考核問題確認表
3.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盲樣考核檢查記錄表
4.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報告考核檢查記錄表
為加強對我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承檢機構的管理,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區局可參照執行。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4日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考核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規范其抽樣檢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等規定,結合南京市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承檢機構,是指進入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檢驗承檢機構備選庫即通過食品抽檢服務外包項目招標程序投標并中標的檢驗檢測機構以及特定情況下指定的其他檢驗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承擔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
第二章 承檢機構基本條件
第六條承檢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授權的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通過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計量認證,且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
(三)具有保證其檢驗檢測活動獨立、公正、科學、誠信的可有效運行管理體系,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包括抽樣、檢驗、審批、匯總分析、管理等各職能人員)、具備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所必需的檢驗檢測設備設施;
(五)有規范操作的抽樣程序,具備與承擔的抽樣工作相匹配的專職抽樣人員、抽樣工具、車輛、移動抽樣電子輸入和打印設備、滿足樣品運輸保存的冷凍冷藏運輸設備設施等;
(六)近三年無經監管部門查實的重大投訴舉報,無食品檢驗數據嚴重質量問題。
(七)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第七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針對承擔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成立專項工作組,以文件形式明確工作組的組織結構、負責人員、崗位職責,并保證工作組可順利開展工作。
第三章 承檢機構工作要求
第八條 承檢機構應當根據市局任務安排開展抽樣檢驗工作,并具備所承擔抽檢任務所有檢驗項目的 CMA 資質且在有效期內,如承檢機構不具有相應資質或資質已過期,應及時主動提出;
第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確保食品安全抽樣人員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第十條 承檢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應對其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如實上報食品安全抽檢數據、結果等信息,不得瞞報、謊報、漏報;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標準、技術規范以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要求對抽檢樣品進行管理和保存,并積極配合市局進行不合格樣品復檢工作;
第十三條 未經市局批準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抽檢任務;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不得私自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布食品安全抽檢結果和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須自覺接受市局組織的考核、檢查、比對等工作安排,并配合市局完成以上工作;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不得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七條 承檢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市局將通報資質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章 承檢機構考核
第十八條 市局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市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組織,委托市局食品抽檢監測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抽調專家組成考核組,對承檢機構的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 檢查考核內容包括內部質量管理、抽檢工作規范性、任務完成質量、異議處理與復檢、保密與誠信工作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條 檢查考核形式分為日常考核(業務考核)和技術考核兩部分,兩部分考核結果分別按40%和60%權重計入年度綜合考核評價。其中日常考核(業務考核)結果作為下一任務周期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任務分配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日常考核以每個任務周期為考核節點,對各承檢機構的計劃數量、抽檢質量、任務推進率、及時完成率、檢驗時限、數據及小結報送、信息系統錄入情況、復檢情況、初檢結論被推翻、問題發現率、抽樣覆蓋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相關考核、分包情況、數據保密情況等常規工作進行考核評價(詳見附件1)。
第二十二條 技術考核由現場檢查、盲樣考核和專項檢查三部分組成,分別占30%、10%和20%的權重。
(一)現場檢查在每個招標周期內至少開展1次,新中標機構在中標當年的12月底前接受檢查。
現場檢查圍繞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相關要求,主要檢查承檢機構落實市局各項抽樣檢驗工作規章制度情況;抽(采)樣和樣品管理、檢驗過程、檢驗報告等關鍵環節的規范性、準確性情況;技術人員、儀器設備、標準物質、試劑耗材、標準資料、實驗室環境設施等與承擔的抽樣檢驗任務的匹配性、符合性等(詳見附件2)。
(二)盲樣考核按年度開展,上下半年各一次。
盲樣考核針對重金屬、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非食用物質、生物毒素、微生物等代表性項目,采取盲樣考核形式,考核承檢機構檢驗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詳見附件3)。盲樣考核不通過的機構可以自收到結論之日起七日內申請一次補測。
(三)專項檢查不定期開展,每年不少于1次。
專項檢查結合以往考核和檢查的綜合情況,以及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承檢機構抽樣檢驗工作某一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開展專項檢查,如檢驗報告專項檢查、留樣復測、盲樣測試、前期管理考核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第二十三條日常考核(業務考核)、盲樣考核的結果按各承檢機構得分進行排名并通報。
第二十四條 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分五個等次:優秀(≥90分),良好(80-90分),合格(70-80分),差(<70分)。
第二十五條 各承檢機構應當根據考核結果,在規定時限內認真查找問題、及時整改,并向市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六條 日常考核結果出現以下情形的,下一任務周期任務分配酌情減少,情形較嚴重的,暫停任務分配:
(一)未經允許,抽檢任務及時完成率低于70%的;
(二)抽檢覆蓋率、樣品代表性達不到任務要求的;
(三)問題發現率較低的且連續兩個任務周期問題發現率為0的;
(四)因抽樣管理不規范,導致被檢單位提出異議,并經核實確定抽樣無效的;
(五)因標準適用錯誤、產品歸類錯誤等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檢驗結論和報告無效的;
(六)未經允許擅自將抽樣檢驗任務轉包其他檢驗機構,或將抽樣檢驗項目進行分包的;
(七)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未對約定的檢驗項目進行檢驗的;
(八)盲樣考核補測仍未通過的;
(九)日常考核成績低于60分或連續兩次考核成績排名末位的。
第二十七條年度綜合考評結果出現以下情形的,下一年度任務分配酌情減少,情形嚴重的暫停任務分配,直至取消承檢資格。
(一)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為差,且排名后兩位;
(二)無資質或資質過期,超范圍開展檢測的;
(三)因承檢機構自身原因,造成檢驗結論和報告無效2次以上的;
(四)年度綜合考核評價成績連續兩年排名末位的,取消承檢資格。
第二十八條出現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承檢資格:
(一)在抽樣、檢驗過程中接受被抽檢單位饋贈,或借助抽檢工作謀取私利的;
(二)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三)擅自對外發布或泄露有關食品安全數據或檢驗結果等信息的,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出現未經檢驗,偽造、編造或篡改檢驗數據,調換樣品或其他情形等任一種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的;
(五)存在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的;
(六)其他嚴重問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在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承檢機構簽訂的合同有效期內有效。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業務考核表
2.南京市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工作質量現場核查表和考核問題確認表
3.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盲樣考核檢查記錄表
4.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承檢機構報告考核檢查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