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質量監管行為,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規定了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品質測報等的具體要求。
第三條 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財政、物價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具備以下糧食質量檢驗能力。
(一)檢驗設施。糧食年收購量在500噸以下的經營者,應配有糧食水分測定儀、驗雜篩、檢驗礱谷機、檢驗碾米機、扦樣工具、谷物容重器(小麥、玉米用)、感量0.01克的天平。
糧食年收購量在500噸以上(含500噸)的經營者,除需配有上述檢驗儀器外,還應配有分析天平、電熱干燥箱、分樣器、4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檢驗室。
從事油料收購的經營者,應有相應的油料檢驗儀器。
(二)檢驗人員。糧食年收購量在500噸以下的經營者,應具有糧食質量檢驗資質的兼職檢驗人員;糧食年收購量在500噸以上(含500噸)的,應有1名具有糧食質量檢驗資質的專職檢驗員;糧食年收購量在15000噸及以上的,應有2名以上具有糧食質量檢驗資質的專職檢驗員。
?。ㄈ┘Z食檢驗應有原始紀錄和質量檢驗報告,檢驗原始紀錄、質量檢驗報告應按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六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在申報收購資格時,應提供糧食質量檢驗能力鑒定證書。
第七條 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指定并進行公布。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可以從中選擇一個機構申請檢驗能力鑒定。鑒定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合格的受理申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證書。
第八條 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對糧食質量和衛生指標進行檢驗,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它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ㄒ唬敯凑諆r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ǘ敯凑諊壹Z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定級,并向售糧者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單)。
?。ㄈ┦召徏Z食的雜質、水分嚴重超標的,收購者應及時整理,降低雜質和水分含量;出庫糧食的雜質應在1.5%以下(含1.5%),秈稻谷水分應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應在15.0%以下(含15.0%),小麥水分應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購入庫的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品質要求。
?。ㄎ澹┘Z食中霉變粒超過3.0%,小麥赤霉病粒超過4.0%的,應單獨存放,并需報告糧食所在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銷售和處理。
帶有疫病蟲及檢疫對象的糧食,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糧食,應單獨存放,需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處理或銷毀。
?。┎煌斋@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應分別儲存和銷售。
?。ㄆ撸┕膭顚Σ煌燃壓推焚|的糧食單收、單存。
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應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ㄒ唬﹤}庫容量應與經營者的糧食收購儲存量相適應。
?。ǘ﹤}庫地坪、墻壁、屋面應完好、不漏不潮,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標準、規范要求,倉儲設備應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要求。
?。ㄈ┘Z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倉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物質及有毒、有害氣體的污染源。
第十條 糧食包裝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物,無異味;裝運過農藥及有毒有害物資的運輸工具,需徹底消毒、清理,達到無污染后方可裝運糧食;糧食運輸工具應有防范雨濕的設施。
散裝方式運輸糧食,必須使用散糧運輸專用工具。
第十一條 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加工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它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轉基因糧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第十二條 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應有與其生產量相適應且符合儲存技術規范要求的原料庫和成品庫,原料和成品應分開存放。食用糧加工不得以劣充優;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劑為稻米拋光。
第三章 糧食入庫出庫檢驗
第十三條 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逐批進行質量檢驗,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糧食入庫完成后,需分倉綜合檢驗,建立質量檔案,并在倉內顯著位置明示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儲備糧還應明示儲藏品質指標。
第十四條 儲備糧(含食用植物油),需委托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符合儲備糧管理部門規定的質量和儲存品質要求的(食用植物油還須溶劑殘留量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要求),方可驗收認定為儲備糧(油)。不合格的不能作為儲備糧(油)。
第十五條 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符合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第十六條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和出庫,屬當年收獲的新糧、沒有使用過化學藥劑、色澤氣味正常的糧食,只進行糧食質量標準中各項指標檢驗;使用過化學藥劑、或儲存期超過一年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氯化苦、磷化氫或馬拉硫磷)檢驗;色澤氣味不正?;蛴忻棺儼l生的糧食,應增加黃曲霉毒素B1檢驗。
第十七條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的質量檢驗,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衛生項目的檢驗,須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超過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和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鑒定,其檢驗項目為:
(一)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
(二)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ㄈ┧巹埩袅恐笜耍然唷⒘谆瘹浠蝰R拉硫磷)。
?。ㄋ模S曲霉毒素B1含量。
(五)食用植物油增加溶劑殘留量。
第十九條 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
第二十條 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嚴禁流入口糧市場,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
第二十一條 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二條 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合格,出具檢驗報告后,方可采購和供應。
?。ㄒ唬┸姽┘Z必須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并達到軍糧管理部門規定的質量等級。
?。ǘ┩烁€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應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并達到相關政策規定的質量等級。
?。ㄈ┏袚咝约Z食供應的企業應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并定期將供應糧食的質量情況報告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同級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章 糧食質量抽查監測
第二十三條 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
?。ㄒ唬┦〖Z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糧食質量、原糧衛生情況組織一次質量抽查、監測,并將抽查結果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其中抽查的儲備糧數量,應不少于儲備糧存儲規模的三分之一。
市(州)、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對糧食質量、原糧衛生情況進行二次質量抽查、監測,并將抽查結果報同級政府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其中每次抽查的儲備糧數量,應不少于儲備糧存儲規模的二分之一。
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對抽查的儲備糧質量鑒定為“不宜存糧”的,承儲企業要及時輪換,以保障儲備糧品質良好。
?。ǘ┰诩Z食收購入庫期間,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都要組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到糧食收購現場和存儲庫進行巡查、抽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價格政策正確貫徹執行,切實保障糧農利益。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成品糧食的質量、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糧食質量調查及品質測報
第二十四條 建立全省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發布制度。
?。ㄒ唬┙⒁允?、市(州)、縣(市、區)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體系和信息體系。
?。ǘ┦〖Z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省糧油食品質量監測站具體組織實施。
?。ㄋ模┦校ㄖ荩⒖h(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按照《測報方案》的要求,適時對糧食的生產情況進行調查,對當年收獲、入庫、庫存糧食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質量信息庫,向上級傳送質量信息。
?。ㄎ澹┒ㄆ诎l布糧食質量信息,分析市場糧食供求情況,公布市場適銷糧食品種,引導農民適時調整糧食種植結構,優化糧食的品種和品質。
第六章 糧食質量監管機構
第二十五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的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ㄒ唬┴瀼貓绦小都Z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ㄈ┲朴喖Z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ㄋ模┙M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五)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M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ㄆ撸┏袚霞壗晦k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六條 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和糧食質量檢驗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樣本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條 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锤嬷奂Z者或者在收購場所未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不具備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檢驗能力,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ǘ┪磳κ召彽募Z食進行及時整理,雜質超過1.5%、秈稻谷水分超過14.5%、粳稻谷水分超過15.5%、小麥水分超過13.5%的;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
?。ㄋ模﹥Υ婕Z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ㄎ澹┘Z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Z食銷售出庫無檢驗報告或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二條 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陳化的承儲企業,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其承儲資格。
對于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規定使用陳化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小麥、稻谷、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細則。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糧食質量爭議處理,按《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2004]266號)第十七條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改委、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物價等部門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5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