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進口預包裝食品生產、倉儲及相關代理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144號令)的規定,現將我局對轄區內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劑)監管場所的規定通知如下:
經安徽口岸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經安徽局備案的指定監管場所或認可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違反規定的依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罰。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指定/認可監管場所實施備案登記。已備案監管場所名單見附件。
安徽檢驗檢疫局
2015.9.29
附件下載:
安徽檢驗檢疫局監管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144號令)的規定,現將我局對轄區內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食品添加劑)監管場所的規定通知如下:
經安徽口岸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經安徽局備案的指定監管場所或認可監管場所,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違反規定的依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進行處罰。
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進口預包裝食品指定/認可監管場所實施備案登記。已備案監管場所名單見附件。
安徽檢驗檢疫局
201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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