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天津檢驗檢疫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津檢食監〔2013〕267號),經我局專題工作會議研究,現就相關補充規定公布如下。
一、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提交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許可審批。進口質檢總局2009年72號公告附件1內的無標準食品,如未取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審批,報檢時可提供2009年6月1日前自天津口岸的進口記錄。
膠囊(包括硬膠囊和軟膠囊)、片劑(口服普通片、含片、咀嚼片等非糖果類)、口服液(以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為目的)等特殊劑型食品,不屬于普通食品,自2014年11月1日起,進口無標準特殊劑型食品必須獲得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或者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許可審批。
二、進口商應保證所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配料符合《天津檢驗檢疫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津檢食監〔2013〕267號)中第十八條規定,添加劑要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和《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規定要求。
三、對于直接交付消費者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需填寫并提交《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申報檢驗記錄單》(見附件)。
對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要求提供中文標簽和說明書(如有)的樣張。
四、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標簽中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例如,強調含有乳鐵蛋白或添加了益生菌。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如營養標簽涉及的營養素含量,以及相關標準規定應標注含量的如魚油中的DHA,EPA,牛初乳粉中的IgG等。
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資料虛假的,或者假冒境外生產企業或境外第三方檢測認證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證明材料,進口商應承擔責任,并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13年93號公告)處置。
五、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標準或準入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進口商應實施主動召回,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并將食品召回情況報告檢驗檢疫部門,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天津局責令召回。
天津檢驗檢疫局食品處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