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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驗檢疫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2014-12-15 64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監督管理,保障進口預包裝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質檢總局144號令)和《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質檢總局2012年第27號公告)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含說明書)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有關部門關于預包裝食品及標簽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食品安全監管處(以下簡稱食品處)負責天津口岸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天津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天津局)各相關部門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搜集整理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并上網公布,并根據工作實際組成專家組,對標簽爭議或疑難問題進行評判;天津局各進口預包裝食品施檢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檢集團天津公司負責受理進口商主動自愿提出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委托咨詢業務,對所設計的中文標簽出具《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

  第五條 進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備掌握食品標簽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規定的專業人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其進口的食品標簽進行審核,以確保所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要求。同時,應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標簽申報

  第六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報檢時,應當按照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標注的產品名稱逐一進行申報,同一名稱不同規格的產品,應當分別申報。已取得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的應將備案號填寫至報檢單中的“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及其他要求”一欄中。

  第七條 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指未取得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號的食品)報檢時,報檢單位除應按報檢規定提供報檢資料外,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標簽檢驗有關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二) 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標注與實物的對應比例);(三)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

  復印件;

  (四)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有機食品等內容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五)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如證明材料為外文應隨附中文翻譯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六)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須辦理保健食品(包括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而不以提供能量為目的的營養素補充劑)審批、新資源食品審批、新食品原料審批、益生菌審批,以及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的,應提供有關審批證明文件;

  (七)進口預包裝食品中使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口商應提供國務院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準許其進口的批準證明文件、進出口許可證及海關的證明文件;

  (八)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或自我聲明;

  (九)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現場無法核實本條第(四)項證明文件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文件需經外交途徑確認,外交途徑確認是指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外國駐中國使領館確認。

  第八條 第七條第(五)項中的證明材料出具機構可以是境外官方實驗室、第三方檢測機構或企業實驗室,也可以是境內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食品檢測實驗室(如天津局動植食檢測中心等)。

  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報檢時如不能提供第七條第(五)項所要求的證明材料或檢測報告,可以委托境內經CNAS認可的食品檢測機構進行樣品檢測并出具證明材料或檢測報告,檢務部門可憑檢測機構的受理回執接受報檢。報檢單位或進口商應在進口食品調離集中查驗場庫之前將證明材料或檢測報告送交相關施檢部門。

  第九條 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并已經取得中檢集團天津公司《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的,貨主或代理可憑標簽咨詢報告原件報檢,并在相應檔案中留存證明復印件,免于提供第七條第(三)至(八)項證明材料。

  第十條 對于首次進口并經標簽檢驗合格的預包裝食品再次進口時,僅需提供標簽備案憑證與中外文標簽樣張,免于提供第七條第(三)至(八)項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對已經取得標簽備案編號或《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相關食品標簽法規標準發生變化,進口商應依照新規定主動對標簽進行自主審查,保證標簽符合新的標準規定要求,并在報檢時重新提交標簽檢驗所需的全部資料。

  第三章 標簽檢驗

  第十二條 對于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各施檢部門應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有關標簽規范對標簽實施檢驗,檢驗合格后通過總局標簽管理系統將初次檢驗合格后的標簽信息發送食品處,上傳的標簽圖片電子信息應包括外文標簽樣張、翻譯件及中文標簽,并且清晰可讀,食品處對標簽標注強制性內容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對標簽標示內容的規范性進行抽查,合格后予以備案并由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

  進口食品企業憑產品報檢號,從進口口岸施檢部門領取標簽管理系統備案憑證。食品標簽信息不同(不包括生產日期、葡萄酒年份等信息)的產品應分別獲取預包裝食品標簽備案號。

  第十三條 對已經取得標簽備案編號或《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標簽實際內容與標簽備案信息或《進口食品標簽咨詢報告》所附標簽樣張相符,施檢部門可免于實施標簽格式版面內容的檢驗。

  如相關食品標簽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施檢部門應依照新規定對標簽資料進行重新檢驗。

  第十四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一)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注內容不符的。

  第十五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施檢部門應一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施檢部門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施檢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施檢部門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已經天津局備案的標簽經再次檢驗發現不合格的,除按前款規定進行不合格處置外,施檢部門應在標簽管理系統內進行記錄,并廢止其備案號。

  第十六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標簽檢驗不合格但可以進行標簽技術整改處理的,在重新檢驗合格之前,應當暫扣在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監管場所,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動用。

  第十七條 經檢驗不符合標簽標準的進口預包裝食品,如通過加貼方式進行整改的,必須確保所加貼標簽信息內容與原標簽內容(包括被覆蓋的原標簽信息)相符,原標簽上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的,不得加貼、補印或篡改。

  第十八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不含已經過國家衛生食藥部門審批的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施檢部門應加強預包裝食品配料的檢查,預包裝食品配料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在適用范圍內可以使用的配料

  1.在我國有食用習慣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及其分離、加工的食品原料;

  2.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原料;

  3.在《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品種和范圍內的食品添加劑,包括衛生部公告調整或新增的食品添加劑;

  4.已經獲衛生部門批準使用的新資源食品或新食品原料(審查配料時要注意食用人群和食用量);

  5.按照衛生部門規定,傳統上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菌種,以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種名單》中列明的菌種;

  6.《中國食物成分表》中所涉及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的配料

  1.非食用物質如三聚氰胺、硼酸、硼砂、吊白塊、罌粟殼、工業用乙酸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相關文獻典籍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文件中所列明的藥品(不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和可用作食品添加劑的物品);

  3.《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中規定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和《保健食品禁用的物品名單》中所列物品,以及其他規定的只能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如透明質酸鈉等;

  4.國務院有關部門通知文件、質檢總局警示通報中禁止加入到普通食品中的配料,如蜂膠、黃芪、冬蟲夏草、羊胎素、野生甘草、麻黃草、蓯蓉、雪蓮、熊膽粉、肌酸等。食品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可以添加到特定食品的除外,如按照《運動營養食品運動人群營養素》(QB/T 2895)肌酸可添加到B類運動人群營養素中;

  5.運動營養食品不得使用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禁用物質;

  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中不得加入特定食品的配料,如氫化油脂不得加入嬰兒配方食品;

  7.某些產品中不得加入受檢驗檢疫準入限制的配料,如速凍面米制品的肉餡應來自準入國家或地區;

  8.其他標準規定不允許使用的配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標簽施檢部門應于每月第1個工作日向食品處報送上月進口預包裝食品批次數和備案數,對未實施標簽備案的情況要做出書面解釋。

  第二十條 各標簽施檢部門在標簽檢驗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不合格的,應按照相關規定上報食品處。

  第二十一條 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發現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商應實施主動召回,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并將食品召回情況報告天津局食品處,由食品處通報其工商注冊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門,并根據產品影響范圍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召回情況。

  進口商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天津局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同時通報進口商工商注冊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預包裝食品標簽國家標準要求,規范標示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未在標簽上標注的,則應同時提供符合標準標注要求的說明書或合同。

  第二十三條 進口用作樣品、禮品、贈品、展示品等非貿易性的食品,進口用作免稅經營(離島免稅、入境免稅除外)的、使領館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請免予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

  第二十四條 旅客攜帶入境及通過郵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3年12月20日起實施。

  自實施日起,《關于印發〈天津檢驗檢疫局進出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檢食衛監〔2007〕0032號)、《關于加強進口特殊膳食用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檢食監〔2011〕295號)廢止。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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