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我局制定了《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聚餐活動。聚餐人數達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舉辦人)以及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以下稱承辦廚師長)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工作制度。
第五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組建農村集體聚餐管理隊伍;負責組織轄區村委會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知識和法規宣傳告知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聚餐人數1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指導;負責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六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鄉鎮組建的管理隊伍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知識培訓;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法規培訓;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布;負責組織開展聚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衛生部門對轄區內傳染病防治監督和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水質監測;對水質監測結果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地區應及時報告市、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八條對農村集體聚餐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當地政府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涉及其他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農村集體聚餐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人,對聚餐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章 舉辦人及承辦廚師長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條舉辦人應選用經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公布的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承辦宴席。
第十一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應經過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十二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工作。
第十三條 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應選定遠離糞坑、豬圈、垃圾堆場等有毒有害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平坦、環境整潔衛生的地點作為食品加工和聚餐場所。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長應從日常生活用水點取水,不得使用河水等非飲用水。
第十五條承辦廚師長應協助舉辦人從合法渠道采購合格食品原料,做好索證索票工作;清洗餐飲具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十六條承辦廚師長應指導舉辦人將食品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十七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個人衛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和接觸不潔物品之后,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三)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辦廚師長加工食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進行清洗和加工;
(三)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四)烹飪后的食品應在2小時內食用,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應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五)外購熟食應二次加工后食用;
(六)不得加工和制作涼菜。
第十九條承辦廚師長應負責做好食品留樣,每個菜品取100g盛于消毒過的器皿存于冰箱內48小時。
第二十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凈。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
第三章 申報備案和指導管理
第二十二條傳染病、流行病爆發流行的地區,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限制周邊地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三條承辦廚師長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后,應提前72小時向轄區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申報。申報內容包括承辦廚師長及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二十四條鄉鎮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備案信息后,12小時內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聚餐信息上報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現場指導工作人員為2人,具體安排為: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備案信息后及時安排監管人員對100人(含1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聚餐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聚餐備案信息后,及時安排監管工作人員對1000人以上的聚餐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現場指導時,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安排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聚餐現場指導人員應提前審閱菜肴清單,對食品安全風險較大的菜肴應建議承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更換。
第二十七條現場指導主要內容如下:
(一)承辦廚師長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食品加工及用餐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三)食品原材料、食品采購和存儲是否規范;
(四)食品加工過程是否規范;
(五)餐飲具消毒是否規范;
(六)是否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七)加工操作人員個人衛生是否規范。
對發現的問題,應指導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農村集體聚餐應急預案。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舉辦人、承辦廚師長,各級政府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按照預案要求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盡量減輕事件危害和不良影響。
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季度對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承辦廚師長名單進行公示。對取消承辦資格的承辦廚師長,應及時通報轄區鄉鎮政府。
第三十條一年內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兩次沒有申報或因承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取消其承辦資格;對不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是指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帶領若干食品加工人員在農村地區通過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獲得收益的流動性廚師。
第三十二條 承辦廚師長帶領的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狀況及個人衛生應當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由舉辦人或其親朋好友等未經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廚師的農村集體聚餐,應指導其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在城鎮、城鄉結合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等對其進行管理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我局制定了《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5日
海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預防群體性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聚餐活動。聚餐人數達100人(含100人)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舉辦人)以及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以下稱承辦廚師長)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食品安全事件發生。
第四條 農村集體聚餐管理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監督指導相結合的工作制度。
第五條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負責組建農村集體聚餐管理隊伍;負責組織轄區村委會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知識和法規宣傳告知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聚餐人數1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指導;負責及時報告和協助處置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第六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鄉鎮組建的管理隊伍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知識培訓;負責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的食品安全知識和法規培訓;負責對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布;負責組織開展聚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現場食品安全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調衛生部門對轄區內傳染病防治監督和農村集體聚餐飲用水水質監測;對水質監測結果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地區應及時報告市、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
第八條對農村集體聚餐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當地政府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并對與食品安全事件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涉及其他部門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農村集體聚餐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是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人,對聚餐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章 舉辦人及承辦廚師長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條舉辦人應選用經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公布的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承辦宴席。
第十一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應經過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承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十二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工作。
第十三條 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應選定遠離糞坑、豬圈、垃圾堆場等有毒有害污染源25米以上、地面平坦、環境整潔衛生的地點作為食品加工和聚餐場所。
第十四條 承辦廚師長應從日常生活用水點取水,不得使用河水等非飲用水。
第十五條承辦廚師長應協助舉辦人從合法渠道采購合格食品原料,做好索證索票工作;清洗餐飲具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用產品衛生要求和標準。
第十六條承辦廚師長應指導舉辦人將食品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十七條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個人衛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和接觸不潔物品之后,應當用流動清水洗手;
(三)不得有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承辦廚師長加工食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進行清洗和加工;
(三)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加工后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四)烹飪后的食品應在2小時內食用,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應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五)外購熟食應二次加工后食用;
(六)不得加工和制作涼菜。
第十九條承辦廚師長應負責做好食品留樣,每個菜品取100g盛于消毒過的器皿存于冰箱內48小時。
第二十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定位存放,用前消毒,用后洗凈。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封保潔柜,餐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潔凈。
第三章 申報備案和指導管理
第二十二條傳染病、流行病爆發流行的地區,禁止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限制周邊地區舉辦農村集體聚餐。
第二十三條承辦廚師長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后,應提前72小時向轄區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申報。申報內容包括承辦廚師長及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肴清單等。
第二十四條鄉鎮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備案信息后,12小時內將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聚餐信息上報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條 現場指導工作人員為2人,具體安排為:
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接到備案信息后及時安排監管人員對100人(含100人)至1000人(含1000人)的聚餐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聚餐備案信息后,及時安排監管工作人員對1000人以上的聚餐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現場指導時,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應安排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聚餐現場指導人員應提前審閱菜肴清單,對食品安全風險較大的菜肴應建議承辦人和承辦廚師長更換。
第二十七條現場指導主要內容如下:
(一)承辦廚師長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二)食品加工及用餐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三)食品原材料、食品采購和存儲是否規范;
(四)食品加工過程是否規范;
(五)餐飲具消毒是否規范;
(六)是否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七)加工操作人員個人衛生是否規范。
對發現的問題,應指導舉辦人和承辦廚師長及時改正。
第二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農村集體聚餐應急預案。農村集體聚餐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舉辦人、承辦廚師長,各級政府及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按照預案要求做好調查、報告、處理和控制工作,盡量減輕事件危害和不良影響。
第二十九條各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每季度對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承辦廚師長名單進行公示。對取消承辦資格的承辦廚師長,應及時通報轄區鄉鎮政府。
第三十條一年內承接農村集體聚餐兩次沒有申報或因承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承辦農村集體聚餐團隊及廚師長,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取消其承辦資格;對不履行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件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聚餐承辦廚師長是指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對象,帶領若干食品加工人員在農村地區通過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獲得收益的流動性廚師。
第三十二條 承辦廚師長帶領的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狀況及個人衛生應當符合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要求。
第三十三條 對由舉辦人或其親朋好友等未經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廚師的農村集體聚餐,應指導其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在城鎮、城鄉結合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等對其進行管理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