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審查中心、有關檢驗機構: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的實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經第34次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決定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委托給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6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9號)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為基礎,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為核心,以激發市場活力、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為目標,最大限度取消發證產品目錄,下放審批權限,減少審批環節,優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創新監管方式,構建產品質量社會共治機制。
二、工作目標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市場監管委將全部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發證工作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這是繼2013年原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18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委托原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經過4年平穩運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市市場監管委全面實施深化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目的是重構生產許可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市場配置資源、企業主體責任、政府依法監督、社會共治質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管體系,有效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三、工作權限
(一)承接下放審批事項的部門
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河西區市場監管局、南開區市場監管局、河北區市場監管局、紅橋區市場監管局、東麗區市場監管局、西青區市場監管局、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寶坻區市場監管局、寧河區市場監管局、靜海區市場監管局、薊州區市場監管局。
(二)相關部門職責
1.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負責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信息;負責定期發布獲證企業生產條件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負責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公告;負責對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的監督工作。
2.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負責依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由市市場監管委委托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包括:申請受理、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證書補領、撤回申請等行政許可事權事項;依法辦理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注銷。負責委托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包括市市場監管委和原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職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組對申請企業現場核查;對審查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文書、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匯總許可案卷材料;受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組對獲證企業開展生產許可條件保持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匯總、上報檢查情況;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的管理。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職責: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及相關標準規定,按時完成申證產品檢驗和檢驗報告的送達工作。
四、工作程序
各單位、各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和市市場監管委的相關規定。
(一)審查與決定
各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規定,按照相應的要求、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對企業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1.發證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2.延續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提交《企業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免于實地核查承諾書》的,免實地核查。企業提交同單元產品在6個月內接受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報告的,免同單元產品發證檢驗;
3.許可范圍變更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相應的產品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4.名稱變更、補領證書和撤回申請的,不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二)現場核查
區市場監管局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受理的申請材料送交市審查中心。市審查中心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7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核查。審查組在核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向市審查中心提交審查報告和有關審查記錄,匯報審查工作情況。
區市場監管局應委派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要切實履行對審查員和被審查企業的監督職責,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做好異議處理工作,并監督企業按要求整改。
(三)發證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企業聯系發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3.延續免實地核查的,企業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抽樣單及封條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將抽樣單及樣品一起裝箱封存,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寄送樣品,同時將抽樣單寄送審查組織單位。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免產品發證檢驗的,在實地核查時不進行產品抽樣。
4.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產品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自出具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報告1份寄送企業,2份寄送審查組織單位。
(四)材料審核
市審查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實地核查材料、產品發證檢驗報告、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25日內(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企業整改時間不計入期限內),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表》及企業生產許可相關案卷材料匯總后送交相關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對市審查中心送交的全部許可案卷材料進行審核。
(五)許可決定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準予許可決定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市審查中心在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證書或相關決定文書寄送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自收到證書或決定文書之日起5日內送達企業。
(六)公告
市審查中心負責將各區市場監管局證書核發、變更、注銷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匯總并上報市市場監管委,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向社會發布。
五、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依法行政。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生產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履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受理、審查、審批等事權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生產許可的條件、步驟或程序。市市場監管委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委托給各區市場監管局有利于各區市場監管局提高行政效率、及時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強化證后監管,方便企業就近辦事。行政許可工作委托下放以后,市市場監管委作為法定的審批主體地位沒有改變,各區市場監管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市市場監管委的名義實施具體工作,并接受市市場監管委監督。
(二)加強領導,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市市場監管委將加強對各區市場監管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指導,深入研究政策,及時解決許可工作中遇到的難題。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對本次分工調整予以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領導,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審批工作流程的各項工作要求傳達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積極組織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產品實施細則等業務培訓,采取以老帶新、崗位練兵等方式鍛煉隊伍,不斷提升許可證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切實滿足工作需要。
(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到便民高效。區市場監管局要在辦公場所或網站上公開辦事制度、工作流程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內容,方便企業辦事。企業申請受理的工作時限,原則上控制在2個工作日。實地核查結束后需要企業整改的,區市場監管局要督促申證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完畢,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確認并及時寄送審查中心。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審查中心寄送的生產許可證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等材料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領取。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審查中心、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要做好工作銜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及時送交相關許可檔案材料,確保檔案完整齊全、規范有效、流轉有序。
(四)強化監督,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行政審批工作嚴格遵循“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受理的行政機關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工業生產許可審批工作要求不放松、質量不降低,確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依法、高效、有序進行,符合統一的審批標準。市審查中心要做好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并充分發揮技術指導作用,切實保障行政審批工作質量。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支持力度,應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設置專崗專人。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等事權事項下放參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的實施方案》已于2017年8月24日經第34次委黨委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改進行政審批方式的要求,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決定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委托給各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6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49號) 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工作精神,以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為基礎,以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為核心,以激發市場活力、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為目標,最大限度取消發證產品目錄,下放審批權限,減少審批環節,優化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創新監管方式,構建產品質量社會共治機制。
二、工作目標
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市場監管委將全部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發證工作委托各區市場監管局組織實施。這是繼2013年原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18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委托原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經過4年平穩運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礎上,市市場監管委全面實施深化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目的是重構生產許可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市場配置資源、企業主體責任、政府依法監督、社會共治質量”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管體系,有效保障重要工業產品質量安全。
三、工作權限
(一)承接下放審批事項的部門
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和平區市場監管局、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河西區市場監管局、南開區市場監管局、河北區市場監管局、紅橋區市場監管局、東麗區市場監管局、西青區市場監管局、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武清區市場監管局、寶坻區市場監管局、寧河區市場監管局、靜海區市場監管局、薊州區市場監管局。
(二)相關部門職責
1.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職責:負責指導、監督各區市場監管局依法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負責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信息;負責定期發布獲證企業生產條件監督檢查情況的通報;負責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公告;負責對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機構的監督工作。
2.區市場監管局職責:負責依法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由市市場監管委委托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包括:申請受理、發證、延續、許可范圍變更、名稱變更、證書補領、撤回申請等行政許可事權事項;依法辦理省級發證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注銷。負責委托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包括市市場監管委和原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放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天津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市審查中心”)職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組對申請企業現場核查;對審查組提交的現場核查文書、抽樣單、發證檢驗報告、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審核,并匯總許可案卷材料;受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組對獲證企業開展生產許可條件保持狀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匯總、上報檢查情況;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員的管理。
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職責: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及相關標準規定,按時完成申證產品檢驗和檢驗報告的送達工作。
四、工作程序
各單位、各部門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質檢總局和市市場監管委的相關規定。
(一)審查與決定
各區市場監管局受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規定,按照相應的要求、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對企業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1.發證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2.延續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提交《企業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免于實地核查承諾書》的,免實地核查。企業提交同單元產品在6個月內接受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報告的,免同單元產品發證檢驗;
3.許可范圍變更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相應的產品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4.名稱變更、補領證書和撤回申請的,不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二)現場核查
區市場監管局應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受理的申請材料送交市審查中心。市審查中心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7日內,組織審查組完成對申請企業必備條件的現場核查。審查組在核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向市審查中心提交審查報告和有關審查記錄,匯報審查工作情況。
區市場監管局應委派觀察員參加現場核查,要切實履行對審查員和被審查企業的監督職責,維護現場核查秩序,做好異議處理工作,并監督企業按要求整改。
(三)發證檢驗
1.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企業聯系發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3.延續免實地核查的,企業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抽樣單及封條應當加蓋企業印章,并將抽樣單及樣品一起裝箱封存,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寄送樣品,同時將抽樣單寄送審查組織單位。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免產品發證檢驗的,在實地核查時不進行產品抽樣。
4.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時間內完成產品發證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自出具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報告1份寄送企業,2份寄送審查組織單位。
(四)材料審核
市審查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對企業的申請材料、實地核查材料、產品發證檢驗報告、企業整改報告等材料進行匯總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自受理之日起25日內(產品檢驗所需時間、企業整改時間不計入期限內),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表》及企業生產許可相關案卷材料匯總后送交相關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應對市審查中心送交的全部許可案卷材料進行審核。
(五)許可決定
區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準予許可決定書》和《生產許可證證書》;作出不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市審查中心在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許可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證書或相關決定文書寄送區市場監管局,區市場監管局自收到證書或決定文書之日起5日內送達企業。
(六)公告
市審查中心負責將各區市場監管局證書核發、變更、注銷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信息匯總并上報市市場監管委,由市市場監管委統一向社會發布。
五、工作要求
(一)準確把握,依法行政。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生產許可證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認真履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受理、審查、審批等事權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生產許可的條件、步驟或程序。市市場監管委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批等事權事項委托給各區市場監管局有利于各區市場監管局提高行政效率、及時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強化證后監管,方便企業就近辦事。行政許可工作委托下放以后,市市場監管委作為法定的審批主體地位沒有改變,各區市場監管局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市市場監管委的名義實施具體工作,并接受市市場監管委監督。
(二)加強領導,確保工作有序開展。市市場監管委將加強對各區市場監管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的指導,深入研究政策,及時解決許可工作中遇到的難題。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對本次分工調整予以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領導,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審批工作流程的各項工作要求傳達到每一位工作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積極組織行政許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產品實施細則等業務培訓,采取以老帶新、崗位練兵等方式鍛煉隊伍,不斷提升許可證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切實滿足工作需要。
(三)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到便民高效。區市場監管局要在辦公場所或網站上公開辦事制度、工作流程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內容,方便企業辦事。企業申請受理的工作時限,原則上控制在2個工作日。實地核查結束后需要企業整改的,區市場監管局要督促申證企業在規定的時限內整改完畢,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確認并及時寄送審查中心。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審查中心寄送的生產許可證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等材料后,原則上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領取。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審查中心、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要做好工作銜接,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及時送交相關許可檔案材料,確保檔案完整齊全、規范有效、流轉有序。
(四)強化監督,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行政審批工作嚴格遵循“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受理的行政機關是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工業生產許可審批工作要求不放松、質量不降低,確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依法、高效、有序進行,符合統一的審批標準。市審查中心要做好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并充分發揮技術指導作用,切實保障行政審批工作質量。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支持力度,應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工作設置專崗專人。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核發等事權事項下放參照本方案執行。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