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省局制定了《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
開展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既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從食品進貨源頭把住食品安全關、防止假冒偽劣食品流入市場、實現食品源頭可溯的有力措施,更是規范食品經營者履行自律制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食品消費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將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監管作為今后一個時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目標,明確監管責任,扎扎實實把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二、精心組織落實,切實把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組織開展排查工作,摸清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底數,詳細掌握食品供貨商所使用食品送貨車車型、數量等基本情況。
二是要把食品送貨車電子追溯移動終端配備與開展的食品藥品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推進工作相結合,實現食品送貨車監管信息與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真正發揮食品源頭可溯功能。
三是做好食品送貨車相關信息登記統計、編號管理和標志牌發放等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局設定的字體、樣式,組織好車體噴字,以及標志牌的編號和印制工作。
四是監督指導食品經營單位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及時向食品送貨車索要食品進貨票據,未安裝使用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的經營單位,要按供貨商分類對進貨票據進行裝訂,作為食品進貨臺賬進行保存。
三、強化協調配合,發揮部門間協作機制
要積極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及時與當地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得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要與各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堅持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執法合力,確保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順利進行。
四、及時總結經驗,定時上報相關監管數據
要發現、收集食品送貨車監管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溝通、妥善處理,要總結監管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相互交流、相互借鑒,共同推進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及時統計食品送貨車監管數據(附件),于每月10日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聯系人:劉英春,聯系電話:0431-81763078;
郵箱:jlsspc2009@126.com。
附件:1.
食品送貨車信息登記表
2.
食品送貨車信息登記情況統計表
3.
食品送貨車車體噴字式樣圖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規范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建立長效食品進貨源頭防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供貨商是指使用食品送貨車配送、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商、批發商、連鎖加盟經銷商等。
第四條 食品供貨商應當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資格,鼓勵安裝并使用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送貨車是指食品供貨商用于向食品經營者運送食品的車輛。
第六條 食品供貨商應當保證食品送貨車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食品送貨車實行信息統計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及日常監督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制度建設、指導協調、督導檢查。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銷售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度落實、情況調度、監督檢查及外省到轄區銷售食品的送貨車進行信息統計等工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派出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食品供貨商將食品送貨車所送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應當在定點定時市場內并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后方可銷售。
第二章 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
第九條 食品供貨商通過食品送貨車配送、銷售食品,應當接受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對供貨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統計存檔。
第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食品供貨商以下信息資料進行統計:
1.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表;
2.食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 食品送貨車配送人員身份證和健康證復印件;
5. 其他監管事項所需材料。
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資料應當統一保管,并建立食品送貨車信息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食品供貨商及食品送貨車的統計信息資料進行匯總、核實。根據核實后的信息,向自愿申請食品送貨車標志牌和車體噴字的食品供貨商發放統一編號的標志牌,并在食品送貨車車身兩側噴涂統一設計的“食品送貨車”字樣。食品送貨車標志牌,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食品送貨車的日常監管,食品送貨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信息變更。
第三章 食品供貨商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供貨商通過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隨車攜帶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送貨人員的健康證明。
申領食品送貨車標志牌的供貨商還應當將食品送貨車標志牌擺放于車輛駕駛室左前方風擋玻璃內側,便于食品經營者識別和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食品供貨商向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按規定提供有效期內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食品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合格證等相關資料。安裝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移動終端的,現場打印送貨憑證,未安裝的,提供由供貨商打印的供貨憑證,憑證內容包括: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者名稱、食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送貨時間、經手人等。
第十五條 食品供貨商運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要無毒無害、清潔衛生。需要低溫、冷藏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設備。運輸過程中要生、熟分開,防蠅、防塵,食品送貨車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六條 食品供貨商不得配送、銷售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經營者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接受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按規定驗明并及時索要供貨商有效期內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查驗送貨車標志牌等。
食品經營者日常接受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索要食品質量檢驗報告或產品合格證、送貨車現場打印的或者由供貨商打印的進貨憑證。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未安裝使用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的,應當按照進貨日期,分別將不同供貨商的食品進貨憑證進行裝訂,作為食品進貨臺賬保存不少于兩年。
第五章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依據網格劃定的監管區域,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供貨商和送貨車,以及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食品供貨商無證經營、送貨車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以及食品供貨商未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通過食品送貨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監督指導食品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加大對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經營者的巡查和食品質量檢測力度,保障食品采購渠道正規、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對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的宣傳工作,積極倡導供貨商到屬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辦理食品送貨車標志牌,引導食品經營者向配有統一標志送貨車采購食品,鼓勵社會各界對食品送貨車加強監督。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探索,開展對物流配送食品車輛進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將配送食品的專用車輛納入監管范疇,實現食品送貨車監管全覆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規范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省局制定了《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
開展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既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提高監管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從食品進貨源頭把住食品安全關、防止假冒偽劣食品流入市場、實現食品源頭可溯的有力措施,更是規范食品經營者履行自律制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食品消費安全的迫切需要。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將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監管作為今后一個時期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工作目標,明確監管責任,扎扎實實把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二、精心組織落實,切實把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一是組織開展排查工作,摸清食品供貨商和食品送貨車底數,詳細掌握食品供貨商所使用食品送貨車車型、數量等基本情況。
二是要把食品送貨車電子追溯移動終端配備與開展的食品藥品電子追溯體系建設推進工作相結合,實現食品送貨車監管信息與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真正發揮食品源頭可溯功能。
三是做好食品送貨車相關信息登記統計、編號管理和標志牌發放等工作,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局設定的字體、樣式,組織好車體噴字,以及標志牌的編號和印制工作。
四是監督指導食品經營單位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及時向食品送貨車索要食品進貨票據,未安裝使用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的經營單位,要按供貨商分類對進貨票據進行裝訂,作為食品進貨臺賬進行保存。
三、強化協調配合,發揮部門間協作機制
要積極主動向地方政府匯報,及時與當地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等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得到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要與各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協作機制,堅持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執法合力,確保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順利進行。
四、及時總結經驗,定時上報相關監管數據
要發現、收集食品送貨車監管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溝通、妥善處理,要總結監管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相互交流、相互借鑒,共同推進食品送貨車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及時統計食品送貨車監管數據(附件),于每月10日前報省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聯系人:劉英春,聯系電話:0431-81763078;
郵箱:jlsspc2009@126.com。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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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吉林省流通環節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規范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建立長效食品進貨源頭防控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食品供貨商使用送貨車配送食品經營行為,開展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供貨商是指使用食品送貨車配送、銷售食品的食品生產商、批發商、連鎖加盟經銷商等。
第四條 食品供貨商應當具備合法生產經營資格,鼓勵安裝并使用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送貨車是指食品供貨商用于向食品經營者運送食品的車輛。
第六條 食品供貨商應當保證食品送貨車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食品送貨車實行信息統計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及日常監督管理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屬地管轄原則。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制度建設、指導協調、督導檢查。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銷售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制度落實、情況調度、監督檢查及外省到轄區銷售食品的送貨車進行信息統計等工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派出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食品供貨商將食品送貨車所送食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應當在定點定時市場內并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后方可銷售。
第二章 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
第九條 食品供貨商通過食品送貨車配送、銷售食品,應當接受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對供貨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統計存檔。
第十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食品供貨商以下信息資料進行統計:
1.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表;
2.食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4. 食品送貨車配送人員身份證和健康證復印件;
5. 其他監管事項所需材料。
食品送貨車信息統計資料應當統一保管,并建立食品送貨車信息登記檔案。
第十一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對食品供貨商及食品送貨車的統計信息資料進行匯總、核實。根據核實后的信息,向自愿申請食品送貨車標志牌和車體噴字的食品供貨商發放統一編號的標志牌,并在食品送貨車車身兩側噴涂統一設計的“食品送貨車”字樣。食品送貨車標志牌,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十二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食品送貨車的日常監管,食品送貨車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信息變更。
第三章 食品供貨商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供貨商通過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隨車攜帶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送貨人員的健康證明。
申領食品送貨車標志牌的供貨商還應當將食品送貨車標志牌擺放于車輛駕駛室左前方風擋玻璃內側,便于食品經營者識別和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食品供貨商向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按規定提供有效期內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以及食品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合格證等相關資料。安裝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移動終端的,現場打印送貨憑證,未安裝的,提供由供貨商打印的供貨憑證,憑證內容包括: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經營者名稱、食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送貨時間、經手人等。
第十五條 食品供貨商運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要無毒無害、清潔衛生。需要低溫、冷藏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車或配備冷藏設備。運輸過程中要生、熟分開,防蠅、防塵,食品送貨車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六條 食品供貨商不得配送、銷售以下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四章 食品經營者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接受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按規定驗明并及時索要供貨商有效期內加蓋印章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查驗送貨車標志牌等。
食品經營者日常接受食品送貨車送貨時,應當索要食品質量檢驗報告或產品合格證、送貨車現場打印的或者由供貨商打印的進貨憑證。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未安裝使用吉林省食品藥品電子追溯系統的,應當按照進貨日期,分別將不同供貨商的食品進貨憑證進行裝訂,作為食品進貨臺賬保存不少于兩年。
第五章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依據網格劃定的監管區域,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食品供貨商和送貨車,以及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食品供貨商無證經營、送貨車配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以及食品供貨商未取得食品攤販登記證通過食品送貨車直接向消費者銷售食品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監督指導食品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制度,加大對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經營者的巡查和食品質量檢測力度,保障食品采購渠道正規、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對食品送貨車監督管理辦法的宣傳工作,積極倡導供貨商到屬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辦理食品送貨車標志牌,引導食品經營者向配有統一標志送貨車采購食品,鼓勵社會各界對食品送貨車加強監督。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探索,開展對物流配送食品車輛進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將配送食品的專用車輛納入監管范疇,實現食品送貨車監管全覆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