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質量檢驗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就食品生產許可受理、審核、檢驗、發證日期等確切時限明確如下。
一、受理申請時限(5個工作日內)
各市、州監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發給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應加蓋單位公章。企業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門應當發給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通知企業在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有效期屆滿,繼續生產的,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準予換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期滿未換證的,視為無證;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當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各市、州監管部門應及時告知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將繼續生產原獲證產品的企業,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六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以避免因舊證書編號被注銷而更改產品包裝標注的許可證編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重新申請發證帶來的不便。
二、受理材料報送時限(5個工作日內)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發出后,各市、州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報送受理情況的正式文件及企業申請材料。
三、現場核查時限(10個工作日內)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根據受理情況及時安排組織審查員組成核查組開展現場核查工作,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在收到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下達的企業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現場核查。每家企業現場核查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
四、企業整改時限(10日內)
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中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當任何一個至八個項目審查結論為基本符合的,申請人應對基本符合項進行整改,整改應在10日(包括節假日)內完成,申請人認為整改到位的,由當地縣級監管部門予以審查確認并簽字;當任何一個項目的審查結論為不符合或者八個以上項目為基本符合、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受理單位應根據食品生產許可有關規定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
五、發證檢驗時限(15個工作日內)
各市、州監管部門應及時告知審核通過并整改完成企業在封樣后7日內將樣品送達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收到樣品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檢驗,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驗工作(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材料整理報送時限(5個工作日內)
企業檢驗報告出具后,各市、州監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相關企業提交全套審核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整理完成后報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食品生產許可受理、審核、檢驗、資料報送工作必須在5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將對逾期未報送、報送超時的材料退回受理單位。在辦理過程中遇到相關問題,請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生產監管處聯系咨詢。
聯 系 人:王軍亮
聯系電話:0971-8235223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