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
2.責任約談通知書
3.責任約談記錄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9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對屬地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下同)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督促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職責,有效防范和及時化解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履職情況責任約談工作。
第三條 責任約談對象為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被約談人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市、縣(區)人民政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領導進行責任約談:
(一)列入自治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主要工作進展緩慢,影響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對上級機關或領導批示、交辦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的。
(二)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保障條件達不到相關要求,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
(三)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內連續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發現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相互推諉導致事態擴大,造成群體性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處理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不當或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遲報、瞞報、漏報、誤報或擅自發布信息等情況,造成工作被動的。
(七)有必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責任約談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約談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責任約談的提起:
(一)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提出責任約談建議,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可以向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且局限于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直接約談縣(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責任約談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取被約談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整改情況。
(二)通報被約談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三)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責任約談的內容。
第九條 責任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約談單位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以《責任約談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被約談單位應按要求準時參加約談。
被約談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約談的,應提前告知約談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二)組織約談單位應當至少安排2名人員參加約談;
約談人員與被約談單位或被約談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組織約談單位應安排專人做好記錄,形成《責任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責任約談記錄包括:被約談人姓名、單位、職務,約談人員姓名、職務、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和結果。
(四)被約談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責任約談要求進行整改,并以書面形式按時限向約談單位和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落實情況,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五)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監察機關、新聞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責任約談。
第十條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納入自治區對市、縣(區)人民政府效能目標考核評定內容。對不認真落實責任約談要求、責任約談整改不到位的,由組織約談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責任約談通知書
3.責任約談記錄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19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責任約談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對屬地食品(包括食用農產品,下同)安全負總責的要求,督促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及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切實履行職責,有效防范和及時化解食品安全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6〕6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履職情況責任約談工作。
第三條 責任約談對象為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被約談人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第四條 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市、縣(區)人民政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領導進行責任約談:
(一)列入自治區食品安全責任目標的主要工作進展緩慢,影響自治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責任目標完成的;對上級機關或領導批示、交辦的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的。
(二)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保障條件達不到相關要求,導致食品安全監管不到位的。
(三)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Ⅲ級)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內連續發生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
(四)未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隱患的;發現可能誘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傾向性問題,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相互推諉導致事態擴大,造成群體性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五)處理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投訴舉報不當或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遲報、瞞報、漏報、誤報或擅自發布信息等情況,造成工作被動的。
(七)有必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責任約談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實施,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約談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責任約談的提起:
(一)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提出責任約談建議,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責任約談的,可以向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責任約談情形,且局限于某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直接約談縣(區)人民政府,并通報其所在地級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責任約談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取被約談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整改情況。
(二)通報被約談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三)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其他需要責任約談的內容。
第九條 責任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組織約談單位一般應提前2個工作日以《責任約談通知書》的形式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被約談單位應按要求準時參加約談。
被約談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約談的,應提前告知約談組織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二)組織約談單位應當至少安排2名人員參加約談;
約談人員與被約談單位或被約談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組織約談單位應安排專人做好記錄,形成《責任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責任約談記錄包括:被約談人姓名、單位、職務,約談人員姓名、職務、約談時間、地點、事由和結果。
(四)被約談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按責任約談要求進行整改,并以書面形式按時限向約談單位和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整改落實情況,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五)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監察機關、新聞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責任約談。
第十條 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納入自治區對市、縣(區)人民政府效能目標考核評定內容。對不認真落實責任約談要求、責任約談整改不到位的,由組織約談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