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約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依照《辦法》開展責任約談的目的是什么?
答: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風險、處置食品安全問題、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問:依照《辦法》,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責任約談的情形有哪些?
答:
(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舉報線索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經風險評估存在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二)通過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或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整改、消除隱患,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或引發社會輿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食品生產者一年內出現3批次及以上食品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四)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開展風險排查或通過風險排查未有效消除風險隱患,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發生并造成社會影響的;
(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問:企業對約談事由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約談機關實施約談前,應當對約談事由充分調查確認,確系存在約談情形的,方可約談。
問:《辦法》規定的被約談主體有哪些?
答:《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內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展銷會舉辦者參照執行。
問:約談過程都有哪些程序要求?
答:責任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通報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以及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危害;
(二)聽取約談對象對通報內容的認識、原因分析及整改計劃或措施;
(三)對約談對象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指導,明確整改時限,督促其嚴格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解決問題;
(四)宣傳食品安全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主要負責人責任有關要求;
(五)對約談對象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排查控制風險提出要求
(六)約談對象對落實處理意見、整改要求進行表態。
問:約談對象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怎么解決?
答:約談對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責任約談的,應提前1個工作日書面報告約談機關并說明理由,經約談機關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書面報告具體形式可采用書面信函、電子郵件等。
集體約談時,個別約談對象不能按照《約談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約談的,約談機關應當采取書面或者視頻等方式進行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