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涉及市場監管改革任務清單中提出了關于“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責任體系的”的重要改革舉措,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5年印發的《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約談規定(試行)》與當前《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60號)的監管形式、監管要求已不相適應,亟需重新修訂完善。
為落實市場監管改革任務清單工作要求,規范我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工作程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規定》,著力壓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努力防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輿情風險,切實守好食品從生產銷售到消費者之間的關鍵防線。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企業約談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文件。
三、主要內容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規定》共17條,主要對制定背景、適用范圍、企業定義、約談定義、約談方式、實施單位、適用情形、約談人員、約談內容、約談程序、整改要求、不配合處置、建立檔案、情況上報等進行細化明確。
四、實施時間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約談規定》于2024年9月5日印發公布,自2024年10月5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