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衛生計生委(衛生局)、項目縣(市、區)衛生局,省疾控中心:
為做好2015年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掌握飲用水水質衛生現狀及其變化趨勢,保障飲用水安全,省愛衛辦組織制定了《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2015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完成項目工作。
附:《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2015年版)》
黑龍江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版)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
一、監測目的
通過對監測點開展豐水期和枯水期水質衛生監測,系統地了解飲用水衛生基本狀況,為加強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監測范圍
全省13個地(市)、67個縣(區)。
三、監測點設置
在全省地級以上城市、縣(縣級市、林區)城區和至少70%的鄉鎮轄區設置監測點。原則上,哈爾濱市設60個監測點,其余12個地市各設50個監測點,縣(縣級市)城區設6個監測點,監測點的設置除涵蓋城區內全部的市政供水外,還應當包括自建供水。水樣類型包括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
每個監測鄉鎮(含所轄村)設2~4個監測點(1個工程的出廠水和末梢水各算1個監測點),監測點的設置應當優先選擇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類型,其次是其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個縣選擇4所農村學校檢測末梢水,其中包括3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覆蓋的學校和1所采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學校。
四、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 基本情況調查。監測城市(縣、農村)飲用水狀況、供水單位、監測點等基本信息調查。
(二) 水質檢測指標和頻次。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地級以上城市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風險的指標監測,其中對市政供水枯水期出廠水進行水質指標全分析(放射性指標和“兩蟲”指標不要求,各地市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非常規指標可以統籌協調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縣級城區和鄉鎮轄區對水質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和氨氮指標進行監測,各縣區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常規指標可以統籌協調地市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各監測點于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1次。
各地根據本地區水質全分析結果,綜合考慮水源、制水工藝、輸配水等各個環節,確定可能存在風險指標重點加強監測。各地可根據監測能力開展106項全指標之外的風險指標監測。
(三)水質監測能力調查。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能力調查。
五、結果分析和報告
(一) 監測數據系統報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通過“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豐水期網絡直報時限分別為5月20日和9月20日,原始資料歸檔備查。
(二) 結果分析和報告。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枯水期和豐水期水質檢測完成后1個月內,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地方政府,通報相關部門。各縣于12月10日前將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報地市衛生計生委,相關技術報告報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地市于12月20日前將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報省衛生計生委愛衛辦,相關技術報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工作職責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轄區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相關培訓、技術指導、分析總結與報告工作。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加強監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等工作。地市級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轄區內水樣采集、實驗室檢測、現場衛生學調查、監測結果分析、總結報告等工作。
七、經費管理
(一)中央財政對水質監測和實驗室設備進行補助(實驗室設備資金安排以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下發通知為準)。
(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直接用于各級疾病控制中心水質檢測成本費用(實驗室設備資金用于疾控中心水質檢驗實驗室設備采購)。地方各級政府要從推進醫改工作的高度,確保中央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省愛衛辦將適時對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專項資金撥付不及時或截留挪用的,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三)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制定采購品目、規格和數量計劃。
附表: 1. 生活飲用水基本情況報告表
2. 生活飲用水水源類型及供水方式調查表(農村)
3. 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況調查表
4. 高氟高砷地區及血吸蟲病疫區改水情況
5. 水質檢測結果報告表
6.飲用水放射性監測報告表
7. 飲用水水質監測能力報告表
8. 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任務表
附件:
附件1-8
為做好2015年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掌握飲用水水質衛生現狀及其變化趨勢,保障飲用水安全,省愛衛辦組織制定了《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2015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完成項目工作。
附:《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2015年版)》
黑龍江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4月29日
(2015年版)黑龍江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
一、監測目的
通過對監測點開展豐水期和枯水期水質衛生監測,系統地了解飲用水衛生基本狀況,為加強飲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和技術支持。
二、監測范圍
全省13個地(市)、67個縣(區)。
三、監測點設置
在全省地級以上城市、縣(縣級市、林區)城區和至少70%的鄉鎮轄區設置監測點。原則上,哈爾濱市設60個監測點,其余12個地市各設50個監測點,縣(縣級市)城區設6個監測點,監測點的設置除涵蓋城區內全部的市政供水外,還應當包括自建供水。水樣類型包括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
每個監測鄉鎮(含所轄村)設2~4個監測點(1個工程的出廠水和末梢水各算1個監測點),監測點的設置應當優先選擇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類型,其次是其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此外,在每個縣選擇4所農村學校檢測末梢水,其中包括3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覆蓋的學校和1所采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學校。
四、監測內容和方法
(一) 基本情況調查。監測城市(縣、農村)飲用水狀況、供水單位、監測點等基本信息調查。
(二) 水質檢測指標和頻次。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地級以上城市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氨氮及可能存在風險的指標監測,其中對市政供水枯水期出廠水進行水質指標全分析(放射性指標和“兩蟲”指標不要求,各地市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非常規指標可以統籌協調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縣級城區和鄉鎮轄區對水質常規指標(放射性指標不要求)和氨氮指標進行監測,各縣區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常規指標可以統籌協調地市疾控中心或其他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各監測點于枯水期和豐水期各檢測1次。
各地根據本地區水質全分析結果,綜合考慮水源、制水工藝、輸配水等各個環節,確定可能存在風險指標重點加強監測。各地可根據監測能力開展106項全指標之外的風險指標監測。
(三)水質監測能力調查。省、市、縣三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開展飲用水水質監測能力調查。
五、結果分析和報告
(一) 監測數據系統報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將飲用水水質監測信息通過“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信息系統”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豐水期網絡直報時限分別為5月20日和9月20日,原始資料歸檔備查。
(二) 結果分析和報告。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枯水期和豐水期水質檢測完成后1個月內,及時將監測結果報告地方政府,通報相關部門。各縣于12月10日前將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報地市衛生計生委,相關技術報告報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地市于12月20日前將監測工作總結報告報省衛生計生委愛衛辦,相關技術報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工作職責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轄區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開展相關培訓、技術指導、分析總結與報告工作。省疾病控制中心和地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加強監測技術指導、質量控制等工作。地市級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轄區內水樣采集、實驗室檢測、現場衛生學調查、監測結果分析、總結報告等工作。
七、經費管理
(一)中央財政對水質監測和實驗室設備進行補助(實驗室設備資金安排以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下發通知為準)。
(二)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要直接用于各級疾病控制中心水質檢測成本費用(實驗室設備資金用于疾控中心水質檢驗實驗室設備采購)。地方各級政府要從推進醫改工作的高度,確保中央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擠占和挪用。省愛衛辦將適時對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進行督導檢查,對專項資金撥付不及時或截留挪用的,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三)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招標采購工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合理制定采購品目、規格和數量計劃。
附表: 1. 生活飲用水基本情況報告表
2. 生活飲用水水源類型及供水方式調查表(農村)
3. 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況調查表
4. 高氟高砷地區及血吸蟲病疫區改水情況
5. 水質檢測結果報告表
6.飲用水放射性監測報告表
7. 飲用水水質監測能力報告表
8. 全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任務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