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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市場管理的通告(藍政函〔2006〕12號)

   2011-03-09 675
核心提示: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酒類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及《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


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酒類批發經營管理規范》、《酒類零售經營管理規范》及《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為規范我縣酒類生產和流通市場秩序,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行為,保護酒類合法生產者、經營者的正當權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現將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市場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1、縣商務局是全縣酒類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酒類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酒類生產和流通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2、酒類生產、批發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必須按《酒類批發經營管理規范》規定,依法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酒類批發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酒類批發業務。

  3、酒類零售經營者(包括賓館、酒店、餐館、酒吧、KTV、舞廳等娛樂場所)必須按《酒類零售經營管理規范》規定,并向縣酒類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資料,辦理《酒類零售備案登記證》后,方可從事酒類零售業務。

  4、酒類經營者(供貨方)在批發酒類商品時應當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隨附單》由批發企業向酒類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單隨貨走、單貨相符,實現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消費者購買酒類時,有權查閱《隨附單》,無《隨附單》的酒類商品可視為疑似假冒偽劣產品,應謹慎購買。

  5、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并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警示牌向縣酒類行政主管部門申領)。

  6、各酒類經營者要自覺遵守本通告的各項規定,服從管理,依法經營。凡違反上述規定,破壞酒類生產和流通市場秩序,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鼓勵各酒類生產、經營者舉報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偷稅漏稅等擾亂酒類生產和流通市場秩序行為(舉報電話是:2213281)。

  8、酒類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依法行政,在酒類產銷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9、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縣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為準。

  藍山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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