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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法(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告第5號)

   2017-05-22 446
核心提示:《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6日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26日云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
 
  2014年10月14日
 
  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食鹽生產,確保食鹽安全,根據《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方能生產食鹽。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提出,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條 申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發展方向;
 
  (二)精制鹽生產能力大于10萬噸/年或多品種食鹽加工具備一定規模;
 
  (三)具有生產食鹽(含多品種食鹽)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食鹽產品符合GB5461《食用鹽》的各項要求。有行業和地方質量標準的多品種食鹽,必須符合行業和地方質量標準要求。有企業標準的多品種食鹽,必須符合已備案的企業標準;
 
  (五)生產食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生產有企業標準的多品種食鹽,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生產多品種食鹽添加的微量元素必須符合GB14880《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六)企業生產的食鹽產品質量必須經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七)食鹽(含多品種食鹽)出廠前必須予以包裝,小包裝除滿足《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規定的要素外,還必須標注《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編號、碘含量和加碘鹽標志;
 
  (八)按照食鹽購銷計劃組織生產經營,按要求向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相關情況;
 
  (九)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的申報和審批程序:
 
  (一)具備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制鹽企業,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企業提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一式四份,報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四)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申報企業生產的食鹽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在申請表“檢測部門對產品質量考核結論”欄簽署意見;
 
  (五)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質量技術規范》(GB/T19828-2005)對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審查,并在申請表“企業質量體系審查結論”欄簽署意見;
 
  (六)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食鹽產量組織審查,在《申請表》“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欄簽署意見,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七)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組織資料審核和現場考評,并依據審核考評意見,結合規劃布局要求,遴選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八)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進行公告;
 
  (九)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領取證書。
 
  第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換發: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對審查達標企業換發《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
 
  第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變更:
 
  (一)已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的企業,因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向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正、副本、《企業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以及變更依據。經州(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屬實后,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變更;
 
  (二)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后,生產企業需要增加生產食鹽新品種,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按本辦法第四條和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程序辦理《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食鹽生產品種”的變更。
 
  第七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一)食鹽(含多品種食鹽)生產連續停產半年以上的;
 
  (二)縣級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食品檢驗機構抽檢,食鹽(含多品種食鹽)有一次質量不合格的;
 
  (三)食鹽產銷量連續兩年不足計劃70%或超過計劃30%以上的;
 
  (四)不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數據或報送數據失實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
 
  (六)采用的包裝物不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材質的。
 
  第八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的食鹽(含多品種食鹽)產品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食品檢驗機構連續兩次抽檢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取消其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資格,收回該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并進行公告。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頒布的《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管理辦法》(云南省鹽務管理局公告第1號)相應廢止。
 
  附件:1.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請表
 
  2.   關于《云南省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地區: 云南
標簽: 企業管理 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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