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現結合我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市委十屆九次、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國家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平穩起步、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競爭公平、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實現鹽業資源高效配置,鹽業市場活力充分釋放,確保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保障民生,確保穩定。始終把食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遵循鹽業發展客觀規律,健全政府和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在保障食鹽質量的基礎上,拓展合格食鹽供應渠道,保障鹽業生產安全穩定,為民生提供可靠保障。
2.有序競爭,促進發展。在食鹽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中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著力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開放共享的鹽業市場格局,鼓勵食鹽專營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形式提高市場競爭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3.統籌兼顧,分步推進。適應市場建設和發展規律,同時強化用鹽安全,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部門協調溝通,按照整體設計、重點突破、有序推進的要求,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確保改革規范有序、穩妥推進。
4.科學監管,依法治鹽。根據國家有關鹽業法律法規,完善我市鹽業法規和政策措施,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改進監管方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提高科學監管水平。
(三)主要目標。通過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創新管理制度,到2020年底前,我市鹽業市場更加開放,適度競爭、公平規范、服務高效的市場環境得到優化;食鹽儲備、食鹽安全更有保障,百姓用鹽更加放心;鹽業監督管理體制更加健全,依法打擊制售假鹽制度進一步健全;信息化、制度化手段更趨完善,誠信經營成為時尚,初步建成主體規范、供應安全、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制度體系,為我市鹽業安全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不再新增經營范圍涉及食鹽專營的企業營業執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3.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1)加強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加快建立食鹽追溯體系,實現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加強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鹽業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跟蹤調查食鹽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和日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受理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投訴和舉報。監督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食鹽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依法查處銷售、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鹽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二)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1.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市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鹽業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繼取消食鹽和其他用鹽準運證制度后,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部門配合)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
(1)建立政府食鹽儲備體系。根據市場供需關系,我市建立保持一個月正常供需用量的地方政府食鹽儲備,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議,加強政府食鹽儲備監管。市商務委加強食鹽儲備日常管理,及時發現食鹽市場波動情況,一旦發生劇烈市場波動,立即啟動食鹽儲備投放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食鹽儲備規模,按照承儲協議撥付利息、庫耗等儲備費用。承儲企業根據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要求,做好儲備食鹽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儲備食鹽質量合格、數量滿額,積極做好應急調運準備工作。(市商務委牽頭,市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體系。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建立食鹽儲備制度,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三)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1.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食鹽監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梳理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基本信息并及時更新,通過執法監督手段,嚴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參與制販假鹽,嚴禁非法購進食鹽,嚴禁連續3個月達不到國家限定的食鹽最低庫存量,嚴禁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生產、批發許可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利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歸集我市涉鹽企業信用記錄。將涉鹽企業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更大范圍內共享相關信用信息,為開展鹽業打假、失信鹽業企業核查等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將鹽業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信用天津”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綜合運用信用監管措施,加快推進鹽業信用體系建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預防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繼續加強我市居民科學食用碘鹽和高碘地區食用無碘食鹽必要性的宣傳,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作用,確保我市食鹽安全供應。制定我市食鹽含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我市人群碘營養狀況。加強我市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市民特別是孕婦、兒童等重點人群的科學補碘意識。(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4.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將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納入我市食鹽應急儲備體系。認真落實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給應急預案,一旦食鹽價格波動觸及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即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及時平抑食鹽價格波動。(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政府應急辦等部門配合)
5.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推動鹽業企業深化內部改革,通過引入外部資本推動鹽業企業產(股)權多元化,實現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相互融合,完善企業體制機制。優化產業布局,延伸產業鏈和價值鏈。強化創新驅動,堅持人才興企,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促進鹽業企業不斷做優做強,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和食鹽供應保障能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市國資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6.有效遏制工業鹽、畜牧鹽沖擊食鹽市場。根據國家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的有關要求,飼料主管部門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嚴禁其流入食鹽市場。依托日常監管執法和熱線舉報系統,一旦發現工業鹽、畜牧鹽沖擊食鹽市場,市場監管、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委、市農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我市鹽業法規體系。完善我市鹽業立法,加強鹽業法規制度建設。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切實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抓緊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由主管鹽業工作的副市長和副秘書長分別擔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法制辦、市政府應急辦、市市場監管委、市國資委、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天津市長蘆鹽業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推動我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協調有關事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鹽業體制改革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鹽業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二)加強輿論引導。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做好政策解釋,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共識,穩定預期,在全社會形成共同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濃厚氛圍。
(三)強化方案落實。各部門、各單位要將鹽業體制改革作為促進和保障民生安全的重大任務,進一步明確責任,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工作方案,全面落實各項改革任務,及時反映并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現將《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工作部署,現結合我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及市委十屆九次、十次、十一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國家關于鹽業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平穩起步、分步實施、有序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完善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營造競爭公平、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實現鹽業資源高效配置,鹽業市場活力充分釋放,確保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保障民生,確保穩定。始終把食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遵循鹽業發展客觀規律,健全政府和社會食鹽儲備體系,在保障食鹽質量的基礎上,拓展合格食鹽供應渠道,保障鹽業生產安全穩定,為民生提供可靠保障。
2.有序競爭,促進發展。在食鹽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中培育獨立的市場主體,著力構建主體多元、競爭有序、開放共享的鹽業市場格局,鼓勵食鹽專營企業自主經營,產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形式提高市場競爭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3.統籌兼顧,分步推進。適應市場建設和發展規律,同時強化用鹽安全,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各部門協調溝通,按照整體設計、重點突破、有序推進的要求,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確保改革規范有序、穩妥推進。
4.科學監管,依法治鹽。根據國家有關鹽業法律法規,完善我市鹽業法規和政策措施,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完善監管措施和手段,改進監管方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提高科學監管水平。
(三)主要目標。通過深化鹽業體制改革,創新管理制度,到2020年底前,我市鹽業市場更加開放,適度競爭、公平規范、服務高效的市場環境得到優化;食鹽儲備、食鹽安全更有保障,百姓用鹽更加放心;鹽業監督管理體制更加健全,依法打擊制售假鹽制度進一步健全;信息化、制度化手段更趨完善,誠信經營成為時尚,初步建成主體規范、供應安全、價格合理、監管有效的制度體系,為我市鹽業安全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任務
(一)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產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不再新增經營范圍涉及食鹽專營的企業營業執照。(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3.加強食鹽安全監管。
(1)加強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加快建立食鹽追溯體系,實現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范、責任可追究。(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加強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鹽業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跟蹤調查食鹽進入市場后的質量安全和日常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受理食鹽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投訴和舉報。監督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食鹽供貨方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依法查處銷售、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鹽的違法行為。(市市場監管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二)完善食鹽儲備制度。
1.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可持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鹽業主管機構頒發的食鹽批發許可證(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進入食鹽流通銷售領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經營。現有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和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開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食鹽業務,應主動將企業主要信息告知銷售地省級鹽業主管機構。(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有關部門配合)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市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鹽業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會同市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繼取消食鹽和其他用鹽準運證制度后,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等部門配合)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
(1)建立政府食鹽儲備體系。根據市場供需關系,我市建立保持一個月正常供需用量的地方政府食鹽儲備,由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議,加強政府食鹽儲備監管。市商務委加強食鹽儲備日常管理,及時發現食鹽市場波動情況,一旦發生劇烈市場波動,立即啟動食鹽儲備投放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食鹽儲備規模,按照承儲協議撥付利息、庫耗等儲備費用。承儲企業根據市商務委、市財政局要求,做好儲備食鹽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儲備食鹽質量合格、數量滿額,積極做好應急調運準備工作。(市商務委牽頭,市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2)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體系。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協調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建立食鹽儲備制度,按月建檔記錄食鹽儲備情況。食鹽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上一年度月均食鹽銷售量,最高庫存量不得高于企業上一年度季均食鹽銷售量。(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財政局等部門配合)
(三)保障食鹽供應安全。
1.嚴格規范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食鹽監管工作的部署要求,梳理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基本信息并及時更新,通過執法監督手段,嚴禁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參與制販假鹽,嚴禁非法購進食鹽,嚴禁連續3個月達不到國家限定的食鹽最低庫存量,嚴禁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生產、批發許可證。(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2.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利用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歸集我市涉鹽企業信用記錄。將涉鹽企業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在更大范圍內共享相關信用信息,為開展鹽業打假、失信鹽業企業核查等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將鹽業行政處罰信息通過“信用天津”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綜合運用信用監管措施,加快推進鹽業信用體系建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預防為主、防管并重、因地制宜、穩步推進”的碘缺乏病防治策略,繼續加強我市居民科學食用碘鹽和高碘地區食用無碘食鹽必要性的宣傳,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作用,確保我市食鹽安全供應。制定我市食鹽含碘標準,組織開展碘缺乏病監測,公布我市人群碘營養狀況。加強我市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市民特別是孕婦、兒童等重點人群的科學補碘意識。(市衛生計生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市場監管委等部門配合)
4.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將食鹽社會責任儲備納入我市食鹽應急儲備體系。認真落實天津市生活必需品供給應急預案,一旦食鹽價格波動觸及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即按程序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及時平抑食鹽價格波動。(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委、市政府應急辦等部門配合)
5.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推動鹽業企業深化內部改革,通過引入外部資本推動鹽業企業產(股)權多元化,實現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相互融合,完善企業體制機制。優化產業布局,延伸產業鏈和價值鏈。強化創新驅動,堅持人才興企,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促進鹽業企業不斷做優做強,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和食鹽供應保障能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市國資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等部門配合)
6.有效遏制工業鹽、畜牧鹽沖擊食鹽市場。根據國家關于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的有關要求,飼料主管部門加強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監管,嚴禁其流入食鹽市場。依托日常監管執法和熱線舉報系統,一旦發現工業鹽、畜牧鹽沖擊食鹽市場,市場監管、公安等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市市場監管委、市公安局、市商務委、市農委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四)完善我市鹽業法規體系。完善我市鹽業立法,加強鹽業法規制度建設。按照國務院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切實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抓緊修改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委、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配合)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天津市鹽業體制改革聯席會議制度,由主管鹽業工作的副市長和副秘書長分別擔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法制辦、市政府應急辦、市市場監管委、市國資委、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天津市長蘆鹽業總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推動我市鹽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協調有關事務,協調解決重大問題。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負責鹽業體制改革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鹽業工作的負責同志擔任。
(二)加強輿論引導。運用多種方式加強我市鹽業體制改革的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做好政策解釋,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形成共識,穩定預期,在全社會形成共同推進鹽業體制改革的濃厚氛圍。
(三)強化方案落實。各部門、各單位要將鹽業體制改革作為促進和保障民生安全的重大任務,進一步明確責任,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工作方案,全面落實各項改革任務,及時反映并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保各項改革任務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