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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檢驗檢疫局關于進一步簡化手續加快出境貨物放行速度的有關規定(試行)(嘉檢檢[2010]17號)

   2017-03-29 41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簡化手續,提高單證內部傳遞效率,加快出境貨物放行速度,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以及《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
為進一步簡化手續,提高單證內部傳遞效率,加快出境貨物放行速度,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以及《嘉興檢驗檢疫局出口電子監管系統運行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檢務部門負責簡化手續、加快放行速度的日常運行、管理工作,各施檢部門負責企業的監督管理、出境貨物的日常檢驗以及證稿的擬制、核簽等工作,綜合業務處負責電子監管系統的維護以及相關業務的協調、規范工作。
 
  二、本規定適用于電子監管企業。為進一步加快通關放行速度,施檢部門應擴大實施電子監管企業的范圍。
 
  三、對電子監管未被攔截的批次,不進行單證傳遞,由檢務部門直接審核放行。但所有批次均要求企業提供《出口產品合格保證聲明》,其格式與內容由施檢部門確定并送檢務部門備案。放行批次由檢務窗口工作人員在物理單證的首頁正中加蓋“檢務直接放行”章后,放行、歸檔。
 
  四、為了簡化流程,所有不出證、不實施現場檢驗的攔截批,經檢驗員(或值班人員)簽字即可放行。需要出具檢驗檢疫證書的報檢批應嚴格按照《檢驗檢疫簽證管理辦法》執行,由施檢人員擬制證稿并簽字,部門審核人員核簽;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應由施檢人員擬稿、簽字后交施檢部門負責人核簽。
 
  五、涉及多個施檢部門審簽、擬稿的報檢批,各施檢部門在完成本職工作后應及時進行傳遞,最后一個部門完成擬稿、審簽后交傳遞人員提交檢務部門。
 
  六、檢務部門在收到施檢部門提交的證稿后,對出境證單在一個工作日、入境證單在二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
 
  七、本規定由嘉興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浙江 嘉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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