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街頭食品攤點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街頭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長春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取締非法生產經營街頭食品的攤點,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區內從事街頭食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的街頭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我市城區范圍內街頭或集貿市場以及其他露天場所中生產經營的直接入口食品。
三、堅決取締無證經營。至本通告發布之日止,沒有依法取得城建部門占道許可證、衛生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營業執照的街頭食品生產經營攤點,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四、下列街頭食品生產經營攤點為這次清理整頓的重點:
1、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餐飲單位擅自擴大經營面積,從事露天街頭食品生產經營的;
2、利用大排擋的形式和在大篷車內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的;
3、在中小學校門前從事街頭食品生產經營的。
4、露天燒烤攤點。
五、生產經營早餐便民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七月一日前入室經營,并辦理有關經營證、照,依法經營。
六、街頭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服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得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田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會同市衛生、工商、城建、公安、教委、環保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