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公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責任制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負責同志就《責任制規定》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行政執法責任制并不是一個新名詞,市場監管總局為什么要制定《責任制規定》?
行政執法責任制是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十九屆四中全會都對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當前,市場監管工作涉及面廣、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為有效監督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責任追究,倒逼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念好履職用權的“緊箍咒”。與此同時,當前行政執法責任的邊界尚不清晰,追責問責不力與泛化、簡單化的問題并存,導致一旦發生事故或者負面輿情,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被不當追責的情形時有發生。
制定《責任制規定》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的現實需要。市場監管總局對此高度重視,在深入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文件的基礎上,對原工商、質檢、食藥監部門涉及執法責任制的規定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通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召開立法論證會和立法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并書面征求了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規章草案提請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問:《責任制規定》有哪些突出特點?
《責任制規定》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規范性。通過明確執法職責、界定責任邊界、細化追責和免責情形,讓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知悉執法的紅線、守住底線。二是指導性。著眼于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為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崗位責任制、盡職免責機制、容錯糾錯機制、執法激勵機制以及強化履職保障等提供指導,促進市場監管各項權力依法正確行使。三是宣示性。立足市場監管執法實際,回應群眾呼聲,順應干部期待,強調“嚴管”與“厚愛”相結合、約束與激勵并重,堅持有錯必糾、容糾并舉,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釋放出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奮進奮發的強烈信號。
問:《責任制規定》對明確行政執法職責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依法界定行政執法職責是正確履行職責和責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礎。近年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統一部署,按照“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的要求,在對執法職責進行全面梳理的基礎上,編制并公開了權責清單、服務指南、權力運行流程圖等。《責任制規定》對此進行了確認,并要求對照權責清單將本單位依法承擔的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責任到人,確保執法職責落到實處。
問:《責任制規定》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了哪些規定?為何要規定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
細化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利于明晰行政執法責任的邊界,也符合權責一致、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責任制規定》在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具體追責情形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原工商、質檢和部分地方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規定,細化了四個方面的要件,即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客觀上存在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且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鑒于有的追責事項不要求有危害后果,有的要求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因此增加例外規定,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問:《責任制規定》對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作出了哪些規定?
責任追究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責任制規定》對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具體追責情形、追責方式等作出規定,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責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責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組織處理和處分,其中對于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可以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并可以作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免予或者不予處分。在責任追究程序上,鑒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已有詳細規定,《責任制規定》予以轉致適用。此外,對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與紀檢監察責任追究作出銜接性規定,進一步推進行紀貫通協同,以強監督促強監管。
問:《責任制規定》明確了哪些具體追責情形?
《責任制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細化了18項具體追責情形,指導和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切實達到預防、警示、教育、懲處目的。鑒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責任的規定眾多,且追責情形各不相同,故列舉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一般行政法中適用范圍廣、執法人員容易被追責的事項,并規定了相應的兜底條款。
問:《責任制規定》明確了哪些免責情形?
盡職免責是責任追究規定的重要補充。《責任制規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并參照各地出臺的有關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擔當作為的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分別規定了兩類盡職免責情形,包括13項不應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和1類改革創新中的容錯情形,并嚴格限定了免責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為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積極擔當作為撐腰鼓勁。
問:《責任制規定》對保障依法履職作出了哪些規定?
《責任制規定》首先對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禁止違規干預執法活動。在此基礎上,要求市場監管部門為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執法裝備、后勤保障等條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執法人員的健康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同時,在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單位對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開展調查時,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照有權機關、單位的要求,針對有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執法過錯等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有權機關、單位認定責任的參考。
問:《責任制規定》為何定于2021年7月15日起正式實施?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于7月15日正式實施。《責任制規定》細化的追責情形中,有部分情形依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制定,故規定施行時間為2021年7月15日,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