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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檢驗檢疫局出境水果加工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2011-04-19 607
核心提示:第一條為規范對出境水果加工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進一步強化水果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鼓勵企
第一條為規范對出境水果加工企業的檢驗監管工作,提高檢驗監管有效性,進一步強化水果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鼓勵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保障出境水果的質量安全,提高監管效率,依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天水檢驗檢疫局)管轄范圍內出境水果加工企業的分類管理。
 
  第三條天水檢驗檢疫局根據出境水果加工企業的果園基地管理水平、加工廠條件、質量管理水平、企業誠信等級以及果園病蟲害發生情況、產品風險程度和輸入國家(或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等,對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按照一類、二類、三類企業進行分類并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第四條天水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監管科負責所轄地區出境水果加工企業分類管理的申請受理、考核以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二章出境水果加工企業分類
 
  第五條列入一類管理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企業必須通過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注冊登記三年以上,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果園管理,加工,貯存等關鍵環節),且有效運行。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年出境報檢不少于200批。
 
  (四)具有專門的植保員,負責植物疫情和病蟲害的檢測。
 
  (五)出口水果質量良好,企業誠信度高,近三年內產品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98%以上,3年內未發生因疫情、質量方面責任引起的退貨、索賠或其它事故。
 
  (六)加工的水果應不帶有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并符合其檢疫要求。
 
  第六條列入二類管理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企業須通過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注冊登記兩年以上,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果園管理,加工,貯存等關鍵環節),且有效運行。
 
  (三)具有一定的規模,年報檢出境不少于50批。
 
  (四)具有專門的植保員,負責植物疫情和病蟲害的檢測。
 
  (五)出口水果質量良好,企業誠信度高,近三年內產品檢驗檢疫年批次合格率98%以上,2年內未發生因疫情、質量方面責任引起的退貨、索賠或其它事故。
 
  (六)加工的水果應不帶有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并符合其檢疫要求。
 
  第七條未列入一、二類分類管理的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歸為三類企業。一類、二類水果加工企業加工的水果受到重大疫情威脅時自動轉入三類管理。
 
  第三章分類管理的申請與考核
 
  第八條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向天水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監管科(以下簡稱檢驗科)提交局面申請,填寫“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檢驗檢疫管理申請書”(見附件1)并附帶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水果加工工藝流程;加工廠區平面圖及相關照片;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等。
 
  第九條檢驗科收到出境水果加工企業申請材料后,組成評審組,按本辦法規定對企業進行審查、評定,評審中提出的不符合項,企業須在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經評審組確認后,提出分類類別的建議。符合一類管理企業條件的,提交局領導審核簽字確認后批準;符合二類企業條件的,由檢驗科批準。
 
  第十條經審查、評定、批準,分類管理企業須向天水檢驗檢疫局提交關于誠實守信的自我聲明后,天水檢驗檢疫局發文向企業公布分類管理企業名單。企業分類的有效期為三年,一、二類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60日,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一)申請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升級的;
 
  (二)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加工場所變更的;
 
  (三)分類管理企業有效期滿的。
 
  第四章分類企業檢驗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天水檢驗檢疫局對實施分施分類管理企業出境的水果,凡出口商提出檢驗檢疫要求,并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的有害生物,實施田間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相結合的監管模式。無附加聲明的,僅按照輸入國家或地區官方檢疫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一類企業:獲得一類企業分類管理資格后,檢驗檢疫機構按報檢批次10%—30%的比例抽批檢驗;其余批次由企業廠檢合格后出口。
 
  (二)二類企業:獲得二類企業分類管理資格后,檢驗檢疫機構按報檢批次的40%—70%的比例抽批檢驗,其余批次由企業廠檢合格后出口。
 
  (三)三類企業: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批批檢驗。
 
  (四)凡經由企業廠檢出口的水果,在出口報檢時,需提供廠檢單,廠檢單需經企業植保員和主管質量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后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天水檢驗檢疫局檢驗科,應對一、二類管理企業建立企業檔案,根據產品的風險程度確定對企業質量體系有效運行的日常監管頻次,每年監管一到兩次,并做出監管記錄,作為類別是否達標評定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天水檢驗檢疫局對分類管理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科應及時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采取擴大抽檢比例等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發現不符合檢驗檢疫要求水果的;
 
  (二)日常監管中發現有嚴重不符合項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應當擴大抽檢比例的。
 
  第十五條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企業作降類處理:
 
  (一)出現第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經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造成境外通報或境外企業索賠的;
 
  (三)檢驗檢疫機構抽查檢驗一年內出現2批不合格的;
 
  (四)廠檢單存在弄虛作假的;
 
  (五)加工場所發生重大的變化,已不具備一類或二類條件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降類的企業須在降類滿6個月后方可提出恢復原管理類別的申請,且必須重新經過考核、評審的程序。
 
  第十七條出境水果加工企業每年12月15日前向天水檢驗檢疫局檢驗科提交本企業一年出口水果的質量分析報告。
 
  第十八條天水檢驗檢疫局對分類管理企業實施差別化管理。一類企業可優先享受各項檢驗檢疫便利措施,包括實施出境免驗、綠色通道、直通放行等便捷的檢驗監管模式和通關方式。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天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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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甘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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