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90件,擬繼續有效13件、宣布失效12件、廢止11件、簡易修改38件、立項修改2件、適時修改14件,具體清理的文件目錄見附件1。
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立項修改、適時修改的規范性文件,在公布修改結果前,繼續有效。簡易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經本次修改后,繼續有效。
簡易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涉及的對照條款修改內容見附件2。
附件:1.清理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規范性文件簡易修改的內容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
序號 | 規范性文件名稱 | 發布日期 | 文號 | 清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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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有效13件 | ||||
1 | 關于延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戶外廣告登記管理的若干實施意見》等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2015.4.21 | 滬工商法〔2015〕90號 | 繼續有效 |
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公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 | 2015.5.4 | 滬工商法〔2015〕96號 | 繼續有效 |
3 | 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 2019.1.1 | 滬市監規〔2018〕1號 | 繼續有效 |
4 | 關于廢止《關于上海世博會官方參展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登記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16.10.14 | 滬工商法〔2016〕186號 | 繼續有效 |
5 | 關于宣布《上海市中外合作經營非法人企業審批登記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失效的通知 | 2017.8.28 | 滬工商規〔2017〕3號 | 繼續有效 |
6 | 上海市新興行業分類指導目錄(2017版) | 2017.11.13 | 滬工商注〔2017〕210號 | 繼續有效 |
7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廢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不正當競爭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通知 | 2018.8.27 | 滬工商規〔2018〕4號 | 繼續有效 |
8 | 關于進一步推進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的意見 | 2019.3.5 | 滬市監規范〔2019〕2號 | 繼續有效 |
9 |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廢止《上海市產品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名錄管理辦法》等文件的通知 | 2018.10.15 | 滬質技監規〔2018〕4號 | 繼續有效 |
10 |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廢止《上海名牌管理辦法》的通知 | 2018.11.12 | 滬質技監規〔2018〕5號 | 繼續有效 |
11 | 上海市特種設備行政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2018.11.13 | 滬質技監規〔2018〕6號 | 繼續有效 |
12 | 上海市高風險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目錄 | 2017.11.3 | 滬食藥監規〔2017〕14號 | 繼續有效 |
13 | 上海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 | 2019.1.25 | 滬市監規〔2019〕1號 | 繼續有效 |
宣布失效12件 | ||||
1 | 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2016.10.13 | 滬工商法〔2016〕189號 | 宣布失效 |
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管理辦法 | 2014.6.11 | 滬工商網〔2014〕190號 | 宣布失效 |
3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4.6.12 | 滬工商市〔2014〕192號 | 宣布失效 |
4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上海市經紀人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4.6.12 | 滬工商市〔2014〕193號 | 宣布失效 |
5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禁止傳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4.6.13 | 滬工商直〔2014〕195號 | 宣布失效 |
6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4.6.13 | 滬工商合〔2014〕194號 | 宣布失效 |
7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4.6.20 | 滬工商消〔2014〕210號 | 宣布失效 |
8 | 上海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管理辦法 | 2014.2.1 | 滬質技監規〔2013〕660號 | 宣布失效 |
9 |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2014.4.14 | 滬質技監規〔2014〕189號 | 宣布失效 |
10 | 上海市產品質量抽樣檢驗樣品付費和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 2017.8.4 | 滬質技監規〔2017〕2號 | 宣布失效 |
11 | 上海市豆制品送貨單管理規定 | 2014.4.15 | 滬食藥監法〔2014〕248號 | 宣布失效 |
12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壟斷執法工作辦法 | 2014.9.15 | 滬工商公〔2014〕308號 | 宣布失效 |
廢止11件 | ||||
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實施辦法 | 2015.7.10 | 滬工商消〔2015〕141號 | 廢止 |
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若干意見 | 2017.1.5 | 滬工商規〔2017〕1號 | 廢止 |
3 | 關于延長《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有效期的通知 | 2016.10.13 | 滬工商法〔2016〕189號 | 廢止 |
4 | 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抽樣檢驗樣品購置管理辦法 | 2015.1.5 | 滬質技監規〔2015〕8號 | 廢止 |
5 | 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 2015.6.19 | 滬質技監規〔2015〕288號 | 廢止 |
6 | 修理計量器具許可告知承諾實施辦法 | 2016.3.31 | 滬質技監規〔2016〕134號 | 廢止 |
7 | 上海市鍋爐修理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 2016.5.23 | 滬質技監規〔2016〕214號 | 廢止 |
8 |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申訴舉報咨詢工作管理辦法 | 2016.12.15 | 滬質技監規〔2016〕492號 | 廢止 |
9 |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 2015.12.23 | 滬食藥監法[2015]818號 | 廢止 |
10 | 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 | 2017.7.10 | 滬食藥監法〔2017〕141號 | 廢止 |
11 | 上海市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 2017.11.2 | 滬食藥監規〔2017〕15號 | 廢止 |
簡易修改38件 | ||||
1 | 上海市執業經紀人注冊管理辦法 | 2006.1.24 | 滬工商市〔2006〕21號 | 簡易修改 |
2 | 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辦法 | 2010.9.9 | 滬工商市〔2010〕293號 | 簡易修改 |
3 | 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聽證規定 | 2010.10.11 | 滬工商合〔2010〕324號 | 簡易修改 |
4 |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備案辦法 | 2010.10.11 | 滬工商合〔2010〕325號 | 簡易修改 |
5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本市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實施備案管理的通知 | 2010.11.5 | 滬工商市〔2010〕354號 | 簡易修改 |
6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本市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工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09.6.25 | 滬工商注〔2009〕236號 | 簡易修改 |
7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意見 | 2015.6.23 | 滬工商注〔2015〕126號 | 簡易修改 |
8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 | 2014.12.8 | 滬工商市〔2014〕370號 | 簡易修改 |
9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廣告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 | 2016.6.1 | 滬工商廣〔2016〕69號 | 簡易修改 |
10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貫徹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工作的意見 | 2016.9.28 | 滬工商注〔2016〕176號 | 簡易修改 |
1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統計局關于本市貫徹落實“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 2016.9.29 | 滬工商注〔2016〕180號 | 簡易修改 |
1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自貿試驗區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 2017.5.25 | 滬工商注〔2017〕111號 | 簡易修改 |
13 | 關于加快企業登記流程再造推行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的意見 | 2018.3.31 | 滬工商規〔2018〕1號 | 簡易修改 |
14 | 關于進一步改革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意見 | 2018.9.6 | 滬工商規〔2018〕6號 | 簡易修改 |
15 | 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辦法 | 2017.10.19 | 滬質技監規〔2017〕4號 | 簡易修改 |
16 | 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獎評審管理辦法 | 2015.6.19 | 滬質技監規〔2015〕290號 | 簡易修改 |
17 |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 2015.6.19 | 滬質技監規〔2015〕289號 | 簡易修改 |
18 | 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 | 2016.1.4 | 滬質技監規〔2016〕1號 | 簡易修改 |
19 | 上海市氣瓶充裝單位監督管理辦法 | 2016.6.6 | 滬質技監規〔2016〕232號 | 簡易修改 |
20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復查和部分領域擴項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 2016.9.22 | 滬質技監規〔2016〕383號 | 簡易修改 |
21 | 上海市“上海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試行) | 2018.11.16 | 滬質技監規〔2018〕7號 | 簡易修改 |
22 |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管理辦法 | 2016.12.20 | 滬質技監規〔2016〕496號 | 簡易修改 |
23 |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 2016.12.20 | 滬質技監規〔2016〕498號 | 簡易修改 |
24 | 上海市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 | 2017.7.31 | 滬質技監規〔2017〕1號 | 簡易修改 |
25 | 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2017.9.4 | 滬質技監規〔2017〕3號 | 簡易修改 |
26 | 上海市標準化試點項目管理辦法 | 2018.1.7 | 滬質技監規〔2018〕1號 | 簡易修改 |
27 | 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管理辦法 | 2018.2.12 | 滬質技監規〔2018〕2號 | 簡易修改 |
28 | 上海市“上海品牌”標志管理辦法 | 2018.10.10 | 滬質技監規〔2018〕3號 | 簡易修改 |
29 | 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2017.10.30 | 滬食藥監規〔2017〕10號 | 簡易修改 |
30 |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 | 2017.9.8 | 滬食藥監規〔2017〕5號 | 簡易修改 |
31 |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 2017.9.21 | 滬食藥監規〔2017〕6號 | 簡易修改 |
32 |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2017.9.25 | 滬食藥監規〔2017〕7號 | 簡易修改 |
33 | 上海市預包裝冷藏膳食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2017.10.25 | 滬食藥監規〔2017〕8號 | 簡易修改 |
34 | 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 2017.10.25 | 滬食藥監規〔2017〕9號 | 簡易修改 |
35 |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 | 2017.10.27 | 滬食藥監規〔2017〕11號 | 簡易修改 |
36 |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 | 2017.10.27 | 滬食藥監規〔2017〕12號 | 簡易修改 |
37 | 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 2017.10.31 | 滬食藥監規〔2017〕13號 | 簡易修改 |
38 | 上海市嬰幼兒粉狀(非谷類)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 | 2018.10.18 | 滬食藥監規〔2018〕4號 | 簡易修改 |
立項修改2件 | ||||
1 | 上海市企業登記檔案查閱辦法 | 2015.5.7 | 滬工商檔〔2015〕101號 | 立項修改 |
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明確本市可能產生不良影響的戶外廣告具體范圍的通知 | 2011.1.24 | 滬工商廣〔2011〕26號 | 立項修改 |
適時修改14件 | ||||
1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信息公示舉報、更正、查詢申請處理辦法 | 2015.12.14 | 滬工商管〔2015〕228號 | 適時修改 |
2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違反〈廣告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7.1.10 | 滬工商規〔2017〕2號 | 適時修改 |
3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 | 2018.3.29 | 滬工商規〔2018〕2號 | 適時修改 |
4 | 違反《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5.1.8 | 滬質技監規〔2015〕16號 | 適時修改 |
5 | 違反《計量法實施細則》和《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5.8.12 | 滬質技監規〔2015〕359號 | 適時修改 |
6 | 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5.12.25 | 滬質技監規〔2015〕550號 | 適時修改 |
7 | 違反《認證認可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2015.12.29 | 滬質技監規〔2015〕563號 | 適時修改 |
8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 | 2015.2.27 | 滬食藥監法〔2015〕109號 | 適時修改 |
9 |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實施細則 | 2015.12.7 | 滬食藥監法〔2015〕769號 | 適時修改 |
10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定 | 2016.1.12 | 滬食藥監法〔2016〕27號 | 適時修改 |
11 | 上海市食品藥品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與相關責任人員重點監管名單管理辦法 | 2016.7.4 | 滬食藥監稽〔2016〕452號 | 適時修改 |
12 | 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指南(一)—(十一) | 2018.1.23 | 滬食藥監規〔2018〕3號 | 適時修改 |
13 |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管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 2018.2.8 | 滬食藥監規〔2018〕1號 | 適時修改 |
14 | 上海市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管理規定 | 2018.1.25 | 滬食藥監規〔2018〕2號 | 適時修改 |
附件2
規范性文件簡易修改的內容
《上海市執業經紀人注冊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執業注冊,是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對本市執業經紀人進行注冊并核發《上海市執業經紀人執業證書》(以下簡稱《經紀執業證書》)的行為,亦稱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紀執業注冊,是指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依照《條例》有關規定對本市執業經紀人進行注冊并核發《上海市執業經紀人執業證書》(以下簡稱《經紀執業證書》)的行為,亦稱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 |
2 | 第三條 市工商局依照《條例》負責和指導本市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經紀組織的登記注冊,對執業經紀人、經紀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市工商局及各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經紀組織進行登記注冊。 市工商局委托經紀組織登記地的工商分局辦理經紀組織內的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 市工商局所屬工商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執業經紀人、經紀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依照《條例》負責和指導本市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經紀組織的登記注冊,對執業經紀人、經紀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市市場監管局及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轄區內的經紀組織進行登記注冊。 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經紀組織登記地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辦理經紀組織內的執業經紀人的執業注冊。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的執業經紀人、經紀組織的監 督管理工作。 |
3 | 第七條 申請經紀執業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通過所在經紀組織(或者擬設立的經紀組織)向市工商局或者受市工商局委托的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 第七條 申請經紀執業注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通過所在經紀組織(或者擬設立的經紀組織)向市市場監管局或者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的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提交下列文件: |
4 | 第八條 市工商局和所屬工商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通過經紀組織提交的經紀執業注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及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通過經紀組織提交的經紀執業注冊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
5 | 第十三條 執業經紀人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經紀執業證書》。市工商局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吊銷《經紀執業證書》。符合執業條件的執業經紀人申請注銷《經紀執業證書》,應通過所在經紀組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請。 | 第十三條 執業經紀人出現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經紀執業證書》。市市場監管局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吊銷《經紀執業證書》。符合執業條件的執業經紀人申請注銷《經紀執業證書》,應通過所在經紀組織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
6 | 第十六條 市工商局企業注冊處負責指導經紀組織的登記注冊工作,市場監督管理處負責指導執業經紀人的經紀執業注冊和對執業經紀人的監督管理。 |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登記注冊處負責指導經紀組織的登記注冊工作,網絡交易和市場規范監督管理處負責指導執業經紀人的經紀執業注冊和對執業經紀人的監督管理。 |
《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定義) 經紀執業證書審驗是執業經紀人依法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執業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經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 第二條(定義) 經紀執業證書審驗是執業經紀人依法定期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報告執業情況,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對其經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制度。 |
2 | 第四條(審驗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主管本市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負責其登記注冊的執業經紀人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 各工商分局根據市工商局的委托負責其登記注冊的執業經紀人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 | 第四條(審驗機關)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主管本市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負責其登記注冊的執業經紀人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根據市市場監管局的委托負責其登記注冊的執業經紀人經紀執業證書的審驗工作。 |
3 | 第五條(審驗期限) 經紀執業證書每兩年審驗一次。 執業經紀人自經紀執業證書核發之日或審驗之日開始計算,在審驗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由其所在經紀組織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經紀執業證書審驗。 | 第五條(審驗期限) 經紀執業證書每兩年審驗一次。 執業經紀人自經紀執業證書核發之日或審驗之日開始計算,在審驗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由其所在經紀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經紀執業證書審驗。 |
4 | 第六條(申請審驗應當提交的材料) 經紀組織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經紀執業證書審驗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表》; (二)所在經紀組織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經紀執業證書原件。 《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表》可以從市工商局網站(www.sgs.gov.cn)下載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 第六條(申請審驗應當提交的材料) 經紀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經紀執業證書審驗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表》; (二)所在經紀組織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三)經紀執業證書原件。 《上海市經紀執業證書審驗表》可以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www.scjgj.sh.gov.cn)下載或直接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領取。 |
5 | 第七條(審核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經濟組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收件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 第七條(審核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對經濟組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收件審核,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
6 | 第八條(審驗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件后應當審驗以下內容: | 第八條(審驗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收件后應當審驗以下內容: |
7 | 第九條(審驗時限與結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驗完畢,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過審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經紀執業證書上加蓋審驗印記; (二)執業經紀人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執業經紀人執業期間出現《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通過審驗。 不予通過審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繳經紀執業證書并書面通知所在經紀組織、執業經紀人或者其代理人。 | 第九條(審驗時限與結果)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在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驗完畢,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過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在經紀執業證書上加蓋審驗印記; (二)執業經紀人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三)、(四)、(五)項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執業經紀人執業期間出現《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不予注冊的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不予通過審驗。 不予通過審驗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收繳經紀執業證書并書面通知所在經紀組織、執業經紀人或者其代理人。 |
8 | 第十條(如實提交材料) 執業經紀人申請審驗應當如實提交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審驗過程中發現執業經紀人提交虛假材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在審驗通過后發現的,可作出撤銷審驗通過的決定,并書面通報上海市執業經紀人協會,建議協會按照章程予以懲戒。 經紀組織在審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將其納入監控范圍,加強日常監管。 | 第十條(如實提交材料) 執業經紀人申請審驗應當如實提交材料。 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在審驗過程中發現執業經紀人提交虛假材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在審驗通過后發現的,可作出撤銷審驗通過的決定,并書面通報上海市執業經紀人協會,建議協會按照章程予以懲戒。 經紀組織在審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可將其納入監控范圍,加強日常監管。 |
9 | 第十一條(經紀執業證書破損或滅失的處理) 經紀執業證書破損或者滅失的,由該執業經紀人所在經紀組織向原發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換領或補發。 經紀執業證書損壞申請換領的,申請人應交回原經紀執業證書;經紀執業證書滅失申請補發的,申請人應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滅失聲明。 | 第十一條(經紀執業證書破損或滅失的處理) 經紀執業證書破損或者滅失的,由該執業經紀人所在經紀組織向原發證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換領或補發。 經紀執業證書損壞申請換領的,申請人應交回原經紀執業證書;經紀執業證書滅失申請補發的,申請人應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滅失聲明。 |
10 | 第十二條(逾期審驗的處罰) 執業經紀人逾期未辦理審驗手續或因經紀組織的過錯逾期未辦理審驗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 第十二條(逾期審驗的處罰) 執業經紀人逾期未辦理審驗手續或因經紀組織的過錯逾期未辦理審驗手續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據《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
《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聽證規定》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正確實施合同格式條款監督,保護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保證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實施合同格式條款監督,保護合同格式條款提供方(以下簡稱“提供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
2 |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聽證,是指提供方不同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依法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或者對修改意見有異議而要求聽證的,市工商局根據《條例》規定,聽取聽證參加人陳述、申辯的程序。 |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聽證,是指提供方不同意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要求其修改合同格式條款的意見或者對修改意見有異議而要求聽證的,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條例》規定,聽取聽證參加人陳述、申辯的程序。 |
3 | 第三條(聽證組織部門) 聽證由市工商局合同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組織。 | 第三條(聽證組織部門) 聽證由市市場監管局合同監督管理部門具體組織。 |
4 | 第四條(基本原則) 市工商局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第四條(基本原則) 市市場監管局舉行聽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5 | 第五條(聽證的告知) 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書面意見書。書面意見書應當告知提供方有要求市工商局舉行聽證的權利。 | 第五條(聽證的告知) 發現合同格式條款違反《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書面意見書。書面意見書應當告知提供方有要求市市場監管局舉行聽證的權利。 |
6 | 第六條(書面意見書的送達) 書面意見書可以直接送達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提供方。 | 第六條(書面意見書的送達) 書面意見書可以直接送達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代為送達,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提供方。 |
7 | 第七條(聽證的提出) …… 自提供方簽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掛號寄出書面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提供方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 第七條(聽證的提出) …… 自提供方簽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掛號寄出書面意見書之日起15日內,提供方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
8 | 第八條(聽證的提出) 提供方要求舉行的聽證屬于《條例》規定應當聽證范圍內的,市工商局應當組織聽證。 | 第八條(聽證的提出) 提供方要求舉行的聽證屬于《條例》規定應當聽證范圍內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組織聽證。 |
9 | 第九條(不予聽證) 提供方要求舉行的聽證不屬于《條例》規定應當聽證范圍內的,市工商局可以決定是否組織聽證。市工商局決定不予聽證的額,應當自接到提供方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不予聽證決定書送達提供方。 | 第九條(不予聽證) 提供方要求舉行的聽證不屬于《條例》規定應當聽證范圍內的,市市場監管局可以決定是否組織聽證。市市場監管局決定不予聽證的額,應當自接到提供方要求舉行聽證的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不予聽證決定書送達提供方。 |
10 |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聽證主持人由市工商局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法中行使下列職責: | 第十二條(聽證主持人的職責) 聽證主持人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指定。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法中行使下列職責: |
11 | 第十三條(聽證員的選定) 根據《條例》規定,聽證員可以由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費者代表擔任。 聽證員設3至7名,由聽證主持人提出建議人員名單,市工商局負責人決定。 | 第十三條(聽證員的選定) 根據《條例》規定,聽證員可以由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家學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費者代表擔任。 聽證員設3至7名,由聽證主持人提出建議人員名單,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決定。 |
12 | 第十六條(提供方的委托權) 提供方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市工商局提交提供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第十六條(提供方的委托權) 提供方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提交提供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
13 | 第十八條(聽證通知書) 市工商局決定組織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方,并在聽證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 第十八條(聽證通知書) 市市場監管局決定組織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方,并在聽證舉行的7個工作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參加人。 |
14 | 第二十一條(聽證) …… 提供方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中止聽證,報請市工商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提供方申請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 第二十一條(聽證) …… 提供方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中止聽證,報請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提供方申請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
15 | 第二十五條(聽證報告的制作) 聽證評議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報告并簽名,連同聽證記錄、聽證評議記錄一并上報市工商局負責人。 | 第二十五條(聽證報告的制作) 聽證評議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制作聽證報告并簽名,連同聽證記錄、聽證評議記錄一并上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 |
16 | 第二十七條(聽證費用)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市工商局承擔。 | 第二十七條(聽證費用)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市市場監管局承擔。 |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備案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監管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備案機關。 | 第三條(監管機關)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備案機關。 |
2 | 第五條(簽收) 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備案簽收單》(以下簡稱《簽收單》)。 | 第五條(簽收) 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上述材料后,應出具《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備案簽收單》(以下簡稱《簽收單》)。 |
3 | 第六條(行政建議書) 經市工商局備案審查發現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制定單位發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議書》(以下簡稱《行政建議書》)。 | 第六條(行政建議書) 經市市場監管局備案審查發現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以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應當自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制定單位發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建議書》(以下簡稱《行政建議書》)。 |
4 | 第七條(修改) 制定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條款報市工商局備案,填寫《合同示范文本變更(修改)備案表》(以下簡稱《變更(修改)備案表》),領取《簽收單》。 | 第七條(修改) 制定單位應當在接到《行政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條款報市市場監管局備案,填寫《合同示范文本變更(修改)備案表》(以下簡稱《變更(修改)備案表》),領取《簽收單》。 |
5 | 第八條(變更) 制定單位對經備案的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修訂的,應當到市工商局辦理變更備案,并遞交《變更(修改)備案表》和修訂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蓋公章)。 | 第八條(變更) 制定單位對經備案的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修訂的,應當到市市場監管局辦理變更備案,并遞交《變更(修改)備案表》和修訂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蓋公章)。 |
6 | 第九條(編號) 市工商局應在《簽收單》、《行政建議書》上簽注書式編號、日期,加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監督專用章”。 | 第九條(編號) 市市場監管局應在《簽收單》、《行政建議書》上簽注書式編號、日期,加蓋“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同文本監督專用章”。 |
7 | 第十一條(查詢) 經備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見而制定單位未參照修改的內容),市工商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60日內,建立文書檔案,供社會公開查閱。 市工商局參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自該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60日內建立文書檔案,供社會公開查閱。 | 第十一條(查詢) 經備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市場監管局提出修改意見而制定單位未參照修改的內容),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60日內,建立文書檔案,供社會公開查閱。 市市場監管局參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自該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60日內建立文書檔案,供社會公開查閱。 |
8 | 附件2 “滬工商合示備[ ]號”、“滬工商合示監[ ]號” | 附件2 “滬市監合示備[ ]號”、“滬市監合示監[ ]號” |
9 | 附件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備案簽收單”、“滬工商合示備[ ]號”、“市工商局” | 附件3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備案簽收單”、“滬市監合示備[ ]號”、“市市場監管局” |
10 | 附件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議書”、“滬工商合示監[ ]號”、“市工商局” | 附件4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建議書”、“滬市監合示監[ ]號”、“市市場監管局”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本市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實施備案管理的通知》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工商分局,各有關單位: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 |
2 | 一、在本市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產自銷農民應當辦理備案。 本文件規定的自產自銷農民是指在農貿市場劃定的專門區域內出售自行生產(非規模生產)、自用有余的食品農產品的農民。專門從事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專業戶和專門從事販運、販賣食用農產品的農民不屬于自產自銷農民范疇,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工商登記。 | 一、在本市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產自銷農民應當辦理備案。 本文件規定的自產自銷農民是指在農貿市場劃定的專門區域內出售自行生產(非規模生產)、自用有余的食品農產品的農民。專門從事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的專業戶和專門從事販運、販賣食用農產品的農民不屬于自產自銷農民范疇,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登記。 |
3 | 二、自產自銷農民應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所屬村民委員會開具的有關證明;《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備案表》(附件1)。 根據便民原則,工商所可以委托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代為收取備案材料。 | 二、自產自銷農民應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市場監管所提交下列備案材料: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所屬村民委員會開具的有關證明;《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備案表》(附件1)。 根據便民原則,市場監管所可以委托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代為收取備案材料。 |
4 | 三、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收取、核驗備案材料后,定期填寫《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備案匯總表》(附件2)報送所在地工商所。 工商所應當加強對轄區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三、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收取、核驗備案材料后,定期填寫《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備案匯總表》(附件2)報送所在地市場監管所。 市場監管所應當加強對轄區農貿市場自產自銷農民的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5 | 附件1 “所在地工商所” | 附件1 “所在地市場監管所”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本市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工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工商分局、農委、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農業農村委、集體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2 | 二、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 二、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
3 | 五、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工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的,應當按照《關于本市推進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向區縣主管部門(農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憑區縣主管部門(農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備案相關證明材料,依法向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 | 五、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的,應當按照《關于本市推進農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向區縣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憑區縣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備案相關證明材料,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備案。 |
4 | 六、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工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的,除提交區縣主管部門(農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備案相關證明材料除外,其他登記材料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 六、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辦理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備案的,除提交區縣主管部門(農業農村委或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備案相關證明材料除外,其他登記材料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支持眾創空間發展的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 增加發文主體: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
2 | 七、對創業創新主體登記申請提供“直通車”服務,安排專人負責、快速辦結。加快推進工商注冊全程電子化,在眾創空間試點開展電子營業執照試點,努力實現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照和網上公示。 | 七、對創業創新主體登記申請提供“直通車”服務,安排專人負責、快速辦結。加快推進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在眾創空間試點開展電子營業執照試點,努力實現以電子營業執照為支撐的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核、網上發照和網上公示。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工商分局,各市場監管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 |
2 | 二、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后,在辦理房地產經紀企業設立登記和企業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時,按照工商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房地產經紀”。 | 二、停止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登記注冊工作后,在辦理房地產經紀企業設立登記和企業增加“房地產經紀”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時,按照登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其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統一登記為“房地產經紀”。 |
3 | 三、本市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寬進嚴管”的要求,轉變職能,由過去重視登記準入事項監管轉變為更加重視經紀企業行為和信用監管,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水平,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 三、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根據《上海市經紀人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寬進嚴管”的要求,轉變職能,由過去重視登記準入事項監管轉變為更加重視經紀企業行為和信用監管,提高事中事后監管水平,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
4 | 四、本市各級工商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社會管理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和制度創新,引導行業協會參與市場監管共治,推進行業自律,提升經紀企業自我管理水平。 | 四、本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社會管理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和制度創新,引導行業協會參與市場監管共治,推進行業自律,提升經紀企業自我管理水平。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廣告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市工商局各處室、檢查總隊、機場分局、各事業單位: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各處室、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各事業單位: |
2 | 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廣告事中事后監管應當堅持制度監管、精準監管、協同監管和信用監管原則。 | 一、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廣告事中事后監管應當堅持制度監管、精準監管、協同監管和信用監管原則。 |
3 | 五、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適用市工商局《綜合監管隨機抽查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 五、對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事中事后監管,適用市市場監管局《綜合監管隨機抽查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
4 | 六、本市施行廣告監測和檢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實施廣告監測和檢查,加強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管,有效開展戶外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和煙草廣告等登記(審批)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 | 六、本市施行廣告監測和檢查制度。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實施廣告監測和檢查,加強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管,有效開展戶外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和煙草廣告等登記(審批)事項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 |
5 | 七、本市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施行以集約化方式為主的抽查監測制度。市工商局負責本市主要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測,具體工作由上海市廣告監測中心組織實施;各市場監管局和工商機場分局負責所轄其他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測。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廣告監測范圍內,根據以下標準確定重點監測媒體名單:發行量或影響力在同類媒體中較大的;傳播內容以涉及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的行業為主的;近期監測記錄顯示廣告違法率較高的。 | 七、本市對大眾傳播媒介廣告施行以集約化方式為主的抽查監測制度。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主要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測,具體工作由上海市廣告監測中心組織實施;各區市場監管局和機場分局負責所轄其他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監測。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廣告監測范圍內,根據以下標準確定重點監測媒體名單:發行量或影響力在同類媒體中較大的;傳播內容以涉及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的行業為主的;近期監測記錄顯示廣告違法率較高的。 |
6 | 八、本市對場所媒介廣告施行屬地化檢查制度。市工商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市場所媒介廣告檢查工作,各市場監管局和工商機場分局負責轄區內場所媒介廣告檢查。場所媒介廣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間(含地下空間)發布的廣告,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移動載體發布的廣告,以及利用各類公共場所設置、張貼、擺放的廣告。 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廣告發布量、人流密集度和地區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本轄區實施場所媒介廣告檢查的重點區域(路段),并制定具體檢查計劃。對重點區域(路段)的檢查頻次不少于每月一次。 | 八、本市對場所媒介廣告施行屬地化檢查制度。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本市場所媒介廣告檢查工作,各區市場監管局和機場分局負責轄區內場所媒介廣告檢查。場所媒介廣告,包括利用城市空間(含地下空間)發布的廣告,利用車輛、船舶、飛艇、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等移動載體發布的廣告,以及利用各類公共場所設置、張貼、擺放的廣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廣告發布量、人流密集度和地區影響力等因素,確定本轄區實施場所媒介廣告檢查的重點區域(路段),并制定具體檢查計劃。對重點區域(路段)的檢查頻次不少于每月一次。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本市貫徹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工作的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工商機場分局,各區縣稅務局、市稅務三分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稅務局: |
2 | 一、指導思想 ……,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實現工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間信息共享,…… | 一、指導思想 ……,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兩證整合”,實現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間信息共享,…… |
3 |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證照辦理 …….,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自動失效。 (二)加強信息共享 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要切實按照《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稅務信息共享技術方案》的要求落實系統升級改造工作,將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實時傳輸至上海市企業法人共享與應用系統。 工商(市場監管)要充分運用企業信用共享平臺,推動個體工商戶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在部門間廣泛共享、有效應用。 (三)優化管理服務 工商(市場監管)、稅務部門制發全市統一的新版個體工商戶登記辦事指南、辦稅告知書和申請表格,并制作相關宣傳材料在全市登記辦事大廳對外公示。各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時要做到公開辦理、限時辦理、透明辦理,條件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相關涉稅事宜,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督,提高登記辦理效率。 (四)出具啟用證明 為進一步做好個體工商戶注冊號和統一代碼的新舊銜接,個體工商戶換領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可以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統一代碼啟用證明。上海市工商局官網將開設專欄,供社會公眾查詢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的原注冊號和新統一代碼。 …… |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證照辦理 …….,由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2016年10月1日前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在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發營業執照時,由市場監管部門換發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自動失效。 (二)加強信息共享 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要切實按照《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工商稅務信息共享技術方案》的要求落實系統升級改造工作,將個體工商戶相關登記信息實時傳輸至上海市企業法人共享與應用系統。 市場監管要充分運用企業信用共享平臺,推動個體工商戶基礎信息和相關信用信息在部門間廣泛共享、有效應用。 (三)優化管理服務 市場監管、稅務部門制發全市統一的新版個體工商戶登記辦事指南、辦稅告知書和申請表格,并制作相關宣傳材料在全市登記辦事大廳對外公示。各區在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時要做到公開辦理、限時辦理、透明辦理,條件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 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包括告知相關涉稅事宜,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督,提高登記辦理效率。 (四)出具啟用證明 為進一步做好個體工商戶注冊號和統一代碼的新舊銜接,個體工商戶換領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后,可以要求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統一代碼啟用證明。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將開設專欄,供社會公眾查詢辦理“兩證整合”個體工商戶的原注冊號和新統一代碼。 …… |
4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制定“兩證整合”工作規范和指導意見,及時深入基層開展工作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三)落實技術保障 市工商局會市稅務局等部門,根據國家相關部委的要求,完善數據采集,落實技術保障,建立與“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信息共享機制。 (五)加強信息溝通 “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后,各區要將工作推進情況、具體措施、工作成效、相關數據及工作中的困難等及時報告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下聯動,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制定“兩證整合”工作規范和指導意見,及時深入基層開展工作指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三)落實技術保障 市市場監管局會市稅務局等部門,根據國家相關部委的要求,完善數據采集,落實技術保障,建立與“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相適應的信息共享機制。 (五)加強信息溝通 “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實施后,各區要將工作推進情況、具體措施、工作成效、相關數據及工作中的困難等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切實做到下情上達,上下聯動,確保改革措施落實到位。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統計局關于本市貫徹落實“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工商機場分局,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計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計局: |
2 | 二、主要內容 (一)證照辦理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年度報告 ……,由市場主體自行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有關年度報告新增內容由國家工商總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三)信息共享 ……。已辦理“三證合一”的市場主體,由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共享給社會保險、統計等部門。新辦理“五證合一”的市場主體,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基本登記信息及變更、注銷等信息共享給社會保險、統計等部門。…… (四)推廣應用 ……,證照繼續有效(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到期的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領取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 二、主要內容 (一)證照辦理 ……,市場監管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下簡稱“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二)年度報告 ……,由市場主體自行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有關年度報告新增內容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三)信息共享 ……。已辦理“三證合一”的市場主體,由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共享給社會保險、統計等部門。新辦理“五證合一”的市場主體,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基本登記信息及變更、注銷等信息共享給社會保險、統計等部門。…… (四)推廣應用 ……,證照繼續有效(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應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辦理換證),社會保險登記證、統計登記證到期的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領取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
3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工商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協調相關事務。 |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統計局等部門組成的工作小組,明確部門職責和任務,協調相關事務。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服務自貿試驗區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市工商局有關處室、機場分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處室、機場分局: |
2 |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上海市第十一次代表大會精神,聚焦國家戰略,以自貿試驗區改革為突破口,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重要載體,持續挖掘制度創新紅利,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特制定服務自貿試驗區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上海市第十一次代表大會精神,聚焦國家戰略,以自貿試驗區改革為突破口,以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為重要載體,持續挖掘制度創新紅利,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立足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特制定服務自貿試驗區和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若干意見。 |
3 | 二、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梳理相關后置審批事項經營范圍規范表述,完善“雙告知”工作流程,確保改革事項落實到位。對于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不再作為工商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人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后,即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無需再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二、持續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梳理相關后置審批事項經營范圍規范表述,完善“雙告知”工作流程,確保改革事項落實到位。對于前置改后置審批事項,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申請人取得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后,即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無需再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4 | 五、放寬科創企業住所登記條件,優化市場準入環境 對于創業初期尚不具備或不需要實體辦公條件的科創企業,可利用科創園區、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平臺內的集中登記地作為其住所申辦登記??苿搱@區、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符合住所集中登記地要求的,入駐企業在工商登記時可免于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 五、放寬科創企業住所登記條件,優化市場準入環境 對于創業初期尚不具備或不需要實體辦公條件的科創企業,可利用科創園區、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等平臺內的集中登記地作為其住所申辦登記??苿搱@區、眾創空間、創業孵化器符合住所集中登記地要求的,入駐企業在登記時可免于提交房屋產權證明。 |
5 | 六、簡化股權激勵登記流程,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以本單位名義或者本單位獨資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根據轉化方案或者約定,將投資形成的股權獎勵給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上述股權轉讓由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定,在工商登記時免于提交國資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探索支持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 | 六、簡化股權激勵登記流程,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研發機構、高等院校以本單位名義或者本單位獨資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根據轉化方案或者約定,將投資形成的股權獎勵給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上述股權轉讓由研發機構、高等院校自主決定,在登記時免于提交國資監管部門批準文件。探索支持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創辦科技型企業。 |
《關于加快企業登記流程再造推行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的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工商機場分局,各區公安局,各區稅務局、市稅務二、三、七分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公安局,各區稅務局: |
2 | 二、實施內容 本市新設企業通過工商、公安、稅務并聯辦理,實現材料齊全3天可領照、5天可營業,即:工商執照3天辦結、公安公章備案1天辦結、稅務涉稅事項(含申領發票)當天辦結。實現各部門數據實時交互共享利用、各環節同步并聯辦理。本市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同步上線運行,實現工商執照、公安公章備案、稅務涉稅事項的在線申請并提供銀行預約開戶、社保用工自助辦理等服務功能。 (一)加快開辦企業流程再造。將工商部門原先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和企業設立登記程序合并為一個程序,企業可以合并向工商部門申請。…… (二)推進開辦企業全網通辦。建立全市統一的集申請受理、審批核準、結果反饋等環節為一體的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形成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涉企數據交互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 二、實施內容 本市新設企業通過工商、公安、稅務并聯辦理,實現材料齊全3天可領照、5天可營業,即:營業執照3天辦結、公安備案1天辦結、涉稅事項(含申領發票)當天辦結。實現各部門數據實時交互共享利用、各環節同步并聯辦理。本市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同步上線運行,實現營業執照、公章備案、涉稅事項的在線申請并提供銀行預約開戶、社保用工自助辦理等服務功能。 (一)加快開辦企業流程再造。將市場監管部門原先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程序和企業設立登記程序合并為一個程序,企業可以合并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 (二)推進開辦企業全網通辦。建立全市統一的集申請受理、審批核準、結果反饋等環節為一體的開辦企業“一窗通”服務平臺。形成市場監管、公安、稅務等部門涉企數據交互機制,實現信息共享,…… |
3 |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工商局牽頭,成立提升開辦企業效率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政府領導下,統籌推進提升開辦企業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成立提升開辦企業效率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政府領導下,統籌推進提升開辦企業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健全長效工作機制。 |
《關于進一步改革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的意見》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各市場監管局、工商機場分局,各區稅務局,各區商務委(經委),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各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稅務局,各區商務委(經委),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2 | 三、提高便利水平,推進注銷企業網上服務 (八)建設注銷企業網上服務平臺。在已有的開辦企業網上服務基礎上,建設開通注銷企業網上服務功能,打通工商、稅務、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人民銀行各有關部門辦理企業注銷業務流程,…… | 三、提高便利水平,推進注銷企業網上服務 (八)建設注銷企業網上服務平臺。在已有的開辦企業網上服務基礎上,建設開通注銷企業網上服務功能,打通市場監管、稅務、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海關、人民銀行各有關部門辦理企業注銷業務流程,…… |
《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一條(目的)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規范本市企業標準備案,實施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注冊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于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標準備案管理。 第三條(方式)本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實行自我聲明公開方式,即企業產品標準以“自主報備,自覺公開,自我聲明,自律承諾”的自我聲明公開方式完成備案。 第四條各區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9年10月22日為止。2015年10月29日發布的《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 第一條(目的)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規范本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注冊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用于生產、加工、銷售的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管理。 第三條(方式)本市企業產品標準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即企業產品標準采用“自主報備,自覺公開,自我聲明,自律承諾”的自我聲明公開方式。 第四條各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4年10月22日為止。2017年10月19日發布的《上海市企業產品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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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獎評審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設立獎項)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設立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標準化成果獎)。標準化成果獎包括優秀技術成果獎和優秀學術成果獎。 | 第二條(設立獎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設立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標準化成果獎)。標準化成果獎包括優秀技術成果獎和優秀學術成果獎。 |
2 | 第四條(負責推進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組織實施,并成立上海市標準化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本市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標準化成果獎審定及對重大異議問題的裁定等工作。 | 第四條(負責推進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實施,并成立上海市標準化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本市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標準化成果獎審定及對重大異議問題的裁定等工作。 |
3 | 第五條(負責實施單位)市質量技監局成立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負責標準化成果獎申報項目受理、形式審查、組織專家組評審等相關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評審辦設立在上海市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市標協)。 | 第五條(負責實施單位)市市場監管局成立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負責標準化成果獎申報項目受理、形式審查、組織專家組評審等相關事宜的日常管理工作。評審辦設立在上海市標準化協會(以下簡稱市標協)。 |
4 |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申報單位可向本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級標委會申報。不得同時向2個(含2個)以上單位申報。 |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申報單位可向本市各有關主管部門、區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級標委會申報。不得同時向2個(含2個)以上單位申報。 |
5 | 第十八條(對推薦初審的要求)各有關主管部門、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級標委會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初審,……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辦。 | 第十八條(對推薦初審的要求)各有關主管部門、區標準化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級標委會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表及相關材料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初審,……在規定時間內將申報材料提交評審辦。 |
6 | 第二十條(評審程序)評審程序包括……(四)公示: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評審工作及評審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市質量技監局對擬獲獎項目在網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天。評審辦匯總專業評審結果,并收集、匯總、協調和處理異議意見,形成獲獎提名項目名單及異議問題調查處理的說明報市質量技監局。 | 第二十條(評審程序)評審程序包括……(四)公示:上海市標準化優秀成果評審工作及評審結果接受社會的監督,市市場監管局對擬獲獎項目在網上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30天。評審辦匯總專業評審結果,并收集、匯總、協調和處理異議意見,形成獲獎提名項目名單及異議問題調查處理的說明報市市場監管局。 |
7 | 第二十六條(作出決定單位)市質量技監局根據評審委員會或推薦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對異議作出決定。 | 第二十六條(作出決定單位)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評審委員會或推薦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對異議作出決定。 |
8 | 第二十九條(公布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獲獎項目由市質量技監局公布。 | 第二十九條(公布單位)標準化成果獎獲獎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
9 | 第三十二條(獲獎后的處理)獲獎項目將由市質量技監局優先推薦申報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和中國標準化優秀論文等獎項??蓪M織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 | 第三十二條(獲獎后的處理)獲獎項目將由市市場監管局優先推薦申報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和中國標準化優秀論文等獎項??蓪M織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給予表彰。 |
10 | 第三十六條(解釋單位)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六條(解釋單位)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 標委會是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批準成立,從事特定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的技術組織。 | 第二條 標委會是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批準成立,從事特定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負責本專業領域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的技術組織。 |
2 | 第三條 市質量技監局對標委會實行統一規劃、組建和管理。 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 (六)按要求向市質量技監局推薦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優秀成果; (七)按時完成市質量技監局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 第三條市市場監管局對標委會實行統一規劃、組建和管理。 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 (六)按要求向市市場監管局推薦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優秀成果; (七)按時完成市市場監管局交辦的相關工作任務。 |
3 | 第七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均可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籌建標委會的申請,并填報下列材料: (一)擬組建標委會名稱及秘書處承擔單位簡介; ?。ǘ┙M建標委會的必要性; (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化工作現狀及發展趨勢; ?。ㄋ模宋瘯ぷ鞣秶爸饕ぷ鲀热?; ?。ㄎ澹宋瘯M建初步方案。 因工作需求時,市質量技監局可根據需要直接指定有關單位籌建標委會或承擔標委會秘書處工作。 | 第七條 本市企事業單位、標準化專業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均可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籌建標委會的申請,并填報下列材料: ?。ㄒ唬M組建標委會名稱及秘書處承擔單位簡介; (二)組建標委會的必要性; (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標準化工作現狀及發展趨勢; ?。ㄋ模宋瘯ぷ鞣秶爸饕ぷ鲀热?; (五)標委會組建初步方案。 因工作需求時,市市場監管局可根據需要直接指定有關單位籌建標委會或承擔標委會秘書處工作。 |
4 | 第八條 市質量技監局接到籌建標委會申請后,應對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技術能力、保障條件等情況進行考查,并在研究分析、充分協調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對同意籌建標委會的申請予以書面批復,并在市質量技監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籌建標委會申請后,應對標委會秘書處承擔單位的技術能力、保障條件等情況進行考查,并在研究分析、充分協調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對同意籌建標委會的申請予以書面批復,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5 | 第十條 經市質量技監局批準籌建標委會的單位,應在批復之日起60天內完成委員征集工作,并將下列材料報市質量技監局審批: | 第十條 經市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標委會的單位,應在批復之日起60天內完成委員征集工作,并將下列材料報市市場監管局審批: |
6 | 第十一條 市質量技監局按規定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籌建方案予以批復,并在市質量技監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第十一條 市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要求的籌建方案予以批復,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7
| 第十二條 經市質量技監局批準籌建方案的單位,應在批復之日起60天內正式召開標委會成立會議,由市質量技監局授予標委會印章,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頒發聘書。 | 第十二條 經市市場監管局批準籌建方案的單位,應在批復之日起60天內正式召開標委會成立會議,由市市場監管局授予標委會印章,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頒發聘書。 |
8 | 第十三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屆滿前3個月內,標委會應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書面換屆申請,并上報下列材料: ?。ㄒ唬宋瘯Q屆組成方案; ?。ǘ┍緦脴宋瘯ぷ髑闆r總結; (三)下屆標委會工作計劃。 市質量技監局接到換屆申請后,應對上報材料予以認真審查,對同意換屆的標委會予以書面批復,并在市質量技監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換屆的標委會,應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質量技監局同意后,方可延期換屆。 | 第十三條 標委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屆滿前3個月內,標委會應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換屆申請,并上報下列材料: (一)標委會換屆組成方案; ?。ǘ┍緦脴宋瘯ぷ髑闆r總結; (三)下屆標委會工作計劃。 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換屆申請后,應對上報材料予以認真審查,對同意換屆的標委會予以書面批復,并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換屆的標委會,應在屆滿前3個月內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市場監管局同意后,方可延期換屆。 |
9 | 第十四條 市質量技監局對標委會進行年度檢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標委會,予以通過檢查: ?。ㄒ唬┱J真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ǘ┌磿r完成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項目研制計劃和標準復審任務,制修訂標準水平較高,市場適用性較強; ?。ㄈ┓e極推進本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宣貫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措施得力,為企業提供標準化服務,產生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標委會成員按照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ㄎ澹宋瘯w會議每年不少于兩次; ?。┬酗L建設情況良好,未發生違法違規事件; ?。ㄆ撸炜繂挝恢С置貢幑ぷ?,秘書處工作正常開展; (八)到期應當換屆的標委會,按時完成換屆工作; ?。ň牛┌磿r、按質完成市質量技監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 第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對標委會進行年度檢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標委會,予以通過檢查: ?。ㄒ唬┱J真貫徹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ǘ┌磿r完成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項目研制計劃和標準復審任務,制修訂標準水平較高,市場適用性較強; ?。ㄈ┓e極推進本行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宣貫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措施得力,為企業提供標準化服務,產生良好社會和經濟效益; ?。ㄋ模宋瘯蓡T按照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五)標委會全體會議每年不少于兩次; ?。┬酗L建設情況良好,未發生違法違規事件; ?。ㄆ撸炜繂挝恢С置貢幑ぷ?,秘書處工作正常開展; ?。ò耍┑狡趹敁Q屆的標委會,按時完成換屆工作; (九)按時、按質完成市市場監管局交辦的工作任務。 |
10 | 第十五條 對未通過年度檢查的標委會,應當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6至12個月。整改期間無特殊情況,市質量技監局不再下達新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整改期滿,標委會仍未符合要求的,由市質量技監局撤消該標委會,并收繳印章,在市質量技監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第十五條 對未通過年度檢查的標委會,應當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為6至12個月。整改期間無特殊情況,市市場監管局不再下達新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整改期滿,標委會仍未符合要求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撤消該標委會,并收繳印章,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11 |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監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標委會年度檢查情況在市質量技監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管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將本年度標委會年度檢查情況在市市場監管局門戶網站上公告。 |
12 | 第十七條 標委會應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質量技監局上報本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劃,并按要求填報年度檢查登記表(附件4)。 | 第十七條 標委會應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市場監管局上報本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劃,并按要求填報年度檢查登記表(附件4)。 |
13 | 第二十條 市質量技監局應適時對標委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適時對標委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
14 | 第二十一條 對標委會委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具體工作委托各標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每年11月,各標委會對委員進行年度檢查,并填寫委員年度檢查意見表(附件5),統一報市質量技監局備案。 市質量技監局可結合工作實際,對委員年度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 第二十一條 對標委會委員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具體工作委托各標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每年11月,各標委會對委員進行年度檢查,并填寫委員年度檢查意見表(附件5),統一報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市市場監管局可結合工作實際,對委員年度檢查情況進行抽查。 |
15 |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委員,年度檢查予以通過: ?。ㄒ唬┳袷貥藴驶煞ㄒ帲瑹嵝臉藴驶ぷ?; ?。ǘ┓e極參與標準制修訂和復審工作,能提出推進標準化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ㄈ┌磿r參加標委會工作會議及組織的各項活動; ?。ㄋ模┱J真參加市質量技監局和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ㄎ澹┳袷赜嘘P行風廉政建設規定; ?。┌磿r、按質完成標委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 第二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委員,年度檢查予以通過: ?。ㄒ唬┳袷貥藴驶煞ㄒ?,熱心標準化工作; ?。ǘ┓e極參與標準制修訂和復審工作,能提出推進標準化工作的意見與建議; ?。ㄈ┌磿r參加標委會工作會議及組織的各項活動; ?。ㄋ模┱J真參加市市場監管局和標委會組織的培訓; ?。ㄎ澹┳袷赜嘘P行風廉政建設規定; ?。┌磿r、按質完成標委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
16 |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技監局定期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標委會和委員。 | 第二十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定期表彰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標委會和委員。 |
17 | 第二十四條 標委會和委員在標委會年度檢查和委員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的,市質量技監局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消標委會或委員資格處罰。 | 第二十四條 標委會和委員在標委會年度檢查和委員年度檢查中弄虛作假的,市市場監管局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撤消標委會或委員資格處罰。 |
18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就標委會及其秘書處或委員在標準化工作中違反行風廉政規定的行為向市質量技監局進行舉報、投訴,市質量技監局核實后應作出相應處理。 |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就標委會及其秘書處或委員在標準化工作中違反行風廉政規定的行為向市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投訴,市市場監管局核實后應作出相應處理。 |
19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
20 | 附件1: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市質量技監局意見: | 附件1: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 市市場監管局意見: |
21 | 附件3: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市質量技監局意見: | 附件3: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 市市場監管局意見: |
22 | 附件4: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_______年度檢查表 參加市質量技監局業務培訓 完成市質量技監局交辦 市質量技監局意見 | 附件4: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_______年度檢查表 參加市市場監管局業務培訓 完成市市場監管局交辦 市市場監管局意見 |
23 | 附件5: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_________年度檢查情況表 市質量技監局抽查情況 | 附件5: 上海市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_________年度檢查情況表 市市場監管局抽查情況 |
《上海市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四條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區、縣食品相關產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部門”)受市質量技監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 | 第四條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區食品相關產品質量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部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 |
2 | 第五條……應當向企業生產所在地區縣部門提出申請。 | 第五條……應當向企業生產所在地區部門提出申請。 |
3 | 第九條……區縣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縣部門應當當場…… | 第九條……區部門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區部門應當當場…… |
4 | 第十條區縣部門應當……審查機構目錄由市質量技監局統一公布……市質量技監局適時增設或取消審查機構。 | 第十條區部門應當……審查機構目錄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公布……市市場監管局適時增設或取消審查機構。 |
5 | 第十一條……提前 5 日書面告知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區縣部門應委派觀察員參加。 | 第十一條……提前 5 日書面告知企業及企業所在地區部門。……區部門應委派觀察員參加。 |
6 | 第十二條……實地核查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縣部門。 | 第十二條……實地核查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區部門。 |
7 | 第十四條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根據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情況…… | 第十四條企業所在地區部門根據企業產品質量分類監管情況…… |
8 | 第十六條區縣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生產許可決定。 | 第十六條區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生產許可決定。 |
9 | 第十七條區縣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后,5 日內將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 第十七條區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后,5 日內將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
10 | 第十八條……滿 6 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區縣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 第十八條……滿 6 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區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
11 | 第十九條區縣部門應當按規定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 | 第十九條區部門應當按規定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 |
12 | 第二十一條區縣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檢驗機構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市質量技監局。 | 第二十一條區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檢驗機構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市市場監管局。 |
13 | 第二十二條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日常指導,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第二十二條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日常指導,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
14 | 第二十三條……區縣部門、審查機構在許可發證工作中有較大失誤的…… | 第二十三條……區部門、審查機構在許可發證工作中有較大失誤的…… |
15 | 第二十四條區縣部門、審查機構、檢驗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 | 第二十四條區部門、審查機構、檢驗機構及有關工作人員…… |
16 | 第二十五條生產許可文書格式及管理要求,審查機構及審查 人員、發證檢驗及檢驗機構的管理,由市質量技監局另行規定。 | 第二十五條生產許可文書格式及管理要求,審查機構及審查人員、發證檢驗及檢驗機構的管理,由市市場監管局另行規定。 |
17 |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
18 | 第二十八條……市質量技監局 2015 年 4 月 30 日發布的…… | 第二十八條……市市場監管局 2015 年 4 月 30 日發布的…… |
《上海市氣瓶充裝單位監督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規范氣瓶充裝及其行政許可行為,鼓勵氣瓶充裝單位向規?;?、集約化、信息化方向發展,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的《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要求,結合本市氣瓶充裝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氣瓶安全監察工作,規范氣瓶充裝及其行政許可行為,鼓勵氣瓶充裝單位向規模化、集約化、信息化方向發展,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氣瓶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1-2006)要求,結合本市氣瓶充裝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2 | 第二條氣瓶充裝單位除需滿足《氣瓶充裝許可規則》規定的資源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氣瓶充裝單位規模。占地面積應不小于2000 m2;氣瓶充裝、儲存建筑面積應不小于800m2。對崇明縣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可分別為上述數值 ;車用氣瓶加氣站及僅充裝特種氣體、混合氣體的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可適當減少,須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 第二條氣瓶充裝單位除需滿足《氣瓶充裝許可規則》規定的資源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氣瓶充裝單位規模。占地面積應不小于2000 m2;氣瓶充裝、儲存建筑面積應不小于800m2。對崇明區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可分別為上述數值?。卉囉脷馄考託庹炯皟H充裝特種氣體、混合氣體的充裝單位其占地面積、充裝和儲存建筑面積可適當減少,須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
3 | 第三條 根據《氣瓶充裝許可規則》規定,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氣瓶充裝單位專項監督檢查要求進行。 | 第三條 根據《氣瓶充裝許可規則》規定,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每年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一次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按照原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氣瓶充裝單位專項監督檢查要求進行。 |
4 | 第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12月份應當向所在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報告格式見附件2《氣瓶充裝單位年度報告》)。 | 第四條 氣瓶充裝單位每年12月份應當向所在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報告格式見附件2《氣瓶充裝單位年度報告》)。 |
5 |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要求,采用計算機對本單位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電子標簽)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 第五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采用計算機對本單位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同時運用信息化手段(電子標簽)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
6 | 第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 第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7 | 附件1注:1.有工業管道輸送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以比上表所列數值減少½;僅對本單位供應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根據其實際需求量定;對崇明縣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分別為上述數值½;車用氣瓶加氣站及僅充裝特種氣體、混合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適當減少(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無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要求),須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2.對充裝5㎏、10㎏、20㎏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每種規格不應少200只或總數不應少于400只;充裝低溫絕熱氣瓶的充裝單位其低溫絕熱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不少于20只;對未列入上表規定的其他氣體的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應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批準。 | 附件1注:1.有工業管道輸送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以比上表所列數值減少½;僅對本單位供應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根據其實際需求量定;對崇明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分別為上述數值½;車用氣瓶加氣站及僅充裝特種氣體、混合氣體的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可適當減少(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用氣瓶無自有產權氣瓶數量要求),須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2.對充裝5㎏、10㎏、20㎏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單位,其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每種規格不應少200只或總數不應少于400只;充裝低溫絕熱氣瓶的充裝單位其低溫絕熱自有產權氣瓶數量應不少于20只;對未列入上表規定的其他氣體的充裝單位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應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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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復查和部分領域擴項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 | 第三條(職責分工)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 |
2 | 第七條(復查告知承諾審批申辦材料)……(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第七條(復查告知承諾審批申辦材料)……(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
3 | 第九條(部分領域擴項告知承諾審批申辦材料)(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部分領域擴項)》…… | 第九條(復查告知承諾審批申辦材料)……(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4 | 第十條(申請主體條件)……可以按照與市質量技監局的約定作出承諾,……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質量技監局按照…… | 第十條(申請主體條件)……可以按照與市市場監管局的約定作出承諾,…… 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市市場監管局按照…… |
5 | 第十一條(申請)……在資質認定證書期滿3個月前向市質量技監局提出申請。申請時可以登錄市質量技監局網上辦事…… 申請人收到市質量技監局發出的告知承諾書后,…… | 第十一條(申請)……在資質認定證書期滿3個月前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申請時可以登錄市市場監管局網上辦事…… 申請人收到市市場監管局發出的告知承諾書后,…… |
6 | 第十二條(審核與決定)市質量技監局收到…… 申請人如果在……,市質量技監局按照…… | 第十二條(審核與決定)市市場監管局收到…… 申請人如果在……,市市場監管局按照…… |
7 | 第十三條(文書和證件的送達)市質量技監局應當…… | 第十三條(文書和證件的送達)市市場監管局應當…… |
8 | 第十四條(后續監管)市質量技監局作出…… 被審批人實際情況……,由市質量技監局依法…… | 第十四條(后續監管)市市場監管局作出…… 被審批人實際情況……,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 |
9 | 第十五條(誠信檔案)……,由市質量技監局記入…… | 第十五條(誠信檔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記入…… |
10 | 附件1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 七、誠信管理 ……記入本市質量技術監督質量信用信息化系統,……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蓋章)年月日 | 附件1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到期復查)》…… …… …… 七、誠信管理 ……記入本市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信息化系統,……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蓋章)年月日 |
11 | 附件2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部分領域擴項)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部分領域擴項)》…… …… …… 七、誠信管理 ……記入本市質量技術監督質量信用信息化系統,……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蓋章)年月日 | 附件2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部分領域擴項)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部分領域擴項)》…… …… …… 七、誠信管理 ……記入本市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信息化系統,…… …… 行政審批機關: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蓋章)年月日 |
《上海市“上海品牌”認證管理辦法(試行)》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質量行政部門依職責開展質量提升活動……市、區質量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上海品牌”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開展質量提升活動……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上海品牌”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
2 | 第十一條【技術標準】……“上海品牌”認證技術標準評價的具體辦法由質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 第十一條【技術標準】……“上海品牌”認證技術標準評價的具體辦法由市場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
3 | 第十九條【標志管理】“上品”標志的制定、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上海市“上品”標志管理辦法》執行。 | 第十九條【標志管理】“上品”標志的制定、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上品”標志管理辦法》執行。 |
4 | 第二十四條【對獲證組織的監督】市、區質量行政部門對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產品或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的,依法將相關信息通報相應的認證機構和認證聯盟。 | 第二十四條【對獲證組織的監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產品或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的,依法將相關信息通報相應的認證機構和認證聯盟。 |
5 | 第二十五條【對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的監督】市、區質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開展的“上海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第二十五條【對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的監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聯盟和認證機構開展的“上海品牌”認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6 |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對“上海品牌”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質量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區質量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查處理。 | 第二十六條【社會監督】對“上海品牌”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及時調查處理。 |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核發的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第二條……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發的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
2 | 第五條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受市質量技監局委托……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受理中心(以下簡稱業務受理中心)承擔審查員管理…… | 第五條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受理中心(以下簡稱業務受理中心)承擔審查員管理…… |
3 |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目錄由市質量技監局統一公布……市質量技監局適時增設或取消審查機構。 | 第十六條審查機構目錄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公布……市市場監管局適時增設或取消審查機構。 |
4 | 第二十八條區局在作出許可決定后,5日內將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 第二十八條區局在作出許可決定后,5日內將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
5 | 第三十四條……套印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印章。 | 第三十四條……套印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
6 | 第四十三條……發現問題及時報市質量技監局。 | 第四十三條……發現問題及時報市市場監管局。 |
7 | 第四十五條市質量技監局應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政策指導…… | 第四十五條市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發證工作的政策指導…… |
8 |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本市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 第三條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
2 | 第十六條……并將企業分類監管動態調整信息定期上報市質量技監局。AA類企業分類監管信息由市質量技監局匯總后報國家質檢總局。 | 第十六條……并將企業分類監管動態調整信息定期上報市市場監管局。AA類企業分類監管信息由市市場監管局匯總后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
3 | 第十七條市質量技監局負責本市獲證企業分類信息的監督管理。 | 第十七條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本市獲證企業分類信息的監督管理。 |
4 | 第二十二條……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指市質量技監局或區級市場監管局根據…… | 第二十二條……不定期監督檢查是指市市場監管局或區級市場監管局根據…… |
5 | 第二十九條……也可由市質量技監局統一組織實施。 | 第二十九條……也可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組織實施。 |
6 | 第四十一條……有關證據材料上報市質量技監局。 | 第四十一條……有關證據材料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
7 | 第四十二條……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有關證據材料上報市質量技監局……由市質量技監局執法總隊依法履行…… | 第四十二條……事實、理由、依據以及有關證據材料上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依法履行…… |
8 | 第四十三條……并上報市質量技監局,由市質量技監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 第四十三條……并上報市市場監管局,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
9 | 第四十五條……抽樣檢驗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應每年定期向市質量技監局上報。 | 第四十五條……抽樣檢驗產品和生產企業名單應每年定期向市市場監管局上報。 |
10 | 第四十九條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加強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工作的日常指導…… | 第四十九條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工作的日常指導…… |
11 |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落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工作方案》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二)實施主體……8類工業產品由市質量技監局辦理……9類工業產品由各區市場監管局受市質量技監局委托辦理…… | (二)實施主體……8類工業產品由市市場監管局辦理……9類工業產品由各區市場監管局受市市場監管局委托辦理…… |
2 | 三)主要改革措施 2.簡化申請審批程序。……市質量技監局和各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符合性、完備性進行形式審查…… | 三)主要改革措施 2.簡化申請審批程序。……市市場監管局和各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符合性、完備性進行形式審查…… |
3 | 4.后置現場審查監督。……由市質量技監局業務受理中心做好相關技術支持。 | 4.后置現場審查監督。……由市市場監管局業務受理中心做好相關技術支持。 |
4 | (三)加強配套建設。市質量技監局將調整本市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質量技監局和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及時公開簡化審批程序辦理流程…… | (三)加強配套建設。市市場監管局將調整本市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市市場監管局和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及時公開簡化審批程序辦理流程…… |
5 | (四)加強隊伍保障。……市質量技監局業務受理中心要根據本市各類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的數量…… | (四)加強隊伍保障。……市市場監管局業務受理中心要根據本市各類生產許可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的數量…… |
6 | (五)做好信息反饋。……要及時報告和反饋市質量技監局。 | (五)做好信息反饋。……要及時報告和反饋市市場監管局。 |
《上海市標準化推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 (管理職責)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發布申請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 (申請條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單位從事標準化推進項目,并作為主要承擔單位的,可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向市質量技監局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三)單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項目評審)市質量技監局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核確定資助的項目,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涉密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質量技監局按照年度資助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時向市質量技監局報送自查情況。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和市質量技監局通過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抽查等多種方式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無故中止項目的單位,市質量技監局應當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市質量技監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9月3 日。 | 第三條 (管理職責)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發布申請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 (申請條件)凡依法在本市注冊登記的單位從事標準化推進項目,并作為主要承擔單位的,可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 (三)單位信用良好; (四)符合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項目評審)市市場監管局依照本辦法及當年度項目申請指南,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審核確定資助的項目,編制年度資助計劃,并向社會公布(涉密項目除外)。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市市場監管局按照年度資助計劃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市財政局按照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資金管理)項目承擔單位是專項資金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對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并按要求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自查情況。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和市市場監管局通過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監督抽查等多種方式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無故中止項目的單位,市市場監管局應當追究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限期追回已撥付的全部資金,構成犯罪的,交由相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市市場監管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的項目申請,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9月3 日。 |
《上海市標準化試點項目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 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是指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組織,在本市農業、工業、服務業、節能減排、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中,開展以建立和實施標準體系為主要內容,以實現管理規范、產品(服務)質量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為目標的探索性活動。
| 第三條 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是指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在本市農業、工業、服務業、節能減排、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領域中,開展以建立和實施標準體系為主要內容,以實現管理規范、產品(服務)質量良好、示范帶動作用強為目標的探索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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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四條 試點項目由市質量技監局統一協調和管理。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實施過程管理和驗收初審。
| 第四條 試點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協調和管理。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項目的受理、初審、實施過程管理和驗收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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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條 市質量技監局每年定期發布試點申報通知,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按要求組織本行業或本轄區的單位申報試點項目,并匯總上報申報材料。
| 第五條市市場監管局每年定期發布試點申報通知,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按要求組織本行業或本轄區的單位申報試點項目,并匯總上報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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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條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初審確認后,將申報材料上報市質量技監局。
| 第八條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對申報材料初審確認后,將申報材料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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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九條 市質量技監局收到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評審,確定、下達試點任務。試點單位按要求上報計劃任務書。
|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申請后,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評審,確定、下達試點任務。試點單位按要求上報計劃任務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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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一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指導,試點中期應向市質量技監局報送試點項目進展情況。 | 第十一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和區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項目的管理和指導,試點中期應向市市場監管局報送試點項目進展情況。 |
7 | 第十三條 試點項目驗收工作由市質量技監局組織,必要時可以委托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驗收。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可以視情況組織預驗收。
| 第十三條 試點項目驗收工作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必要時可以委托行業主管部門、區市場監管局組織驗收。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可以視情況組織預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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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四條 第二款 經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提出驗收申請。申報材料包括驗收申請報告、自我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同意,報市質量技監局正式申請驗收。
| 第十四條 第二款 經自查合格的,向原受理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提出驗收申請。申報材料包括驗收申請報告、自我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經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同意,報市市場監管局正式申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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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五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驗收材料初審,符合驗收要求的,將驗收材料上報市質量技監局。 對符合驗收條件的試點項目,市質量技監局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對提交驗收申請的試點項目進行全面考核、驗收。必要時邀請市發改委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
| 第十五條 市行業主管部門或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驗收材料初審,符合驗收要求的,將驗收材料上報市市場監管局。 對符合驗收條件的試點項目,市市場監管局組織成立驗收專家組,對提交驗收申請的試點項目進行全面考核、驗收。必要時邀請市發改委及有關部門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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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十九條 驗收專家組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報送市質量技監局。
| 第十九條 驗收專家組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報送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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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二十條 市質量技監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并公布對試點項目驗收的結果。驗收合格的單位,由市質量技監局頒發《驗收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按照評估驗收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試點項目。
| 第二十條 市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驗收意見,確定并公布對試點項目驗收的結果。驗收合格的單位,由市市場監管局頒發《驗收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應當按照評估驗收報告提出的整改意見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半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試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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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試點期間,試點單位因故無法繼續開展,需要終止項目的,應當向項目保證單位提交項目終止申請書,項目保證單位同意后報市質量技監局批準。
| 第二十一條 項目試點期間,試點單位因故無法繼續開展,需要終止項目的,應當向項目保證單位提交項目終止申請書,項目保證單位同意后報市市場監管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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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四條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稱市質量技監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以下稱區市場監管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總隊(以下稱執法總隊)等…… 市質量技監局負責組織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 執法總隊根據職責和市質量技監局要求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督查…… | 第四條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市市場監管局)、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發展局)(以下稱區市場監管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以下稱執法總隊)等……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 執法總隊根據職責和市市場監管局要求對本市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實施督查…… |
2 | 第十一條……將結果報送市質量技監局,并據此編制下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 第十一條……將結果報送市市場監管局,并據此編制下年度監督管理計劃。 |
3 | 第十三條……市質量技監局征求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第十三條……市市場監管局征求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4 | 第二十四條……由市質量技監局制定風險監測方案……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重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市質量技監局。 | 第二十四條……由市市場監管局制定風險監測方案……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和風險監測中發現重大食品相關產品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
5 | 第三十二條……市質量技監局對區市場監管局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督查。 | 第三十二條……市市場監管局對區市場監管局不定期組織開展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管督查。 |
6 |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質量技監局解釋。 |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解釋。 |
《上海市“上海品牌”標志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四條上海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上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上海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負責“上品”標志管理的具體事務。 區質量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品”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 第四條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上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委托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負責“上品”標志管理的具體事務。 區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上品”標志使用的監督檢查工作。 |
2 | 第六條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依法享有“上品”標志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 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將“上品”標志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通過合同約定由上海市認證協會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標志申請注冊商標。 | 第六條市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依法享有“上品”標志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 市市場監管部門將“上品”標志著作權及其相關權益通過合同約定由上海市認證協會從事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品”標志申請注冊商標。 |
3 | 第十四條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未履行“上品”標志管理的義務的,市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工作協議進行處理,并可以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 第十四條上海品牌國際認證聯盟未履行“上品”標志管理的義務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雙方簽訂的工作協議進行處理,并可以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
4 | 第十五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上品”標志的,市、區質量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改正;偽造、冒用“上品”標志,構成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查處。 | 第十五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使用“上品”標志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其改正;偽造、冒用“上品”標志,構成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規定查處。 |
《上海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工作。 |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市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備案工作。 |
2 | 第十一條 建立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商務、工商、交通運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的信息聯網機制,加強信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 第十一條 建立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交通運輸和海關等部門的信息聯網機制,加強信互聯共享,強化部門聯動和聯合懲戒。 |
《上海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與信用分級監管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條第一款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藥監局)指導和監督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 第三條第一款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指導和監督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分級、信用分級和分級監管工作。 |
2 | 第三條第三款 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 第三條第三款 市、區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
3 | 第十二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 第十二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守信企業: (一)市、區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基本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且無不符合的。 (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均為合格的。 (三)未受到市、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的。 (四)未向市、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五)上一評定年度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為守信或基本守信的。 |
4 | 第十三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不多于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 第十三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企業: (一)市、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不多于1次的。 (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產品不合格不多于1批次且未檢出違法添加物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不多于1次,且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未向市、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
5 | 第十四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評定為信用缺陷企業: (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食藥監總局、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食藥監局、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 第十四條 同一評定年度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評定為信用缺陷企業: (一)市、區市場監管局按照《檢查要點表》對企業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出現2次及以上不符合的。 (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市、區市場監管局對企業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違法添加物或2批次及以上產品其他項目不合格的。 (三)因企業的食品生產行為違法而受到市、區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2次及2次以上,但未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四)評定年度內曾向市、區市場監管局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事實的。 |
6 | 第二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食藥監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 第二十一條 區市場監管局應將企業風險等級及食品安全信用等級錄入市市場監管局移動監管系統,作為分級監管的依據,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
7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四條 第一款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 | 第四條第一款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編制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準許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 |
2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3 | 第七條 第二款 品種目錄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 第二款 品種目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編制,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
4 | 第十三條第二款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 第十三條第二款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
5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上海市焙炒咖啡開放式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預包裝冷藏膳食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即食果蔬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量化分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對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進行科學量化,根據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和公示,并根據量化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的一項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以下簡稱“量化分級”)是指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對監督檢查項目和內容進行科學量化,根據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和公示,并根據量化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的一項風險分級管理制度。 |
2 | 第四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將量化分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確保監督檢查公開、公平和公正。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全覆蓋的基礎上,根據量化分級結果調整監管重點與監管頻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 第四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堅持“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量化分級監督檢查,并將量化分級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確保監督檢查公開、公平和公正。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全覆蓋的基礎上,根據量化分級結果調整監管重點與監管頻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和水平。 |
3 | 第五條 動態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每次監督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做出的評價。動態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笑臉”、“平臉”和“哭臉”三個臉譜圖形表示。 年度等級是指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監督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年度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字母A、B、C表示。 | 第五條 動態等級是指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每次監督檢查結果,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狀況做出的評價。動態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笑臉”、“平臉”和“哭臉”三個臉譜圖形表示。 年度等級是指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監督檢查結果的綜合評價。年度等級分為“良好”“一般”“較差”三個等級,分別用字母A、B、C表示。 |
4 | 第六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SOP)”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所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業務指導書(《市場監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規范第2部分:業務規范(DB31/T1028.2)》的資料性附錄)”所列的檢查內容、項目和規程,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詳見附件1、2、3、4)予以記錄,并由被檢查人和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 | 第六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的規定,依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標準規程(SOP)”以及“市場監督管理所餐飲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業務指導書(《市場監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規范第2部分:業務規范(DB31/T1028.2)》的資料性附錄)”所列的檢查內容、項目和規程,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與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詳見附件1、2、3、4)予以記錄,并由被檢查人和監督員共同簽字確認。 |
5 | 第七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的量化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巡回檢查以及專項檢查。 | 第七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開展的量化監督檢查分為例行檢查、巡回檢查以及專項檢查。 |
6 | 第八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檢查后,按以下規則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綜合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歷次動態等級評定結果,按以下規則評定年度等級。 | 第八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采用“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檢查后,按以下規則評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綜合餐飲服務提供者一個統計年度內歷次動態等級評定結果,按以下規則評定年度等級。 |
7 | 第九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當天或違法事實認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及評定日期張貼于公示牌上。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內容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監管信息系統”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政務外網公示信息同步,供公眾實時查詢。 | 第九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當天或違法事實認定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服務提供者動態等級評定結果及評定日期張貼于公示牌上。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監督檢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內容錄入“監管信息系統”,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監管信息系統”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外網公示信息同步,供公眾實時查詢。 |
8 | 第十條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的樣式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餐飲服務提供者撕毀、涂改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未保持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至下次監督檢查、既不公示“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又未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信息的,由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 第十條 “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牌”的樣式由市市場監管局統一制定。“公示牌”應擺放、懸掛、張貼在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餐飲服務提供者撕毀、涂改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未保持動態等級臉譜標志或“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至下次監督檢查、既不公示“餐飲格式化現場檢查筆錄”又未張貼二維碼供消費者掃描查詢最近一次監督檢查信息的,由本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
9 | 第十一條 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或年度等級評定結果調整日常監督檢查和雙隨機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量化等級評定為“良好”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評定為“較差”的單位應提高監管頻次。 | 第十一條 本市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動態等級或年度等級評定結果調整日常監督檢查和雙隨機監督檢查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對量化等級評定為“良好”的單位可適當降低監管頻次;對評定為“較差”的單位應提高監管頻次。 |
10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11 | 附件1-3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附件1-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五條(職責分工) | 第五條(職責分工) |
2 | 第七條(報告主體和時限) | 第七條(報告主體和時限) |
3 | 第二十條(事故查處) | 第二十條(事故查處) |
4 | 第二十一條(行政責任追究) | 第二十一條(行政責任追究) |
5 |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 | 第二十三條(解釋權) |
《上海市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條(適用范圍) | 第二條(適用范圍) |
2 | 第六條(監管部門的職責) | 第六條(監管部門的職責) |
3 | 第七條(培訓大綱和題庫) | 第七條(培訓大綱和題庫) |
4 | 第八條(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 第八條(培訓考核信息系統) |
5 | 第二十一條(監督抽查考核分類) | 第二十一條(監督抽查考核分類) |
6 | 第二十二條(集中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 第二十二條(集中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
7 | 第二十三條(現場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 第二十三條(現場監督抽查考核要求) |
8 |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公布) |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公布) |
9 | 第二十七條(信用記錄) | 第二十七條(信用記錄) |
10 | 第二十八條(不重復集中監督抽查考核) | 第二十八條(不重復集中監督抽查考核) |
11 | 第二十九條(公平公正考核) | 第二十九條(公平公正考核) |
12 | 第三十條(定義) | 第三十條(定義) |
13 |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 | 第三十一條(解釋權) |
《上海市嬰幼兒粉狀(非谷類)輔助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簡易修改對照表
序號 | 原條款 | 修改后條款 |
1 | 第二十六條 本審查方案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 第二十六條 本審查方案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