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已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9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建筑條例
(一)刪除第四條第二款。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原施工許可事項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七日內重新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河北省商品條碼管理條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向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注冊,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并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印刷企業可以向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條碼印刷資格認可證書。鼓勵選擇已獲得條碼印刷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三、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
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四、河北省企業集體協商條例
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五、河北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不得采購、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后,重新公布。
2019年7月25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建筑條例
(一)刪除第四條第二款。
(二)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原施工許可事項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符合法定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七日內重新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河北省商品條碼管理條例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使用商品條碼必須向省人民政府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注冊,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注冊登記表》,并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印刷企業可以向省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條碼印刷資格認可證書。鼓勵選擇已獲得條碼印刷資格認可證書的企業印刷商品條碼。”
(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三、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
刪除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四、河北省企業集體協商條例
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六項。
五、河北省終身教育促進條例
刪除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
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不得采購、存放和使用亞硝酸鹽。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并專區(柜)存放,專人保管。”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和條序調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