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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0〕54號)

   2020-08-18 760
核心提示: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行為,提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申請和審核發放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經營種畜禽場、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場、禽蛋孵化場、種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和生產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實行分級管理。
 
    (一)經營種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或生產商品代仔畜和雛禽的,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由縣級審批機關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經營種畜二級擴繁場(雜交)、父母代種禽場的,向市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由設區市審批機關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經營畜禽原種場、種畜一級擴繁場、祖代以上(含祖代)種禽場、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場的,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并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四)生產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向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提出申請,并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發證信息錄入國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
 
    第五條 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標準,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具體審核標準,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制定。
 
    第七條 申請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生產條件說明材料;
 
    (三)家畜來源證明復印件(從境外引進種畜及遺傳材料的,應當提交農業農村部審批材料復印件;生產卵子、胚胎的,應當提供供體畜來源證明復印件;生產冷凍精液的荷斯坦種公牛,還應當提供中國奶業協會或其認可的組織提供的后裔測定成績證明復印件);
 
    (四)儀器設備檢定報告復印件;
 
    (五)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復印件;
 
    (六)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七)飼養、繁育、生產、質量檢測、儲存等管理制度材料。
 
    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重新申請的,除提供本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近3年來家畜遺傳材料的生產銷售情況材料。
 
    如僅經營家畜遺傳材料的,只需提交家畜遺傳材料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和家畜遺傳材料生產單位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其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質量管理制度材料;
 
    (三)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種畜禽來源證明復印件;
 
    (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
 
    (六)環評備案或批復材料復印件;
 
    (七)養殖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申請畜禽原種場、祖代以上(含祖代)種禽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除提交本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種畜禽性能測定報告。
 
    第九條 審批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請人按照本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或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
 
    審批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評審和動物疫病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 現場評審由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機關組織專家組負責實施。
 
    全區縣級以上審批機關應當建立現場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畜牧獸醫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專家組由審批機關從現場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現場評審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與被評審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二條 專家組應當根據審核標準,對申請人的種畜禽質量、生產經營條件及落實種畜禽生產經營質量管理制度情況進行鑒定和評定,出具現場評審書面意見,并由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現場評審書面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材料核實情況;
 
    (二)種畜禽質量抽樣鑒定情況;
 
    (三)生產經營條件評定情況;
 
    (四)落實種畜禽生產經營質量管理制度情況。
 
    現場評審應當自審批機關組織現場評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動物疫病抽樣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疫病種類和抽樣比例按照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執行。
 
    動物疫病抽樣檢測應當自組織抽樣檢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現場評審書面意見和動物疫病檢測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予核發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增加生產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市級審批機關和縣級審批機關應當公布申請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依據、條件、程序、審核標準和期限,并將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情況逐級上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第十七條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在1年期限內出售的仔畜、雛禽未超過下列數量的,不需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仔豬500頭,羊羔100只,牛犢30頭,仔兔200只;
 
    (二)雛雞5萬只,雛鴨1萬只,雛鵝5000只。
 
    農戶飼養的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不需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許可后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事項,實行一個窗口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切實提高行政許可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條 審批機關核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1〕24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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