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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 (滬市監規范〔2019〕4號)

   2019-10-29 324
核心提示: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機關各業務處室: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機關各業務處室:
 
    為深化本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復議工作,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關于深化我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等法律規定和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通知如下:
 
    一、行政復議工作領導和分工
 
    (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對本市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統稱區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上海市知識產權局(下統稱各市局)根據職能分工行使行政復議權。區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或者相對應的市局申請行政復議。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根據市市場監管局的授權,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實施辦法》對行政復議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復議工作領導機制。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領導行政復議工作。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分工負責行政復議相關工作。各市局法制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保障。
 
    (三)行政復議案件承辦分工。各市局根據以下分工承辦行政復議案件:
 
    1.申請人不服區局在工商、質量技監、食品、物價、酒類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履行法定職責、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處罰相關決定和行政強制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承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申請人不服區局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許可、履行法定職責、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藥監局承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申請人不服區局在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許可、履行法定職責、政府信息公開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知識產權局承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4.申請人不服區局在商務、鹽業、教育培訓等領域作出的行政處罰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承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5.業務領域如不明確或同時涉及多個業務領域的行政復議申請,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各市局協商并確定承辦單位。
 
    第一款第1項所指的行政處罰相關決定,是指區局對相關領域違法線索立案后作出的各種處理決定,包括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終止調查等。區局處理相關領域違法線索未立案的,或立案后未作出處理決定的,屬于履行法定職責范疇,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藥監局和市知識產權局依職權承辦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四)行政復議審查委員會。各市局分別成立由法制機構負責人為組長,各業務處室負責人為組員的行政復議審查委員會,對行政復議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進行評議。行政復議審查委員會評議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過程和結果應形成會議紀要,并由評議人員簽字。各市局可以聯合組成專案審查委員會對相關行政復議案件進行評議。
 
    二、行政復議案件辦理
 
    (一)行政復議申請收件和登記。各市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報各自法制機構登記和生成案號,并由法制機構負責人指派承辦人。
 
    (二)管轄異議。行政復議申請無法區分具體業務領域或同時涉及多個業務領域的,相關市局法制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經協商確定不屬于本單位管轄,尚未受理的,向申請人告知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依法駁回復議申請,并在復議決定書中明確復議機關。
 
    (三)案件審批和結案。各市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審查終結后,經本單位分管負責人批準,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并將文書送達申請人。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法制機構在結案后,應當將行政復議決定文書向市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報備。
 
    (四)案件會審。各市局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復議案件交相關業務處室會審,會審處室應當在收到案卷后三個工作日內出具會審意見并歸還案卷。需要其他市局業務處室會審的,案件承辦單位法制機構應當與對方法制機構聯系,由其與相關業務處室協調會審事宜;案件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復議審查委員會(含專案審查委員會)評議。
 
    (五)舊案辦理。各市局在本意見施行前受理但尚未結案的案件,應繼續辦理完畢。
 
    (六)市局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申請人不服各市局作出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行為作出單位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案件,由應當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結案后,應當將行政復議決定文書向市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報備。
 
    三、行政復議工作保障和管理
 
    (一)信息系統建設。各市局應當實現行政復議工作信息化管理,各部門自行建設的行政復議信息系統應實現數據共享。
 
    (二)文書管理。市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復議文書的編制和修訂工作。本通知發布后,各市局應當啟用統一的行政復議文書。
 
    (三)檔案管理。各市局負責本單位承辦和作為被申請人的案件案卷歸檔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總結和業務分析。各市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形成上一年度的行政復議工作總結和業務分析。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法制機構應當將工作總結和業務分析向市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報備。
 
    四、附則
 
    市市場監管局法制機構會同市藥監局、市知識產權局法制機構對本通知相關內容進行解釋。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2019年9月12日
 
    附件: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doc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說明.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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