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黃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黃山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黃食藥監食綜〔2018〕313號)

   2020-01-14 591
核心提示: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黃山風景區、黃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食品藥品檢測中心,各有關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黃山風景區、黃山經濟開發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食品藥品檢測中心,各有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
 
    為加強對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的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了《黃山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黃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3日
 
    黃山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工作,規范承檢機構監管、考核、評價、使用,保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黃山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指承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的省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和市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包括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以及系統外檢驗機構。
 
    市局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采購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服務工作。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承檢機構從事檢驗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客觀獨立、科學準確、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局按照依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采取檢查、考核、通報等方式,對承檢機構實施監督管理、考核評價。
 
    第六條  鼓勵承檢機構開展技術研發,參與標準制定,創新管理服務模式;參加政府部門、國際組織、專業技術評價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開展的能力驗證和比對等活動,提升承檢能力。
 
    第二章  能力與要求
 
    第七條  承檢機構應當持續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通用要求以及食品檢驗要求,擁有運行良好的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實施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承擔復檢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符合食品復檢機構的相關要求。
 
    第八條  承檢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持續具備與其承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中相應的食品品種和監督抽檢所有項目參數的檢驗檢測能力。每年參加與檢驗任務相關的能力驗證不少于5次,并取得滿意結果。
 
    第九條  承檢機構應當具有符合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任務所需的人員,并建立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制度,確保抽樣檢驗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第十條  承檢機構和人員應當獨立開展抽樣檢驗活動,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定因素的影響。
 
    承檢機構和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信自律,確保抽樣檢驗數據、結果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承檢機構應當配備與檢驗項目及檢驗能力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具有獨立的與抽樣檢驗任務相適應的樣品存放、檢驗場所和設施以及符合要求的樣品儲存、檢測環境;具有確保使用最新有效文件的措施;具有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二條  承檢機構在協議年度內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拒絕樣品接收及檢驗。
 
    第十三條  承檢機構應當規范財政資金的管理,制定經費管理制度,嚴格按預算開支范圍列支,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承檢機構從事市局委托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活動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明確承擔食品安全抽檢工作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并制定相應的樣品采集、交接、檢驗、留存、信息報告等工作管理制度;
 
    (二)按照計劃和合同的安排以及要求完成序時抽檢任務;
 
    (三)承擔抽樣任務的,具有與抽樣工作相匹配的專職抽樣人員、抽樣工具、設備等;按照計劃安排和規范要求開展樣品采集工作,同時登錄抽檢信息系統填報完整、準確的抽樣信息;
 
    (四)抽取的樣品交接及時,制備以及存放符合相應的規定、滿足存放條件,并避免混淆、污染;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據指定的檢測方法和判定依據實施檢驗以及結果判定,并及時登錄抽檢信息系統填報檢驗結果數據信息;
 
    (六)按照規定格式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問題)的,按照時限規定出具檢驗報告并發送相關部門;
 
    (七)在檢驗過程中發現被檢樣品存在嚴重安全問題或較高風險問題的,按要求限時報告省、市局;
 
    (八)備份樣品按規定保存和處理;
 
    (九)針對承檢任務建立并落實專項質量控制計劃。
 
    第十五條  承檢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抽樣工作不得提前告知被抽樣單位,不得隨意變更抽樣樣品信息;
 
    (二)不得瞞報、謊報食品安全抽檢數據、結果等信息;
 
    (三)不得篡改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四)不得分包或轉包抽檢任務。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分包的,需經市局批準同意;
 
    (五)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對外發布有關抽檢信息;
 
    不得接受被抽檢單位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檢結果開展有償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
 
    不得在實施監督抽檢期間,接受企業同批次產品的委托檢驗;
 
    其他影響檢驗數據、結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行為。
 
    第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自查制度,定期對抽樣檢驗工作進行檢查評價。發現不符合抽檢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存在系統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抽檢活動,并向省、市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局對承檢機構采取日常檢查、飛行檢查、跟蹤檢查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并予以通報。一般一個年度內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條  市局將從市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市食品藥品檢驗中心(或第三方檢驗機構)抽取人員,組成檢查組,對承檢機構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組由3至5人組成,市局可根據需要指派現場檢查觀察員或其他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  市局制定具體檢查方案。內容包括檢查機構、時間、人員、內容、要求等。檢查組在實施現場檢查前,應明確檢查內容,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一條  檢查組通過現場查看、查閱文件資料、抽查抽樣檢驗相關的原始記錄、提問、合格樣品復測、盲樣測試等方式,實施現場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組對照檢查內容如實記錄現場檢查情況,必要時對相關文件資料、原始記錄、檢驗活動等復印或影像留存。檢查組在檢查中發現承檢機構存在嚴重影響抽樣檢驗工作的問題時,應當立即現場取證,并報告市局。
 
    第二十三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向承檢機構當場反饋檢查情況;并在5日內撰寫檢查報告,與現場檢查表格等資料一并報送省局、市局。報告內容包括:檢查過程、發現問題、相關證據,提出明確的檢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二十四條 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每月對承檢機構開展日常考核并報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考核內容包括:
 
    (一)按照計劃和合同的安排以及要求完成序時抽樣和檢驗任務;
 
    (二)抽檢信息系統填報及提交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
 
    (三)復檢、異議情況。
 
    第二十五條  市局不定期組織實驗室技術能力考核并予以通報。考核內容包括:
 
    合格樣品考核:從已檢合格產品的備樣中按照抽樣檢驗相關規定抽取復核檢驗樣品,并由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留樣復測;
 
    盲樣測試考核:市局組織與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相關的盲樣測試。
 
    第二十六條  市局將承檢機構檢查考核結果通報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根據通報情況,結合本轄區落實省、市抽樣檢驗工作的實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抽樣檢驗工作的質量。
 
    第四章  結果處理與使用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發現為一般不符合的情形,責令承檢機構限期整改,整改情況由市局組織書面或現場復查。
 
    第二十八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視情節嚴重程度,暫停或終止其承擔抽樣檢驗工作任務:
 
    (一)不能持續滿足質量管理等基本條件的;
 
    (二)不符合第十四條工作要求的;
 
    (三)檢驗工作出現差錯,或者一年內監督抽檢復檢結論發生變化的記錄超過2次(含)以上的(不含食用農產品);
 
    (四)檢驗過程不做平行試驗的;
 
    (五)盲樣測試考核結果不滿意、樣品復核檢驗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超過2次(含)以上的(不含食用農產品);
 
    (六)違反經費管理相關規定的;
 
    (七)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抽檢工作有關要求的。
 
    第二十九條  承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即終止并在五年內不再委托其承擔抽檢工作任務:
 
    (一)違反第十五條不得從事的行為的;
 
    (二)檢驗工作出現重大差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違反廉政紀律要求或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的。
 
    第三十條  承檢機構在承擔抽檢任務中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通報相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局根據承檢機構監督檢查結果、培訓考核結果、盲樣測試結果、能力驗證結果、日常考核結果以及舉報投訴等情況,對承檢機構實行年度綜合評定,確定優秀、良好、一般、差等次。綜合評定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政府購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服務工作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市局將承檢機構監督檢查所需費用及相關抽檢費用納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三條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自行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承檢機構監管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安徽 黃山市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