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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通告(庫政發〔2009〕4號)

   2013-11-15 619
核心提示:市域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公眾健康,
市域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公眾健康,確保農產品消費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庫爾勒市實行蔬菜、水果等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現就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進入庫爾勒市市場的農產品,必須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具的產地證明和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合格報告單。
 
  二、本市范圍內的農產品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農產品必須實行上市前質量安全檢測,完善質量控制措施,建立生產和銷售記錄檔案、質量查檢制度和自檢制度,檢測不合格的產品不允許進入流通領域。
 
  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認證的,在認證單位頒發的認證證書復印件上加蓋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公章后,可作為產品質量證明,可以進入本市市場銷售,實行入市抽檢。對具有產地證明和檢測合格報告單的農產品,實行入市抽檢。
 
  四、對無產地證明、檢測合格報告單或未取得相關認證的農產品,實行入市登記、現場檢測制度,現場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在庫爾勒市市場銷售,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條款處理。
 
  五、對同一產地、同一產品連續三次抽檢不合格的,其產區的相應品種六個月內禁止進入庫爾勒市市場銷售,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六、對包裝的農產品,在包裝、標識等方面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以及農業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
 
  七、凡在本市經營農產品的經營者必須對所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對每天的檢測結果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檢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
 
  八、各賓館、飯店、酒店、食堂和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建立健全農產品的采購安全索證和登記備案制度,檔案材料保留六個月以上。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十、聯絡方式:
 
  1、管理機構通信地址:庫爾勒市團結南路
 
  聯系單位:庫爾勒市農業局
 
  聯系電話:0996-2280504
 
  郵    編:841000
 
  電子信箱:nyibgs2005@163.com
 
  2、檢測機構通信地址:庫爾勒市團結路
 
  聯系單位:庫爾勒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
 
  聯系電話:0996-2022320    0996-2020955
 
  郵    編:841000
 
  二○○九年二月五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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