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省質量和標準化院,省鎢與稀土中心:
《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5年第二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5年3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建設管理,提升公共檢驗檢測服務平臺建設,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促進區域優勢產業不斷發展壯大、幫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依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國家質檢中心建設管理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質檢中心”),是指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申請,經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場監管局”)批準成立的省級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技術公共服務平臺。省質檢中心是省內高端檢驗檢測服務的提供者、行業排頭兵和技術高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技術支撐作用,堅持公益和科研屬性,其活動結果的法律責任由所在法人單位承擔。
第三條 省質檢中心的規劃與申報、籌建與驗收、監督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省質檢中心的規劃、批籌、驗收和監管等工作。設區市或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地市市場監管局”),及省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直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省質檢中心建設的日常管理和指導,協助省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或本部門省質檢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全省產業發展需求,符合相關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經設區市人民政府、贛江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推薦并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第五條 省質檢中心所在的法人單位是省質檢中心的責任主體,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主要負責制定建設方案,明確建設目標,承擔促進產業升級、檢驗檢測技術研究、公共技術服務保障等建設任務,開展檢驗檢測業務和日常運行管理,承擔有關標準的制修訂和試驗驗證工作。
第六條 省質檢中心統一命名為“江西省XX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必要時后綴區域名。其中“XX”產品應對應檢驗檢測的產品或產品類別,其命名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分類規定或特定行業的國家分類標準規定。上述標準中未涉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產品,應當與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目錄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關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名稱相一致;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與其行業組織使用的產品名稱相一致,或者使用相應產品國家標準中的名稱或相應學科(領域)的規范名稱。
第七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堅持技術裝備一流、環境設施一流、人才隊伍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撐服務一流的建設原則,達到引領產業發展、提升產品質量、促進檢驗檢測機構做專做優做強的目標。
第八條 省質檢中心的建設、發展應當爭取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在人才、資金、土地、儀器設備、實驗室場地、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章 規劃與申報
第九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區域產業優勢、籌建基礎條件、建設方案設計,并結合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對省質檢中心建設的重視支持程度等,對省質檢中心進行統一規劃布局。
第十條 省質檢中心設立目標是“國內先進,省內領先”,其服務范圍是立足當地、輻射全省、面向全國。
第十一條 省質檢中心建設應當滿足產業優化升級、服務高質量發展、支撐市場監管等需要,優先支持建設一批服務于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省質檢中心。
第十二條 省質檢中心批準籌建應當遵循下列具體原則:
(一)產業基礎較好。申請籌建的省質檢中心相關產業應符合我省產業發展政策,是全省支柱產業或優勢產業,具備較大的產業規模和較高產業集聚度,同時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原則上區域內相關產品的產量或產值較高。
(二)技術實力較強。申報單位應具有承擔相關產品檢測的能力,本身的技術實力在省內達到先進水平。
(三)支持力度較大。申報單位所屬區域的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在土地、基礎設施建設和技術裝備、資金、人才投入上滿足省質檢中心建設需求。
(四)既往完成情況較好。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能按照籌建要求落實籌建省質檢中心各項預期目標。無超過籌建期限未通過驗收的省質檢中心,籌建的省質檢中心按期驗收完成率不低于50%。有成功獲批國家質檢中心并按時完成籌建任務的可適當優先。
(五)避免同質化建設。同類產品的省質檢中心原則上不重復批籌。
第十三條 申報籌建省質檢中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法人單位授權,能夠承擔第三方公正檢驗并開展業務活動;
(二)所申報的產品類別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在全省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主導地位和較強的產業優勢;
(三)在申報產品檢測類別中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優勢;
(四)擁有或計劃配置與籌建領域相適應的先進儀器設備、試驗環境。
(五)具備籌建省質檢中心所需建設用地、建設資金或獲得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承諾性支持;
(六)與檢測產品領域的生產者、銷售者、研究開發機構及服務業的經營者沒有利益關聯;
(七)具備與申報省質檢中心名稱相適應的管理人員、關鍵技術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
(八)經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推薦;
(九)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應按照《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籌建驗收工作程序》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由所在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前期初審和可行性論證,并經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推薦,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書面申請。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并對申報材料組織形式審查。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回申報單位補充完善或重新填報;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評審組現場審查和論證。
專家評審組對申請材料和籌建任務進行現場審查和論證,重點核查中心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省市場監管局對評審結論符合申報條件的,批準籌建;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作出不準予籌建的回復。
第三章 籌建與驗收
第十六條 籌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籌建任務書》(以下簡稱《籌建任務書》)的要求,完成省質檢中心建設任務目標。籌建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有基建(不含原實驗室改造)任務無法按期完成的,籌建期可延長至24個月。
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籌建任務的,籌建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由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延期申請,經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同意后,可適當延長籌建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籌建過程中申報基本條件、技術能力等《籌建任務書》中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由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及時書面報告省市場監管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變更調整。
第十七條 籌建單位應當著重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重視科研開發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與省質檢中心運行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籌建期滿前,按照《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能力達標評價指標表》(以下簡稱《能力達標評價指標表》)要求進行自查和總結,完成籌建任務后及時向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提出預驗收。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根據籌建單位申請材料,依照《能力達標評價指標表》及時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預驗收。
第十九條 預驗收符合省市場監管局正式驗收條件的,籌建單位填寫《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驗收申請表》(以下簡稱《驗收申請表》),由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向省市場監管局提出書面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省質檢中心申請驗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籌建期內完成了《籌建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進行了自查和總結;
(二)地方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門的政策支持(包括實驗室場地、儀器設備、人才隊伍、建設資金等)已落實到位;
(三)已依法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并具備了良好運行條件;
(四)具備省質檢中心名稱對應的85%以上的產品或檢驗項目的檢測能力,關鍵項目參數100%覆蓋。
(五)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已經組織了預驗收,得分在80分以上;
(六)其他必要的驗收條件。
第二十一條 省市場監管局接到驗收申請后,對申請驗收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驗收,對申請驗收材料缺失或不完整的,通知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盡快補充完善,籌建單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驗收材料的補齊完善工作并經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報送省市場監管局。
第二十二條 對符合驗收條件的省質檢中心,省市場監管局及時組織專家驗收組,依據《籌建任務書》《能力達標評價指標表》及其他驗收材料進行現場驗收評審,現場驗收評審實行專家組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專家驗收組完成驗收后應出具《能力達標評價指標表》及《現場驗收專家意見表》。推薦通過驗收的,經省市場監管局審批予以批準成立;未通過驗收的,經省市場監管局研究后,書面通知籌建單位并提出整改要求,籌建單位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四條 籌建單位所在地市市場監管局或省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未通過驗收的籌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之日起30日內將整改材料(含證實性圖片、文件資料等)報專家組,經專家組審核確已整改到位并符合驗收要求的,報省市場監管局審批;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視為未通過驗收并取消其籌建資格。超過籌建期未能完成驗收的,省市場監管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批籌。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質檢中心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檢驗檢測相關規章制度,在批準的服務項目和能力范圍內堅持依法合規運行,確保省質檢中心活動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六條 省質檢中心需每年1月底前向省市場監管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能力保持、管理運行、業務開展、科研創新、社會責任履行等情況,由省市場監管局開展年度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實施正向激勵、重點監管等差異化管理措施。
籌建期中的省質檢中心,每半年向省市場監管局上報籌建進度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二十七條 省市場監管局應加強對省質檢中心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省質檢中心應積極參加國家和省級組織的能力驗證、實驗室比對等活動,結果不合格的,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有關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省質檢中心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跨省或市異地實驗室);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評比活動或向社會推薦其檢驗的產品,不得對其檢驗的產品通過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不得以省質檢中心名義承擔商業委托檢驗活動;不得單獨以省質檢中心名義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不得違規向企業收費。
第二十九條 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測、強制性產品認證指定檢測等政府任務的省質檢中心,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和行為規范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保密性。
第三十條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省質檢中心實際運行狀況,建立“有進有出”動態調整機制,適時進行撤銷、更名、注銷、取消。
第三十一條 對籌建任務不達標且拒絕整改或嚴重超期建設的省質檢中心撤銷籌建批復,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按期完成籌建任務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全省產業發展規劃,省質檢中心需要更名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擬變更名稱緊密結合地方產業特色和區域經濟特點;
(二)現有檢驗能力覆蓋擬變更名稱對應專業領域85%以上的產品,關鍵項目(參數)的檢驗能力齊全;
(三)專業領域技術能力已達到省內領先水平;
(四)需擴展不同領域產品的檢測能力;
(五)其他需要更名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銷省質檢中心名稱:
(一)因省質檢中心需要進行調整合并的;
(二)檢驗能力范圍涉及的主要產品屬國家或地方政府明確規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開展業務的;
(三)相關產業嚴重萎縮,技術服務工作基本停滯,無相關檢驗業務持續一年以上的;
(四)資質認定證書被依法注銷的;
(五)主動申請注銷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省質檢中心授權名稱:
(一)出具不實或虛假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發生重大實驗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三)資質認定證書被依法撤銷、吊銷的;
(四)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要求且拒絕整改的;
(五)利用省質檢中心名義開展違法違規活動受到查處或超范圍開展檢驗檢測,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任務時多次出現數據、結果失實;
(七)未按要求及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自查報告,且拒絕整改的;
(八)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取消省質檢中心授權名稱的情形。
省質檢中心被取消授權名稱的,自取消之日起2年內,省市場監管局不再受理相關申報單位的省質檢中心建設申請。
第三十五條 省質檢中心更名被批準、授權名稱被注銷或取消后,原名稱、印章、證書等同時廢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