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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2025—2030年)》的通知 (浙農牧發〔2025〕5號)

   2025-07-15 566
核心提示:為依法高質量推進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提高動物疫病防控能力,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規劃。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2025—2030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2025年7月10日

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2025—2030年)

為依法高質量推進全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提高動物疫病防控能力,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制定本規劃。

一、發展基礎和形勢

(一)發展基礎。“十一五”以來,我省加快構建以集中專業化處理為主導、自行處理為補充、移動應急處理為輔助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處理模式,基本構建了“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無害化處理體系。

1.體系建設持續推進,服務能力不斷提升。建成運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場58家,采用焚燒、化制等專業化主導工藝,年設計處理能力18余萬噸;建成以畜禽養殖場(戶)自建暫存點、218個鄉鎮集中暫存點為主體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網點,配備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專用運輸車輛143臺,基本建成網格化收處體系。按照屬地處理和跨區域聯動處理相結合原則,集中收處范圍覆蓋87個縣(市、區),養殖環節病死豬集中無害化處理率持續保持在95%以上。

2.政策制度逐步完善,保障措施更加有力。2010年頒布《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在全國率先明確無害化處理屬地管理、部門監管和生產經營主體等各方責任,2021年又修訂完善了相關制度,依法管理格局不斷夯實。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相繼納入“平安浙江”“無廢城市”建設等綜合考核,屬地管理責任不斷壓實。2012年起全面實施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2021年起又將牛、羊、家禽、兔等全畜禽品種納入補助范圍,無害化處理財政保障制度不斷完善。

3.處保聯動深化推進,綜合成效逐步提高。創新生豬保險和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將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提高了廣大養殖場戶參與無害化處理的積極性、主動性,有效降低了病死豬隨意棄置以及流向市場等安全風險。構建了養殖場戶、保險企業、無害化處理運行單位、政府監管部門四方聯動、現場勘驗確認的聯單管理“一站式”服務機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4.監管機制迭代優化,運行管理日益規范。持續完善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等綜合監管機制,防風險、保安全能力明顯提高。2015年研發應用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系統;2022年完成與農業農村部無害化處理模塊對接,基本實現病死畜禽報備、收集、轉運、入庫、處理等全流程信息貫通和可追溯;2023年湖州市創新研發智治監管模式,被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推介為優秀典型案例。47個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轄區集中無害化處理場實施派駐監管制度,實現線上線下同步監管。

當前,畜牧業生產經營格局持續調整,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我省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仍存在亟待解決的短板問題:一是體系布局與畜牧產業規劃調整不相適應。嘉興等地因生豬飼養量大幅調減,集中處理能力總體過剩;部分地方承擔生豬增產保供任務,相繼建設投產一批大型生豬養殖場,集中處理能力跟進不足;個別山區海島地區集中處理體系未覆蓋。二是處理設施設備與現代化處理要求不相適應。大部分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在“十二五”期間建設運行,設備陳舊、設施老化、工藝落后等問題日益凸顯,個別處理工藝不符合當前國家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要求,存在安全隱患。三是營運資質與法律法規規定不相適應。個別集中無害化處理場因土地屬性、過渡性處理等原因,其資質不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一步堅持問題導向,精準施策,持續提高無害化處理能力、完善無害化處理體系。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總體部署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布局、屬地負責、安全高效,進一步優化集中處理場所布局,有序推動無害化處理體系提檔升級,扎實構建無害化處理新格局,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生物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

(二)基本原則。

1.統籌設置、科學布局。有機銜接畜牧業和動物防疫相關規劃,統籌新形勢下畜禽養殖業發展趨勢和無害化處理要求,統盤謀劃,整合優化集中處理場所布局,留足發展空間,防止低水平重復投資建設。

2.依法設立、嚴格準入。嚴格規范集中處理場所設立審批,集中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決依法停運資質不符、違法營運以及存在各類重大安全隱患的集中處理場所。

3.屬地監管、安全優先。不斷強化安全發展理念,壓實屬地責任,落實部門監管責任,持續強化集中處理場所主體責任,推動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4.創新驅動、提質增效。堅持“整體智治”理念,整合打造貫穿無害化處理全生命周期的監管智治系統,切實提高安全風險閉環監管能力。支持引導集中處理場所改造提升,促進無害化處理體系全面提檔升級。

(三)發展目標。

1.集中處理場所布局明顯優化。到202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集中處理場所布局優化調整,全省集中處理場所控制在50家左右;到2030年,全省集中處理場所布局進一步優化,總量控制、布局合理、全域覆蓋、服務高效的集中處理體系全面建成。

2.處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全國領先。到2027年底,全省集中處理場所生物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一體化推進,綠色環保取得顯著成效,畜禽品種全覆蓋收處配套政策日益完善,病死畜禽集中無害化處理率達到95%以上;到2030年,培育3—5家立足浙江、輻射全國的“地瓜經濟”式頭部企業。

3.全程智治監管實現迭代升級。到2027年底,全面實現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轉運、暫存、處理數字化管理;到2030年,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處理設施化、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上取得重要進展,推動收處全流程智能轉型。

4.公共安全風險隱患有效消除。集中無害化處理為主導的核心效能發揮更加充分,在防控動物疫病傳播、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功能進一步彰顯,隨意丟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等公共安全事件有效杜絕。

三、主要任務

(一)實行集中處理場所總量控制。各設區市按照市域統籌、屬地負責、跨區聯動、全覆蓋處理的要求,綜合評估轄區畜禽養殖量、養殖布局等因素,依據國土空間規劃,調整優化本轄區集中處理場所數量、布局,制定實施方案。鼓勵設區市在市域范圍內統籌跨區域聯動處理。

(二)嚴格集中處理場所審批。集中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動物防疫、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規劃、設區市實施方案要求,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依法通過環境影響評價,依法做好社會風險評估。未納入省規劃的集中處理場所,一律不得審批、建設、運營。

專欄一 集中處理場所布局優化行動

      一、全面停運不合規集中處理場所。對整改后仍不符合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要求的集中處理場所,依法停止運營。對停止運營的集中處理場所,具備條件的,可對相關設施進行改造,轉型為區域性集中暫存點。無集中處理場所的縣(市、區)要建立跨區域委托處理機制,設區市要強化協調指導。

      二、組織開展處理工藝技術評估。少數資質條件總體符合要求、但實際處理工藝與農業農村部現行規定的技術規范尚未完全對標的集中處理場所,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開展技術評估,待其符合生物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等相關規定要求后方能繼續運行。

      三、編制場所數量和布局優化方案。各設區市要結合省規劃和形勢發展要求,研究制定集中處理場所數量和布局優化實施方案。原則上,溫州、嘉興、臺州、麗水等市要適度壓減集中處理場所數量,優化總體布局,并對接落實市域內跨區域處理機制;杭州、寧波、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等市要優化集中處理場所布局,并深化完善跨區域處理機制。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編制實施方案并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核,于2025年12月底前報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后實施。

(三)推動集中處理場所提檔升級。支持集中處理場所開展處理工藝、環境保護、洗消中心等設備設施改造,鼓勵開展固定和移動應急處理設備新技術、新工藝等創新研發,整體提升生物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水平。引導處理工藝先進、管理規范的企業通過資源整合、委托運營、技術合作等方式,對現有集中處理場所進行整合,實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高效配置和處理水平的總體提升,促進集中處理專業化和規模化。

專欄二  集中處理體系和機制提升行動

      一、推動集中處理場所改造提升。設區市以及相關縣(市、區)要將集中處理場所、集中暫存點建設納入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支持符合省規劃要求的集中處理場所新(擴)建或實施處理工藝、配套收處體系提標改造,加強高溫消毒房等系統性洗消設備設施建設,力爭到2027年底,全省集中處理場所處理工藝以及配套設施達到全國領先水平。各級財政可統籌現有渠道的政策資金,對納入省規劃的集中處理場所以及集中暫存點的建設和改造提升予以支持。

      二、推動無害化處理政策保障強化。著力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全畜禽品種、全覆蓋處理的扶持政策體系,力爭到2026年底,生豬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覆蓋面達100%,探索推進牛、羊、家禽等畜禽保險與無害化處理聯動機制。

      三、推動服務和監管機制優化。省級層面出臺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分級管理制度,建立集中處理場所分級評價機制,并與補助資金安排掛鉤;設區市以及縣(市、區)落實集中處理場所、集中暫存點服務信息公示制度,優化便民服務機制,探索完善犬只等動物無害化收集處理多元化市場化服務機制,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完善集中處理場監管和跨區域聯動處理監管等制度,提升無害化處理動物防疫監管能力。

(四)深化病死畜禽收處智治監管能力建設。堅持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目標導向,迭代升級“浙農牧”無害化處理監管模塊,完善集中處理場所和經省備案自行無害化處理的大型生豬養殖場基礎信息,構建收集、轉運、處理、處理后產物流向以及洗消等全過程數字化監管新格局,提升閉環監管能力;打通養殖、防疫、檢疫、保險理賠等模塊數據流,提升大數據對比分析、風險預警處置能力。集成應用AI、RFID、區塊鏈等現代數字技術,探索病死畜禽清點、保險勘驗、閉環轉運等智治機制,以數字化手段提升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專欄三 無害化處理智治監管迭代升級行動

      一、迭代升級“浙農牧”監管模塊。以全面提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風險預警、過程監管、閉環管理能力為目標,在2026年底前,實施“浙農牧”無害化處理模塊的數字化改造,實現畜禽養殖和屠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和處理、保險理賠等主體全上線,動物防疫、畜禽死亡、無害化處理、保險理賠等數據全貫通,收集處理、保險勘驗、車輛消毒等監管全閉環,全面提升無害化處理數字化監管能力。

      二、鼓勵創新研發應用智能化收處設備。以提升病死畜禽無害化作業全過程自動化、智能化、安全化為主要目標,支持創新研發先進實用、經濟可行的新型無害化收處設施設備,總結經驗并擴面推廣,逐步實現病死畜禽收處主要作業環節“機器換人”,減少病死畜禽與環境和人員的接觸,提升病死畜禽收處全過程生物安全和智能化水平。

(五)加強移動應急處置體系建設。更加充分發揮移動應急處理體系對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的輔助作用,按照“常態處理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移動處理與固定處理相結合”的原則,持續做好蕭山、淳安、永康、遂昌等突發動物防疫移動應急處置儲備基地建設,日應急處理能力保持在80噸以上。完善應急處置預案,落實移動應急處置設備、人員、物資等保障,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全面提升突發自然災害、重大動物疫情等動物防疫應急處置能力水平。屬地處理能力難以滿足應急處理需要的,由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向省農業農村廳申請調度移動應急處理資源予以支持。

(六)完善集中處理制度和監管機制。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推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和保險聯動機制向牛、羊、家禽等其他畜禽拓展,推進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應收盡收、應處盡處”;已經省備案的大型生豬養殖場自行無害化處理要納入統一監管,嚴格落實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提升區域聯動和部門聯防聯控能力,從嚴打擊隨意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制定實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無害化處理生物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評估,落實針對性防控措施;鼓勵實施集中處理場所派駐監管制度;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跨區域聯動處理政策和運行機制,探索跨區域動物防疫補償機制。

四、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全面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的規定,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納入鄉村振興、“平安浙江”“無廢城市”建設等考核,并把集中處理場所、集中暫存點等建設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研究制定集中場所數量和布局優化實施方案。建立省規劃的動態評估和調整機制,強化規劃剛性約束,高質量推進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二)加強責任落實。各地要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轉運、處理等環節的全程監管。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與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綜合執法等部門協作與溝通,提升區域聯動和部門聯防聯控能力,推動形成網格化布局、全環節覆蓋、多部門聯動格局。各生產經營主體要落實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集中處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三)加強政策支持。統籌保障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用地,支持先進適用的無害化處理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加強政策引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并保障合理收益。強化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要素保障,將無害化處理所需必要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支持。省級以上無害化處理補助資金應在規定時間內撥付到位,并采取預撥、定期結算等方式及時結算補助資金,切實減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企業壓力,確保集中無害化處理體系正常運行。

(四)加強宣傳引導。全面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浙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各類生產經營主體遵法守法意識。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及養殖、防疫知識的科普宣傳,及時公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相關違法案件,積極引導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實行無害化處理監管區域聯系人制度,設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群眾監督和舉報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等違法行為。

(五)加強技術創新。加強基層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強化業務培訓和實踐鍛煉,提高監管人員業務水平。加強無害化處理從業人員管理,強化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加強收儲運輸、清洗消毒、廢水廢氣處理等關鍵環節、技術、設備的科研攻關和技術引進,推進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提升無害化處理工藝和生物安全水平。

本規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載:   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場所建設規劃(2025—2030年)》的通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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