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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化工行業項目建設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5-09 435
核心提示: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巴彥淖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甘其毛都口岸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巴彥淖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甘其毛都口岸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全區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管理評估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19〕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工信廳、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進一步規范化工行業項目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內工信原工字〔2019〕269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做好全市化工行業項目建設和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決預防和遏制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把招商引資關。各旗縣區及相關部門要研究出臺化工行業招商引資鼓勵政策,鼓勵引進大型骨干項目、高新技術項目、主導產業帶動項目、龍頭企業配套項目和產業集群項目。在注重引進高附加值、高利潤、高成長性項目,提高園區的整體經濟效益的同時,應充分考慮我市產業鏈的安全性和科學性,有選擇地引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及建設項目。
 
  1.把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標準、延伸我市產業鏈和安全風險容量要求,作為危險化學品企業準入的最嚴格前置條件,大力支持產業匹配、工藝先進、本質安全水平高的企業,鼓勵引進符合產業政策以及形成上下游產業鏈的項目。
 
  2.禁止引進化工行業“禁限控”目錄項目,限制引進低附加值、低端技術項目,禁止引進工藝設備設施落后淘汰、本質安全水平低的項目。
 
  3.通過誠信系統查詢或實地考察,確保投資方安全環保業績良好、資金實力有保障。對其他園區淘汰清除的企業堅決不予引進(園區整體關閉的優質項目視情況而定)。
 
  4.既是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又是國內首次工藝的項目建議堅決不予引進。
 
  5.慎重選擇劇烈放熱反應工藝以及劇毒性氣體、爆炸性物質和易制爆物品生產項目,涉及劇毒性氣體的首次工藝項目堅決不予引進。
 
  二、嚴把項目審批落戶關。新(改、擴)建化工項目和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在立項階段實施自然資源、住建、發改、生態環境、工信、衛健、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聯合評估審批。
 
  1.嚴禁“先上車、后買票”行為,嚴防因安全評估不嚴不實、弄虛作假幫助企業立項建設行為。
 
  2.對不符合安全條件仍然立項、建設、投入生產的化工企業新(改、擴)建項目采取聯合懲戒方式予以處罰,并列入黑名單,對在聯合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中介評價公司、相關專家禁止在全市范圍內繼續從事服務,對組織開展評審的部門進行追責問責。
 
  3.嚴格限制新(改、擴)建反應工藝危險度4級的精細化工項目。
 
  4.對未進入按規定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的化工園區或工業園區中的化工相對集中區的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備案。
 
  5.生產工藝沒有正規技術來源、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工藝設計、搬遷使用舊設備的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備案。
 
  6.涉及國際公約以及國家和自治區相關部門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新(改、擴)建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備案。
 
  7.新(改、擴)建反應工藝危險度5級的精細化工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備案。
 
  三、強化規劃布局的嚴肅性。要堅持科學、適度超前制定園區規劃,根據各旗縣區化工行業現實情況,劃定化工企業聚集的集中區用于建設化工項目。
 
  1.要根據園區的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明確園區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布局,指導入園項目的定位方向。
 
  2.凡是未按規定進行整體安全風險評估的化工園區或評估不達標的園區,不得新(改、擴)建化工項目。
 
  3.嚴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園區新(改、擴)建化工項目;
 
  4.新建和改擴建化工項目一律進入符合產業定位、通過區域環評、經審核批準的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存儲專門區域、化工集中區或集中點),禁止在園區外新布點化工項目。
 
  5.勞動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或區域。
 
  6.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嚴格執行。
 
  四、嚴把環保準入關。要嚴格執行項目審批“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簡稱“三線一單”)硬約束管控要求。
 
  1.新(改、擴)建化工項目必須符合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相關要求,必須與居民區或城市規劃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夠的緩沖距離。
 
  2.要執行或參照執行特別排放限值,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從嚴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與排放,生產廢水嚴禁直接外排,產生的生化污泥或鹽泥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蒸發塘、晾曬池、氧化塘、暫存池等要按照危險廢物填埋場標準進行建設。
 
  3.嚴格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加強危險廢物處置過程中的環境安全監管。摸排危險廢物處置環節的環境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廢物處置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分布檔案。加強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的環境安全管理。
 
  4.各地要認真摸排化工企業(包括已關閉、轉產、停產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等)是否存在危險廢物(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對排查出的危險廢物,要制定完善的處置方案,確保處置過程安全。
 
  五、嚴把安全審查關。新(改、擴)建化工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履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嚴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設達不到安全標準的淘汰落后生產工藝、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工藝設計、搬遷使用舊設備的新(改、擴)建項目。
 
  1.化工(危化)項目工藝技術應成熟可靠,涉及國內首次工藝的應由自治區級組織專家進行可靠性論證。
 
  2.引入項目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分管領導應具備化工專業知識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企業管理經驗。
 
  3.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工藝管理人員要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化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工藝操作人員要具有國民教育化工類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4.生產工藝經逐級放大試驗后,方可進行工業化生產。嚴禁在工業化生產裝置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中(擴)試裝置應單獨設置,且采用自動化遠程控制,盡量減少現場操作人員。中試前,要完成完整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評估結論要符合中試及今后工業化生產安全要求。
 
  5.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生產儲存裝置,應在裝置設計階段進行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建成后至少每3年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應在每次工藝開車前進行條件確認和風險識別。其他化工企業至少每5年開展一次風險辨析分析。
 
  6.所有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企業要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SIS)系統。建設單位應與設計單位或技術服務機構實施過程危險分析,充分辨識危險與危險事件,明確安全儀表系統過程安全要求、設計意圖,編制安全儀表系統安全要求技術文件,嚴格安全儀表系統的安裝調試和驗算。
 
  7.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設置,不與生產過程控制系統(DCS)和消防報警等系統共用。報警信號應發送至現場報警器和有人值守的操作控制室的指示報警設備,并且進行聲光報警。
 
  8.新(改、擴)建精細化工項目,必須完成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禁止反應工藝危險度5級、嚴格限制4級的精細化工項目。
 
  9.各企業要加快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建設危險化學品監測預警系統,將企業基礎信息、重點部位的實時監控視頻圖像和相關預警信息、數據接入應急管理部門監管平臺。
 
  10.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對評定為“紅色”和“橙色”等級,安全生產條件較差,保障能力較低,風險較大且工藝技術落后、專業技術力量薄弱且不具備整改條件,存在重大風險的企業,列入停產整改或關閉淘汰類;對評定為“紅色”、“橙色”、“黃色”等級,有一定安全生產基礎的企業,列入整改提升類;對評定為“藍色”等級的企業,列入鞏固強化類,督促企業優化做強,實現持續、穩定發展。
 
  六、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施工質量以及項目建設期的管理。要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強化化工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落實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依法嚴肅追究因設計、施工質量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以及派駐項目部的主要負責人、相關人員的資質嚴格審查,特別要加強化工管道、生產設備、裝置的安裝建設隊伍的安全管理。
 
  七、嚴格規范園區建設。要按照“分類控制、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的要求,結合園區產業結構、產業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逐步推行園區封閉化管理。充分考慮發生事故后企業之間的相互影響,企業之間應留有安全距離,保證園區道路通暢。
 
  1.進一步規劃完善服務企業的危化倉儲設施以及危廢處置設施;園區內建設完善專門的運輸車輛停車場,逐步實現封閉管理。
 
  2.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等標準規范,保證危化企業外部安全環境可靠。
 
  3.化工裝置之間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距離,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應至少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當國家標準有其他要求時,也應滿足其要求,并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準。
 
  4.主要人流、物流出入口不少于2個,并設置在不同方位。
 
  5.化工集中區主要道路應避免出現“斷頭路”等不利交通通行現象,保證園區道路通暢。
 
  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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