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行)》(2020修訂版)已經省應急管理廳第3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6月29日
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行)
(2020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程序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記錄行為,實現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和應急管理部的有關要求,結合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行政執法全部過程記錄行為,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文字記錄、音像記錄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
文字記錄是以紙質文件或電子文件形式對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包括聽證報告、檢測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向當事人出具的執法文書等書面記錄。
音像記錄是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實時對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包括照片、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電子記錄。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規范、客觀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行政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環節等不同情況,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在易燃、易爆等場所進行執法音像記錄活動時,必須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禁止違規行為發生。
第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根據行政執法工作需要配備相應的文字音像記錄設備,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文字、音像記錄,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書面申請、口頭申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當場更正、補正更正材料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受理地點安裝電子監控系統,適時記錄受理、辦理過程。
第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啟動原因、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依法不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應當對告知當事人或者向社會進行公示等相關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書面記錄投訴、舉報人基本情況,投訴、舉報的內容,記錄人情況,投訴、舉報處理情況等內容。
對實名投訴、舉報經審查不啟動執法程序的,應當對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及其他相關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三章 檢查和調查取證的記錄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對調查、取證、現場詢問情況進行書面記錄,重點記錄下列內容,并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
(一)詢問當事人情況;
(二)詢問證人情況;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
(七)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情況;
(八)其他調查取證活動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查封或者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作業場所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制作執法文書予以書面記錄,并推行全程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除外。
第十一條 采用音像方式對下列執法內容進行記錄:
(一)到達現場。記錄到達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來意及依據、告知檢查過程。
(二)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三)現場檢查情況反饋。告知檢查內容、提出整改意見。
(四)現場復查整改的問題。記錄現場復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五)現場核查。應當記錄現場審查的過程,包括有關場地設置要求、審批事項流程要求等。
(六)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七)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八)執法人員對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況。
(九)現場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包括到達現場、告知身份、出示執法證、告知檢查過程環節)。
(十)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
(十一)執法人員現場送達執法文書的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執法決定前,應當對執法案件審理情況、審核情況及批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義務的,告知文書中應當載明相關事實、證據、依據、內容及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等內容。
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的,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應急管理部門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對陳述、申辯的內容及采納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組織聽證的,應當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情況、參加人員情況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等予以書面記錄。必要時,可以采用音像方式進行輔助記錄。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執法決定時,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應當對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的簽署意見和簽發時間予以書面記錄;
(二)執法決定依法需經法制審核的,應當對法制審核意見、審查人等內容予以書面記錄;
(三)依法需經專家論證的,應當對專家論證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四)經集體討論的,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第五章 送達的記錄
第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書面記錄送達情況。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直接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對送達文書名稱、送達時間和地點、行政機關印章及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員等內容予以記錄。
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郵寄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快遞方式,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及載明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的郵寄清單。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留置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對留置事由、留置地點和時間、送達人、見證人等內容予以文字記錄。
留置送達的,應當同時采用音像方式詳細記錄送達文書的內容、留置原因、留置地點、在場人員等內容。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采用委托、轉交等方式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對委托、轉交的原因及送達人、簽收人情況等內容予以文字記錄。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采取張貼公告、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達執法文書的,應當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并留存書面公告。
采取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采取音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六章 執行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執法決定執行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記錄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實地核查情況,必要時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應當對催告情況、告知情況予以記錄。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應急管理部門對陳述、申辯內容的復核情況和處理意見等內容。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或者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作業場所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的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對申請情況、強制執行結果等內容進行書面記錄。
第七章 音像記錄管理
第一節 音像記錄的設備配備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以下執法管理活動時應當配備音像記錄設備,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一)行政檢查;
(二)處置各類投訴、舉報案件;
(三)現場執法過程中,調查取證、先行登記保存證據;
(四)執法文書送達;
(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六)行政許可事項的現場核查;
(七)舉行聽證;
(八)其他現場執法辦案活動。
第二十六條 承擔執法裝備管理的內設機構負責音像記錄設備的配備、領用登記、發放,并做好執法記錄裝備增配、維護、更新等保障。承擔執法職能的各處(科)室要做好音像記錄設備使用期間的管理,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使用音像記錄設備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二十八條 所配的音像記錄設備為監督檢查、現場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工作專用,嚴禁攝錄任何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執法攝錄工作之前,應當對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執法記錄設備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有足夠存儲容量,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三十條 在進行執法過程全記錄時執法人員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使用“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等用語。
第二節 音像記錄的使用
第三十一條 現場執法記錄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從存儲設備中復制調取,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制作文字說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并將其復制為光盤后附卷。
第三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按照本制度的執法案卷的管理規定執行,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除因副本光盤損壞、滅失需要重新復制,或者對副本光盤的真實性存在疑問需要查閱外,不得啟封正本光盤。確需調取正本光盤的,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完畢后應當及時重新封存。
第三節 音像記錄要素
第三十四條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記錄:
(一)在爆炸危險區域實施執法檢查未配備符合防爆規定的音像記錄設備時;
(二)涉及軍事、商業、技術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未經當事人同意時;
(三)其他不適宜采取音像記錄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對執法活動要同步錄制,全程不間斷記錄,錄制過程應當自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時開始,至執法檢查結束時止。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檢查場所變化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說明。
執法全過程音視頻記錄應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現場痕跡物證等。現場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對當事人及其工作人員言行、詢問情況等進行攝錄。對現場遺留或發現的違法工具、物品等物證及原始痕跡證據應當進行重點攝錄。
第四節 音像記錄的存儲應用
第三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當日執法活動結束后,應當立即將現場執法音像記錄信息導出保存至本單位專用存儲器上;連續工作、外地執法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24小時內將現場執法音像記錄信息交本單位統一保存。
刻錄光盤保存的,應當制作一式兩份,在光盤標簽或者封套上標明制作單位、制作人、制作時間、行政相對人、案件名稱及案件編號,一份裝袋密封作為正本,一份作為副本。光盤刻錄完成后,辦案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將光盤移交本單位統一保存,保管人員應當登記入冊并與執法人員共同簽名。
執法人員不得私自復制、保存現場執法記錄。
第三十七條 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最少保存2年,作為證據使用的記錄信息隨案卷保存時限保存。
第五節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執法監督處(科)室要對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記錄資料進行抽查:
(一)對國家和本制度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音像記錄;
(二)對執法全過程是否進行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全過程音像資料的移交、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執法記錄,造成涉法信訪、投訴案件工作被動的;
(二)因不規范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引發網絡、媒體負面報道的;
(三)違反規定泄露現場執法記錄內容,造成后果的;
(四)對現場執法記錄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五)不按照規定存儲致使現場執法記錄損毀、滅失,造成后果的;
(六)故意毀壞執法記錄設備的;
(七)其他違反現場執法記錄制度相關規定,應予追究的。
第四十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單位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除追究上述責任外,還可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八章 執法案卷的管理
第一節 立卷歸檔
第四十一條 執法文書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應急管理部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安監總政法〔2016〕113號)及有關行政許可文書使用填寫要求進行。
第四十二條 采用音像記錄的,記錄人員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電子記錄存儲至本單位專用存儲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四十三條 電子記錄材料應當同時記錄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屬于聲音資料的,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四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行政執法行為執行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執法記錄形成卷宗,依法歸檔保存。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歸檔期限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行政執法記錄的歸檔、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檔案應當包括日常管理文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材料以及事故調查處理文件材料等組成。
日常管理文件材料,包括履行應急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件、立法相關材料、會議材料、安全統計分析材料、信訪材料、行政復議材料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材料等。
執法檢查材料,包括執法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調查筆錄、處理決定等執法文書材料以及相應的問題隱患整改材料等。
行政許可材料,包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審查材料,職責范圍內的許可審批材料,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認定審批材料,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考核材料,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材料等。
事故調查處理文件材料,包括本單位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批復結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第四十六條 日常管理文件材料應于次年6月30日以前歸檔;事故調查處理文件材料應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個月內歸檔;執法檢查材料、行政許可材料可分階段歸檔。
第四十七條 行政執法檔案歸檔文件質量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是辦理完畢、齊全完整、具有保存價值;
(二)本部門主辦的文件,必須歸檔保存原件,確無原件的,須在備考表中予以說明;
(三)歸檔的文件所使用的書寫材料、紙張、裝訂材料應符合檔案保護要求;
(四)案卷裝訂前,要對卷內文書材料進行檢查整理,材料上的金屬物應當全部剔除干凈;破損的材料應當進行修復;原件模糊、褪色或為不符合要求的字跡材料,應予復制,復制件與原件一并歸檔;外文材料要與翻譯材料一并歸檔;信封(展開放平、保留郵票、郵戳)、照片和紙張較小、輕薄的文書、證據材料應當加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應當折疊,紙張的折疊、裁剪以A4紙為準;
(五)檔案裝訂一般采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式,裝訂線在距案卷左邊2.5厘米,以中眼為準,上眼和下眼與中眼的距離均為8厘米,孔徑1至2毫米;裝訂的案卷,要求在紙張的長度和寬度一致的前提下(A4紙),達到右邊齊、下邊齊;案卷厚度不超過2厘米,頁數不超過200頁;案卷裝訂完畢,在卷底三眼線上貼上封紙,蓋住線繩,在封紙與卷宗紙的騎縫處,由立卷人簽名和加蓋單位騎縫章;
(六)電子文件形成單位必須將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制成紙質文件與原電子文件的存儲載體一同歸檔,并使兩者建立互聯;
(七)歸檔的電子文件應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歸檔保存的電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必須加密歸檔的電子文件應與其解密軟件和說明文件一同歸檔。
文件材料歸檔時,交接雙方應清點、核對文件材料,并在移交方編制的歸檔移交目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節 移交與登記
第四十八條 行政執法檔案應由本單位檔案機構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辦案人員應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已辦結的案件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室集中統一保管。移交前應由檔案管理人員對案卷和附卷證物進行當場清點接收,編制移交清冊辦理移交手續。電子文件應當隨紙質案卷一并移交;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退回辦案人員重新整理后歸檔。
確因工作需要或者保管條件限制的,可由業務處(科)室暫時管理2年,有關業務處(科)室應當保障檔案安全,每年向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行政執法檔案目錄和上報檔案統計數據,并接受其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已經歸檔的案卷,確需增加材料的,應當經執法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本單位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并按本制度的規定重新整理立卷。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應當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行政執法檔案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編制檔案存放登記表,做到專柜儲存、專人保管。檔案放置應科學和便于查找,案件檔案柜上或者檔案盒上應標有檔案年度和案卷流水號。
第三節 保密與借閱
第五十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卷,辦案人員在移交時,應當向檔案管理人員說明。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案卷或者擴大利用范圍,不得向他人泄露案卷的內容。
案卷的借閱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十一條 應急管理系統內因工作需要查閱和摘錄案卷材料的,應當填寫檔案借閱登記表,經執法負責人審核、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可查閱和摘錄。查閱和摘錄原則上在檔案室進行,不劃道、涂改、拆卷、裁剪、拍照、撕毀等。確需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應急管理系統外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查閱、摘錄和復制案卷材料的,應當出示公函、工作證(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明,經行政執法負責人審核、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閱、摘錄和復制。外借案卷的,應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借出單位禁止轉借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五十二條 接收借出的案卷時,要認真驗收和清點核對。對存在的短缺、涂改、增刪、污損等情況,應報告分管執法工作負責人及時追查處理。珍貴的實物檔案、重要的照片、底片、縮微膠片等檔案一律不得借出。
第四節 保管與銷毀
第五十三條 案件檔案保存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種,定期采用標時制,根據歸檔材料的價值定為30年或者10年。
保存期限自立卷之日起開始計算。簡易程序案卷的保存期限為10年。一般程序案卷中,未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的保存期限為30年;經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非事故案件、所有事故案件、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有本級人民政府領導或者上級領導批示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的保存期限為永久。
第五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檔案銷毀標準,經行政執法負責人鑒定后,書面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填寫案卷銷毀登記表,由兩人以上(一名銷毀人、一名監督人)負責銷毀,并在銷毀登記表上簽名,嚴禁把銷毀的檔案出售給任何單位和個人。銷毀檔案的請示報告和銷毀登記表應立卷存檔。
第九章 宣傳指導和責任追究
第五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內設職能機構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加強對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宣傳,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方式,宣傳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做法、典型經驗和實施效果。
第五十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的指導,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第五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按照“鼓勵先進與鞭策落后”原則,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對工作不力的督促整改,對工作中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及人員要通報批評,依紀依法問責。
第五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不執行本制度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行)〉的通知》(吉應急政策法規〔2019〕50號)同時廢止。
附件
吉林省應急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含音像記錄)清單
執法類別 | 執法 環節 | 記錄 形式 | 記錄要素 |
行政 許可 | ⒈申請 | 文字記錄 | 記錄申請人或經辦人證件號碼、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申請的日期和地點、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
⒉受理 | 文字記錄 |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書面憑證;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的書面憑證;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并有文字記錄,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 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 |
⒊審查 | 文字記錄 | 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出具的告知書。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應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并進行書面記錄,記錄情況應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簽字或者蓋章,聽取意見的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出具的初審意見及轉送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記錄人員的名單及核實情況。需要現場勘驗的,負責現場勘驗的人員簽字并出具勘驗情況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舉行聽證的,或申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聽證要有機構和人員專門記錄聽證情況,形成聽證紀要或者記錄。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現場核查的,記錄現場審查的過程,包括許可項目的有關場地設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 ||
⒋決定 | 文字記錄 | 依法需經專家論證的,應當對專家論證情況予以書面記錄;需經集體討論的,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予以書面記錄。 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的,作出當場行政許可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送達回證上應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經審查,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布行政許可證件。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
⒌送達 | 文字記錄 | 直接送達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書、行政許可證件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直接送達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詳細記錄送達文書的內容、留置原因、留置地點、在場人員等內容。 | ||
行政 處罰 | ⒈受理 | 文字記錄 | 記錄執法程序啟動原因、案件來源(檢查、巡查、投訴舉報、批辦、移送)、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包括案發時間、案發地點、主要違法事實等)、承辦人意見、承辦機構意見、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時間等內容。 |
⒉立案 | 文字記錄 |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涉嫌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法律責任、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 |
⒊調查 取證 | 文字記錄 | 書面記錄下列重點內容,并制作相應的執法文書: (一)詢問當事人情況; (二)詢問證人情況;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情況; (四)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五)抽樣取證情況; (六)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情況; (七)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情況; (八)其他調查取證活動應當記錄的內容。 電子數據還應當記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還應當記錄錄制拍攝原始載體或存儲設備等。 調查終結,形成調查結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審查。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應當采用音像方式全程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的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關證據及其主要特征; (四)執法人員對作業場所、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現場調查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包括到達現場、告知身份、出示執法證、告知檢查過程環節); (六)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 | ||
⒋審查 | 文字記錄 | 根據調查的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單位及有關執法人員草擬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同時撤銷立案。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撤銷立案,書面通知當事人。 重大執法決定需要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審核,記錄審核意見。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由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應以專門會議形式作出,形成會議紀要,對討論決定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 |
⒌告知 | 文字記錄 | 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制作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陳述、申辯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 依法組織聽證的,應當對聽證的告知和申請情況、參加人員情況及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內容等予以書面記錄。必要時,可以采用音像方式進行輔助記錄,形成聽證筆錄。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口頭告知當事人的,要記錄告知過程。 | ||
⒍決定 | 文字記錄 |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 |
⒎送達 | 文字記錄 | 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 留置送達的,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 委托、轉交送達的,應記錄委托、轉交原因,由送達人、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 郵寄送達的,保留郵政快遞單加蓋郵戳,記錄郵寄的時間、地點、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稱。 公告送達的,應重點記錄已經采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情況以及公告送達的方式和載體,留存書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直接送達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直接簽收外,其他情況要對送達過程錄音錄像。對留置送達過程錄音錄像,詳細記錄送達文書的內容、留置原因、留置地點、在場人員等內容。 采取張貼公告方式送達的,應當采取音像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 ||
⒏執行 | 文字記錄 | 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履行情況。實行罰繳分離,除法定當場收繳情形由執法人員當場收繳,一律由代收銀行收取,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采取的措施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 | |
⒐結案 | 文字記錄 | 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辦案單位應制作結案報告,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審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 |
行政 強制 | ⒈立案 | 文字記錄 | 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
⒉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 文字記錄 | 制作現場筆錄,記錄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的情況,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的情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 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記錄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或者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作業場所的全過程 | ||
⒊催告 | 文字記錄 | 制作催告書,記錄被處罰人信息、催告內容、被處罰人的權利和義務。 | |
⒋決定 | 文字記錄 | 制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記錄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
⒌行政強制執行 | 文字記錄 | 記錄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代履行的,由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記錄查封扣押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或者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作業場所的全過程;記錄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的全過程。 | ||
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文字記錄 | 制作強制執行申請書,記錄被處罰人信息、被處罰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的內容。 | |
行政 檢查 | ⒈到達檢查現場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記錄到達現場、出示執法證件,告知檢查來意及依據、告知檢查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或拍攝。。 |
⒉現場檢查 | 文字記錄 | 制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文書、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提取現場有關書證。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記錄現場監督檢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記錄核查違法行為改正情況,必要時應當進行音像記錄。 | ||
⒊檢查反饋 | 文字記錄 | 記錄有關整改意見。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告知檢查內容、提出整改意見。 | ||
⒋復查 | 文字記錄 | 記錄整改情況。 | |
音像記錄(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記錄的情形除外) | 記錄現場復查所看到的場景,對現場進行拍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