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號公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導語修改為:“為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依法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期間實行。”
五、刪除名稱中的“暫時”一詞。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2016年修正本)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依法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期間實行。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導語修改為:“為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依法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四、將第三條修改為:“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期間實行。”
五、刪除名稱中的“暫時”一詞。
本決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2016年修正本) (2013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為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依法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凡法律、行政法規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二、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本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凡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期間實行。
本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