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本規范內容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及附則。
2 產品分類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
表 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8 | 801 | 801.3 | 801.5 |
分類名稱 | 食品相關產品 | 塑料材質食品相關產品 |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 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 |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 |
分類代碼 | 2 | 209 | 209.3 | / |
分類名稱 | 日用消費品 | 食品用塑料包裝物及工具 |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 | / |
本規范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 企業規模劃分
根據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行業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規模以食品用塑料容器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見表2。
表2 企業規模劃分
企業規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銷售額/萬元 | ≥30000 | ≥3000且<30000以下 | <3000 |
5 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規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范。
QB/T 2357-1998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
QB/T 2460-1999 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
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GB 4789.2-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菌落總數測定
GB 4789.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大腸菌群計數
GB 4789.5-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志賀氏菌檢驗
GB 4789.1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金黃色葡萄球菌檢驗
GB 4789.1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β型溶血性鏈球菌檢驗
GB 4789.1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霉菌和酵母計數
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
GB 31604.2-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高錳酸鉀消耗量的測定
GB 31604.7-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脫色試驗
GB 31604.8-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總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4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銻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21-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對苯二甲酸遷移量的測定
GB 31604.4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乙二醇和甘二醇遷移量的測定
2018年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 )瓶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方案
2018 年聚碳酸酯( PC )飲用水罐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方案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6 抽樣方案
6.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應抽取同一類產品的某一規格作為抽查樣品。
6.2抽樣方法、基數、數量
抽樣人員在企業成品庫、成品車間(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有企業抽樣(特殊情況可在企業協助下抽樣)或在指定樣品抽樣。
聯線生產的產品取樣位置:產品生產出來后到食品包裝之前取樣;樣品至少分四次取完,每次間隔約1分鐘,取出的樣品混合后按表3要求分成2分。
在企業成品庫抽樣時,抽樣方法、基數、數量及樣品處置見表3。
6.3樣品處置
從3個包裝箱中分別平均抽取樣品,一份作為檢驗樣品,一份作為備用樣品。復檢備用樣品保存在承檢機構。
樣品有抽樣人員負責帶回檢驗機構。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
6.5、注意事項
檢驗機構接受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
表3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抽樣方法、基數、數量及處置表
序號 | 產品 | 抽樣方法 | 抽樣基數 | 抽樣數量(已包括備用(復檢)樣品) |
1 |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及執行企業標準的食品包裝用PET瓶 | 從生產企業的自檢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進行抽樣檢驗。同一批號原料、同一規格、同一工藝的產品為一個批次 | 抽樣基數不少于500個 | 40個(其中備樣20個)(各配同樣數量的蓋) |
2 | 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個 | 共抽取18個(配同樣數量的蓋)(其中備樣9個) | |
3 |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及執行企業標準的塑料餐飲具 | 抽樣基數不少于1000個 | 抽樣數量為3提(其中備樣1提),(每提不小于50個) |
備注:1.對特殊形狀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表及相關規定確定抽樣數量。
2.抽樣人員應按照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GB 31604.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遷移試驗通則》的要求,在《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樣品檢驗信息備注》填寫該包裝物所接觸的食品的類別、預期使用條件等信息。
7 檢驗要求
7.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的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別見表4~表6。
表4 聚酯(PET)無汽飲料瓶(QB/T 2357-1998)、
食品包裝用PET瓶(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密封性能 | QB/T 2357-1998中3.2、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QB/T 2357-1998中4.6、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2 | 跌落性能 | QB/T 2357-1998中3.2、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推薦性 | QB/T 2357-1998中4.6、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
| ● |
3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6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7 | 感官 | GB 4806.7-2016中4.2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8 | 特定遷移總量(以對苯二甲酸計)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21-2016 | ● |
|
9 | 特定遷移總量(以乙二醇計)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44-2016 | ● |
|
10 | 銻遷移量 | GB 4806.7-2016中 | 強制性 | GB 31604.41-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表5 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QB/T 2460-1999)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類b | |||||
1 | 密封性能 | QB/T 2460-1999中4.6 | 推薦性 | QB/T 2460-1999中5.7,檢樣3個 | ● |
|
2 | 跌落性能 | QB/T 2460-1999中4.6 | 推薦性 | QB/T 2460-1999中5.8,檢樣3個 |
| ● |
3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4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5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6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4806.7-2016中4.3 GB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7 | 感官 | GB 4806.7-2016中4.2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表6 塑料一次性餐飲具通用技術要求(GB/T 18006.1-2009)
及經備案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
序號 | 檢驗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類 | ||
A類a | Bb | ||||||
1 | 微生物 指標 | 大腸桿菌 | GB/T 18006.1-2009中5.9 | 強制性 | GB14934-2016 | ● |
|
致病菌 | GB/T 18006.1-2009中5.9 | GB 4789.4-2016 GB 4789.5-2012 GB 4789.10-2016 GB 4789.11-2014 | ● |
| |||
霉菌 | GB/T 18006.1-2009中5.9 | GB 4789.15-2016 | ● |
| |||
2 | 總遷移量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
3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
4 | 重金屬(以Pb計)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
5 | 脫色試驗(限添加了著色劑的產品) | GB 4806.7-2016中4.3 | 強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
6 | 感官 | GB 4806.7-2016中4.2 | 強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
7 | 跌落性能 | GB/T 18006.1-2009中 | 推薦性 | GB/T 18006.1-2009中6.8 |
| ● | |
a 極重要質量項目 b 重要質量項目 |
注:表4~表6中A類指極重要質量項目,B類指重要質量項目。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標。
7.2檢驗注意事項及不合格項的復驗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規范中的檢驗項目(主要是產品通用重要特征)時,應按本規范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進行檢驗并判定。
8判定原則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聚碳酸酯(PC)飲用水罐、塑料一次性餐飲具產品的檢驗結果按照本規范表4~表6中各自所規定質量檢驗項目進行判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9 異議處理復檢
9.1受檢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煙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異議受理部門應依法處理或委托有關部門處理受檢單位提出的異議,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并做出異議處理決定。
9.2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1)核查不合格項目的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響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
(2)微生物項目不合格不進行復檢。
(3)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指定的檢驗機構應當對留存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10附則
本細則由煙臺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編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