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機場分局:
《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封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
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以下簡稱食安封簽)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的食品污染風險,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食安封簽的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其它食品外賣配送過程中食安封簽的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安封簽,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為了防止外賣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裝件。
第四條(基本要求)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使用、推廣食安封簽。
鼓勵社會各方采用“互聯網(物聯網)+封簽”等技術支撐,對食安封簽進行技術創新,實現統一管理、全程追溯、實時監控,提高食安封簽使用效能。
第五條(食安封簽種類)
食安封簽可以分為下列類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簽。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簽應當具備拆啟后無法恢復原狀、無法重復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簽。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簽應當具備防止封簽在配送過程中被擅自拆啟或者識別是否被拆啟的性能和技術。
第六條(食安封簽的制作)
食安封簽可以由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設計制作。
食安封簽可以使用個性化標識及廣告宣傳,但形式及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存在違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簽。
食安封簽落款等標識性內容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規范統一。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食安封簽上印制一維條碼或二維條碼時,記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飲外賣食品的提供者、品種、數量、配送時間以及配送人員等信息。條碼的類型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食安封簽使用方式)
食安封簽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適當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應當在不破壞封簽的情況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觸到食品。
食安封簽表面應符合食品配送衛生要求,保持清潔,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條(使用食安封簽提示)
鼓勵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網絡食品銷售界面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首頁醒目位置明示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供消費者在訂餐時選擇。
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
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飲外賣食品交給配送人員時,應當確保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簽。
第十條(配送人員權利和義務)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時,應當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食安封簽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簽已被破壞的餐飲外賣食品,有權拒絕接收和配送。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配送過程中應當保持食安封簽的完整性,確保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消費者接收餐飲外賣食品時,應當告知消費者當面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要求消費者簽收或確認。
第十一條(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時,如當場發現食安封簽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簽已被破壞,有權不予簽收或確認,并可以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留證。
第十二條(人員培訓)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對食品從業人員、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開展包括食安封簽使用、管理、辨別等內容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
第十三條(監督引導)
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并將食安封簽的使用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相關團體標準、地方標準、食品安全示范創建等項目內容。
第十四條(食安封簽責任的合同約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在與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合同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涉及食安封簽使用的相關法律責任。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有關食安封簽使用的內容,納入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
第十五條(社會共治)
鼓勵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開展包括食安封簽內容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開展相關宣傳推介活動。
第十六條(糾紛處置方式)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方便快捷的餐飲外賣食品投訴處理機制,引導消費者采用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爭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有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有效化解餐飲外賣食品消費糾紛。
第十七條(未使用食安封簽的首負責任)
未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消費者在當場簽收時發現食品受到污染,或簽收后發現食品受到污染的,實行餐飲服務提供者首負責任制。
第十八條(使用食安封簽的首負責任)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后的相關責任。未進行明確的,鼓勵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行首負責任制。
第十九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封簽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
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餐飲外賣食品安全封簽(以下簡稱食安封簽)的使用和管理,降低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的食品污染風險,保障食品配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食安封簽的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其它食品外賣配送過程中食安封簽的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安封簽,是指餐飲服務提供者為了防止外賣食品在配送過程中受到污染,在其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或配送箱(包)上使用的封口包裝件。
第四條(基本要求)
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餐飲外賣食品配送過程中使用、推廣食安封簽。
鼓勵社會各方采用“互聯網(物聯網)+封簽”等技術支撐,對食安封簽進行技術創新,實現統一管理、全程追溯、實時監控,提高食安封簽使用效能。
第五條(食安封簽種類)
食安封簽可以分為下列類型:
(一)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簽。一次性使用食安封簽應當具備拆啟后無法恢復原狀、無法重復使用的性能。
(二)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簽。可以多次使用的食安封簽應當具備防止封簽在配送過程中被擅自拆啟或者識別是否被拆啟的性能和技術。
第六條(食安封簽的制作)
食安封簽可以由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其它第三方設計制作。
食安封簽可以使用個性化標識及廣告宣傳,但形式及內容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存在違法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鼓勵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自行定制的食安封簽。
食安封簽落款等標識性內容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規范統一。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食安封簽上印制一維條碼或二維條碼時,記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配送餐飲外賣食品的提供者、品種、數量、配送時間以及配送人員等信息。條碼的類型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食安封簽使用方式)
食安封簽由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外賣食品的包裝容器、配送箱(包)封口位置或者適當位置使用。使用位置和使用方法應當在不破壞封簽的情況下足以避免直接接觸到食品。
食安封簽表面應符合食品配送衛生要求,保持清潔,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材料。
第八條(使用食安封簽提示)
鼓勵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網絡食品銷售界面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首頁醒目位置明示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供消費者在訂餐時選擇。
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
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飲外賣食品交給配送人員時,應當確保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待使用的食安封簽。
第十條(配送人員權利和義務)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時,應當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食安封簽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簽已被破壞的餐飲外賣食品,有權拒絕接收和配送。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配送過程中應當保持食安封簽的完整性,確保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在消費者接收餐飲外賣食品時,應當告知消費者當面檢查食安封簽的完整性,要求消費者簽收或確認。
第十一條(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在接收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時,如當場發現食安封簽不完整或者食安封簽已被破壞,有權不予簽收或確認,并可以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留證。
第十二條(人員培訓)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外賣食品配送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當對食品從業人員、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開展包括食安封簽使用、管理、辨別等內容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按要求保存培訓記錄。
第十三條(監督引導)
食品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并將食安封簽的使用納入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相關團體標準、地方標準、食品安全示范創建等項目內容。
第十四條(食安封簽責任的合同約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等在與餐飲外賣食品配送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合同時,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約定涉及食安封簽使用的相關法律責任。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將有關食安封簽使用的內容,納入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
第十五條(社會共治)
鼓勵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相關食品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開展包括食安封簽內容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開展相關宣傳推介活動。
第十六條(糾紛處置方式)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方便快捷的餐飲外賣食品投訴處理機制,引導消費者采用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爭議。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鼓勵有關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范,有效化解餐飲外賣食品消費糾紛。
第十七條(未使用食安封簽的首負責任)
未使用食安封簽的餐飲外賣食品,消費者在當場簽收時發現食品受到污染,或簽收后發現食品受到污染的,實行餐飲服務提供者首負責任制。
第十八條(使用食安封簽的首負責任)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安封簽后的相關責任。未進行明確的,鼓勵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行首負責任制。
第十九條(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