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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湘工商食字〔2011〕58號)

   2013-05-16 390
核心提示: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同意,現印發給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局局長辦公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為提高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各單位要按照預案要求,在今年上半年認真組織開展一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2.1 省局應急指揮部職責

  2.2.2 成員單位職責

  2.2.3 省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3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3.應急響應

  3.1 事故分級

  3.2 分級響應

  3.3 先期處置

  3.4 應急等級的轉換

  3.5 響應終結

  4.報告、監測與預警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監測

  4.3 信息預警

  5.后期處置

  5.1 善后總結

  5.2 制度完善

  6.應急保障

  6.1 通訊和信息保障

  6.2 人員保障

  6.3 技術保障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7.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7.2 宣教培訓

  7.3 獎懲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8.2 名詞解釋和說明

  8.3 施行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預警防范和應急機制,提高食品安全的監管水平和處置突發事故的能力,有效預防和有序處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對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切實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流通領域食品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流通環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特點,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按照“全省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本預案規定,制定本地區工商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各自的職責。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對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流通環節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危害人體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

  2.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省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系統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劉國湘 省工商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總指揮:寇勇省 工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于云彩 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陽芳華 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魯先華 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 沐 省工商局副局長

  強國躍 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 平 省工商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張其術 省工商局總會計師

  周森保 省工商局巡視員

  成員單位: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辦公室、財務基建處、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局、市場規范管理處、企業注冊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管理處、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企業監督管理處、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人事教育處、消費者權益保護處(12315申訴舉報辦公室)、法規處、紀檢監察室、經檢總隊、宣傳中心、廣告監測中心、信息中心、省企業信息管理局、省消費者委員會、省個體勞動者私營協會。

  省局應急指揮部下設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公室),由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分管食品安全監管的局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主要負責同志任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2.2.1 省局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執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決定、指令。

  (2)研究確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重大決策,制定應急處理措施。

  (3)組織、指揮、協調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及時、穩妥地開展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4)負責報送或者按規定發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完成國家工商總局和省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2.2 成員單位職責

  (1)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研究預防和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演練工作;組織查處大要案件;指導、督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協調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2)辦公室

  負責向上級應急指揮部、領導機關和省有關部門上報、通報食品安全事故綜合信息、動態、總結等文字材料;做好應急預案啟動期間車輛等各項保障工作。

  (3)財務基建處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期間財務經費保障工作,確保重大食品事故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4)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局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查處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囤積緊俏生產、生活物資,牟取非法收入,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5)市場規范管理處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集中交易市場進行專項檢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6)企業注冊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管理處、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處、企業監督管理處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主體資格進行核查,對其違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7)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有關涉案企業的商標廣告違法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8)人事教育處

  負責全省工商系統干部食品安全監管知識教育和培訓規劃以及食品安全監管先進典型的獎勵表彰。

  (9)消費者權益保護處(12315申訴舉報辦公室)

  負責全省消費者咨詢、舉報、申訴處理的指導工作。

  (10)法規處

  負責做好食品安全案件的行政復議工作,參與指導各地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和協調工作。

  (11)紀檢監察室

  負責依照有關規定和權限,組織查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腐敗案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2)經檢總隊

  負責會同食品流通監管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13)宣傳中心

  負責制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方案,組織、協調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發布,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14)信息中心

  負責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網絡和技術手段工作,為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期間的信息傳遞提供專用信息通道,保障應急響應期間各級信息網絡暢通穩定。

  (15)廣告監測中心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對涉案食品違法廣告依法責令停止發布和查處。

  (16)省企業信息管理局

  負責提供所掌握的食品經營戶在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等過程中的信用狀況信息。

  (17)省消費者委員會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消委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發揮消費維權社會監督組織職能作用,處理消費者投訴工作,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18)省個體勞動者私營協會

  負責組織、指導各地個私協會在食品安全事故期間發揮行業協會組織作用,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宣傳、教育工作,督促食品經營戶依法經營。

  2.2.3 省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貫徹落實省局應急指揮中心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處理工作,并負責日常綜合、協調、督辦工作。

  (2)檢查督促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3)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4)負責應急響應期間的信息搜集和情況匯總,并及時上報國家工商總局、省政府應急指揮部和通報省有關部門。

  (5)為新聞單位提供事件的有關信息,做好信息審核發布工作。

  (6)組織編制和修訂全省工商系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7)負責全省工商系統與相關部門的聯絡與協調。

  (8)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3.1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參照省局的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設置應急處理指揮機構,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事故級別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地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

  2.3.2 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單位的職責分工

  市(州)、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職責分工,確定其相關內設機構應承擔的工作任務,并細化分工,落實責任,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3.應急響應

  3.1 事故分級

  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響范圍、可控性和嚴重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以下分別簡稱Ⅳ級事故、Ⅲ級事故、Ⅱ級事故和Ⅰ級事故)。

  3.1.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Ⅳ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30-99人,或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食品安全事故。

  3.1.2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Ⅲ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10例以下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食品安全事故。

  3.1.3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Ⅱ級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轄市級行政區域,造成或經評估認為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產生嚴重損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發現在我國首次出現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嚴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擴散趨勢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食品安全事故。

  3.1.4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I級事故:

  (1)有證據證明存在嚴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個省份或2個以上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對2個以上省份或境外國家和地區(港、澳、臺)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專家委員會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國務院認定的其他Ⅰ級食品安全事故。

  3.2 分級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遵循“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程度和發展態勢等情況,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州)、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及時、主動、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2.1 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Ⅰ、Ⅱ級)

  由國務院、省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省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及時開展下列應急處理工作:

  (1)啟動省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省局應急指揮部及省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開始工作,組織應急處理。

  (2)暢通與事故發生地市(州)局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指導市(州)局應急處理工作。

  (3)立即派出督查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4)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封存涉嫌食品,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發現食品安全事故屬投毒等涉嫌犯罪案件時,應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處,并做好配合工作。

  (5)查清涉嫌食品的來源和銷售去向,迅速部署執法行動,在全省全面開展市場清查和檢查,依法責令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銷售涉嫌食品;對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并做銷毀處理。

  (6)做好市場監管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從重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7)及時向上級應急指揮部、領導機關、有關部門和可能涉及的省(區、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上報、通報食品安全事故的發展、控制等情況。

  3.2.2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Ⅲ級)

  由事故發生地市州政府啟動應急響應,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1)省局應急響應

  暢通與事故發生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指導市州局應急處理工作;立即派出督查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理工作,并視情況給予應急支援。

  (2)市(州)局應急響應

  事故發生地市(州)局在市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局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指揮調度,實施應急保障。迅速部署執法行動,依法責令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將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銷售,并依法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立即展開調查,查清來源、銷售去向和事故原因,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政府和省局應急指揮部上報。制定專項檢查方案,全面開展市場檢查。加大對重點食品、重點對象、重點市場和重點區域的巡查。依法從重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和維護社會穩定。在處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引發連鎖反應,波及其他地區的,緊急通報相關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并上報省局應急指揮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消費者停止食用。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專用電話保證暢通,夜間有專人值守,及時解答咨詢,受理和處理申訴、舉報。

  (3)事故可能波及地區應急響應

  事故可能波及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應急預案,嚴密關注事故發展動態,及時做出預警。

  3.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IV級)

  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縣(市、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州局的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落實防控措施,指揮調度,實施應急保障。有關事故情況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市(州)局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落實以及給予有關方面的支持。

  3.3 先期處置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啟動應急預案前,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先期妥善處置,控制事態。

  3.4 應急等級的轉換

  進入各級應急響應狀態后,應急辦公室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匯總和分析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省局應急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應急響應的等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調整等級,實時調整應急措施。

  3.5 響應終結

  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或者隱患消除后,應急辦公室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監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告應急指揮部,經應急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辦公室對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4.報告、監測與預警

  4.1 信息報告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本預案規定的時限,采取電話、傳真、行文、網絡等多種方式,迅速上報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保準確及時,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并視情況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

  4.1.1 報告單位和時限

  對本地區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州)局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要形成初次報告,3小時內上報當地政府和省局應急指揮部,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根據事故發展動態和應急處理情況,市州局要形成階段報告,Ⅰ、Ⅱ級應急狀態的一日二報,有特殊緊急情況要隨時上報;Ⅲ、Ⅳ級應急狀態的一日一報。

  在應急狀態解除后要形成總結報告,Ⅰ、Ⅱ級應急狀態3日內上報,Ⅲ級一周內上報,Ⅳ級十日內上報。

  省局按規定時間向國家工商總局和省政府報告。

  4.1.2 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

  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2)階段報告

  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包括事故原因、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處置進程中發生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處置建議等。

  (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2 信息監測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期間,通過以下途徑,密切監測已經確認的有毒有害或者質量嚴重不合格的某種食品是否還在流通環節進行銷售:

  (1)市場巡查、市場清查、專項執法檢查、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測等,以及對有問題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銷毀等;

  (2)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受理的消費者申訴舉報;

  (3)新聞媒體監督;

  (4)相關部門通報。

  4.3 信息預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期間,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險或者隱患、可能波及的范圍、危害程度等情況做出分析預測,組織專家進行評估,按照有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

  5.后期處置

  5.1 善后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發生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分析應急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理工作的建議,形成善后總結,逐級上報。總結內容包括應急基本情況、組織體系建設、應急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情況。

  5.2 制度完善

  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在認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完善相應應急制度,提高應對同類事故的能力。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監管工作,通過制度和機制建設,落實責任,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6.應急保障

  6.1 通訊和信息保障

  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各級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應24小時開通專線電話、自動傳真,以及信息網絡專用通道,保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時、準確報送。

  單位值班電話要保證24小時有人接聽,相關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確保上下通信聯系暢通,嚴禁關機或者無人應答。

  6.2 人員保障

  應急預案啟動期間要做好值班和備勤工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證有專人值班,有領導在崗帶班。

  (1)Ⅰ、II級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省局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相關處室的有關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工作日要全部在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備勤;遇到緊急情況,相關人員保證2小時內完成集結。

  市(州)、縣(市、區)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機關科室、股室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指派專人負責上報事故發展狀況和市場監管的最新情況,接收上級的相關指示。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不得擅自離崗;休息日90%以上的干部備勤;出現緊急情況,須在2小時內能夠集結30人以上,并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

  (2)Ⅲ級應急預案啟動期間,省局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相關處室的全體人員工作日要全部在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備勤。

  市(州)局應急指揮部所有成員、機關科室人員手機要保證24小時開通。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不得擅自離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備勤;遇到緊急情況,相關人員應在2小時內完成集結。縣(市、區)局工作日需全員在崗,休息日全員備勤。保證個人通訊工具暢通。出現緊急情況,應在1小時內完成集結,并迅速趕赴事發現場,做出應急處理。

  (3)Ⅲ級以下應急預案啟動期間,事故發生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保證執法力量,處理應急事故;暢通溝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情況。所有人員不得無故脫崗、離隊。

  6.3 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應急指揮部委托,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4 物資和經費保障

  應急響應期間,應急設施、裝備、物資和信息網絡確保正常,包括執法車輛、通訊設備、檢測設備在內的相關物資、設備要隨時處于備用狀態,做到隨時應急,隨時使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

  7.監督管理

  7.1 預案演練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習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7.2 宣教培訓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對廣大消費者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和防御風險的意識,正確引導消費。同時,引導媒體正面宣傳,避免社會恐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專業人員相關的工作能力,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掌握事故處理工作要求。

  7.3 獎懲

  7.3.1 責任追究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工作不力,不負責任,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嚴格追究信息瞞報、遲報、漏報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本地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2)嚴格追究相關人員不作為責任

  對未按照省局及當地政府應急預案要求,不積極配合,推諉扯皮,嚴重損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形象,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3)嚴格追究散布謠言的責任

  對違反紀律,隨意散布消息,誤導輿論和消費者,造成重大消極影響和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4)嚴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員的責任

  對因監管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2 工作獎勵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貢獻的,依據有關政策,及時給予表彰或者其他獎勵。

  8.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本預案的框架和內容,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市(州)局制定的應急預案,報省局備案;縣(市、區)局制定的應急預案,報市(州)局備案。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和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食品安全應急管理能力。

  8.2 名詞解釋和說明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其中,經評估認為造成一定程度公眾健康危害或對社會公共秩序產生嚴重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3 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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