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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非洲豬瘟防控長效機制 切實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實施意見 (贛府發〔2019〕12號)

   2019-09-18 260
核心提示: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和《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和《關于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國辦發〔2019〕44號)精神,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著力構建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切實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加強非洲豬瘟防控
 
  (一)提升生物安全防護水平。
 
  加強動物防疫監管,督促指導規模養殖場、屠宰場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盡快建立完善清洗消毒通道、生物安全隔離帶、生豬裝卸臺等防疫設施設備,改善防疫硬件條件,提高生物安全防范水平。支持畜禽養殖大縣建設社會化畜禽運輸車輛清洗消毒中心。鼓勵生豬養殖屠宰一體化企業創建非洲豬瘟無疫小區。(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嚴格落實關鍵防控措施。
 
  嚴格執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指導養殖場戶建立健全獸醫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封閉飼養、全進全出、清洗消毒、隔離觀察、空欄凈化等措施,嚴格車輛、人員和物品等出入場管理。督促養殖場戶落實養殖檔案制度,按規定加施牲畜標識,建立生豬可追溯體系。嚴格落實非洲豬瘟檢測和疫情報告制度,及早發現和處置隱患,嚴防疫情擴散。強化野豬監測巡查,嚴防野豬傳播疫情。(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負責)(三)加強餐廚廢棄物管控。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市場監管、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餐廚廢棄物全鏈條管控,對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收集、密閉運輸、集中處理、閉環監管,嚴禁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流入養殖環節。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養殖場日常巡查,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對養豬場戶因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引發疫情或造成疫情擴散的,不給予強制撲殺補助,并追究各環節監管責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等負責)
 
  (四)加強生豬產地檢疫。
 
  合理布局產地檢疫報檢點,落實養殖場檢疫申報員制度,推行產地檢疫網上申報,壓實貨主產地檢疫申報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檢疫規程,確保生豬檢疫全覆蓋。強化資料審核查驗、臨床健康檢查等產地檢疫關鍵環節,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癥狀的生豬,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按程序報告。嚴格產地檢疫證明發放、使用和管理,規范填寫和出具產地檢疫證明。強化檢疫監管,對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以及違規使用、倒賣產地檢疫證明等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安廳等負責)
 
  (五)加強生豬運輸過程監管。
 
  禁止生豬及其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落實生豬跨省調運非洲豬瘟檢測制度。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管,完善生豬運輸車輛備案管理制度,嚴格落實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制度,引導使用專業化、標準化、集裝化的運輸工具運輸生豬。建立生豬入省指定通道運輸制度,規劃設立生豬入境指定通道。在指定通道道口依托公安、林業等檢查站設施,設立臨時性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開展部門聯合值守,嚴格查驗產地檢疫證明、運輸車輛備案消毒情況、生豬健康狀況等,降低疫病擴散風險。加強對養殖場、屠宰場調運入場生豬的監管,嚴厲查處調入、收購、屠宰無檢疫證明、證物不符、未經指定通道運輸、來自疫區的生豬等違法違規行為,把好生豬調運落地關。(省農業農村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林業局等負責)
 
  (六)加強生豬產品加工經營環節監管。
 
  落實加工經營主體檢查檢測制度,強化流通、加工環節豬肉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查驗,嚴禁生產經營者采購、銷售、加工不合格的豬肉產品。強化加工經營環節監督檢查,加強對豬肉制品加工企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銷售企業和餐飲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依規開展抽檢,對非洲豬瘟復檢陽性的,及時進行處置并開展溯源調查。加大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旅客攜帶物查驗檢疫力度,禁止疫區產品進口,打擊走私生豬產品行為。切實做好供港生豬工作。(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南昌海關、省公安廳等負責)
 
  (七)加強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
 
  優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規劃布局,加快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轉運中心、暫存點等建設。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建立完善舉報制度,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收購、販運、銷售、隨意丟棄病死畜禽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行頂格處罰。(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等負責)
 
  二、加快推進屠宰行業轉型升級
 
  (八)建立健全屠宰企業檢驗檢測體系。
 
  嚴格落實屠宰企業非洲豬瘟自檢,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配齊非洲豬瘟檢測儀器設備和人員,按照檢測規程開展檢測工作,做好疫情排查和報告。加快探索建立第三方檢測制度,屠宰企業可簽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駐場開展肉品品質檢驗和非洲豬瘟檢測,管理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非洲豬瘟監督抽檢活動。建立生豬屠宰企業暫存產品抽檢制度,強化溯源追蹤,嚴格處置風險隱患。(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
 
  (九)落實駐場官方獸醫制度。
 
  在定點屠宰企業足額配備官方獸醫,大型、中小型生豬屠宰企業和小型生豬屠宰點分別配備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經費由地方財政足額解決。生豬屠宰企業要為官方獸醫開展檢疫提供人員協助和必要條件。探索建立簽約獸醫或協檢員制度,鼓勵屠宰企業配備專業獸醫人員,協助駐場官方獸醫開展屠宰檢疫工作。官方獸醫要依法履行檢疫和監管職責,嚴格按照規程開展屠宰檢疫并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嚴格監督屠宰企業查驗生豬產地檢疫證明和健康狀況、落實非洲豬瘟檢測制度,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有效。(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強化生豬屠宰環節監管。
 
  督促指導生豬屠宰企業嚴格履行動物防疫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把好生豬入場、肉品品質檢驗、生豬產品出廠及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關,規范臺賬記錄,堅決防止病死豬和未經檢疫、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入場屠宰,對病死豬實施無害化處理。督促指導屠宰企業加大消毒滅源力度,嚴禁豬販、肉販及其他無關人員進入待宰區、屠宰區、無害化處理間、產品加工區等區域。對環保不達標、不符合動物防疫等條件的,或因檢測不到位、造假等原因導致非洲豬瘟疫情擴散的,依法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加大對私屠濫宰打擊力度,對私屠濫宰、注水注藥、屠宰販賣病死豬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省農業農村廳、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等負責)
 
  (十一)加快建設現代化生豬屠宰企業。
 
  把生豬屠宰加工業作為我省農產品加工優先發展產業,按照屠宰場建在產地和變“運豬”為“運肉”要求,合理規劃生豬屠宰產業布局,支持新建、改建一批加工工藝先進、冷鏈設施配套、檢驗檢測設施完備、生物安全水平高、企業管理規范的現代化屠宰企業。持續開展生豬屠宰企業清理整頓,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引導生豬屠宰企業向產業上下游延伸,發展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全產業鏈經營,提升生豬屠宰企業市場競爭力。(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
 
  (十二)加強基層機構隊伍建設。
 
  各市、縣(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依托現有機構編制資源,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工作隊伍建設。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少于8人、5人。市、縣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應配備3-5名動物衛生執法人員。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規范化建設,各市、縣(區)政府根據鄉鎮區劃大小、養殖規模、工作任務等情況,在編制總量內,按規定采取內部調整、公開招聘、定向培養等多種方式,配齊配強基層動物防疫人員,每個鄉鎮配備官方獸醫不少于2名,其人員身份、工資福利、職稱晉升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三)完善獸醫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獸醫實驗室、防疫冷鏈系統、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動物檢疫申報點、生豬運輸指定通道等獸醫公共設施建設,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支撐能力。其中,市、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使用面積分別不低于500平方米、200平方米。加強動物防疫信息化平臺建設,建立部門信息系統共享制度,對非洲豬瘟防控各環節實行“互聯網+”監管,用信息化、智能化、大數據等手段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四)強化動物防疫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足額保障動物防疫工作經費、專項業務經費和應急處置經費,強化疫情監測排查、獸醫實驗室運行維護、防疫檢疫、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等財政保障。各市、縣(區)政府要落實基層官方獸醫和動物疫病防控人員工資、社保醫保和有關津貼等福利待遇。落實強制撲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補助資金,按照國家補助標準及時撥付到養殖場戶和無害化處理企業。(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四、千方百計穩定生豬生產
 
  (十五)積極鼓勵生豬復產增養。
 
  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對生豬生產進行積極扶持。對種豬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符合條件的規模養豬場戶給予短期貸款貼息補助,對省級發證種豬場和年出欄5000頭以上商品豬場在規定期間新增引進的能繁母豬給予適當獎勵性補貼。生豬生產、動物防疫等機械設備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重點支持生豬規模養殖場“復產增養”和生物安全提升。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整縣推進項目向非生豬重點縣延伸。支持大型生豬養殖企業通過收購、入股、合作、代管等形式,引領養殖場戶改造提升,加快復產增養。(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六)切實落實生豬產業發展用地。
 
  完善生豬產業用地政策,將規模化養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豬產業用地納入當地國土空間規劃,在年度用地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生豬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占補平衡,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在守住養殖不污染環境底線的基礎上,允許并鼓勵生豬養殖場在原場址內進行規劃重建或改擴建。支持農戶、企業發展規模養殖,取消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嚴格依法依規科學劃定禁養區,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超范圍劃定禁養區,對超范圍劃定禁養區、隨意擴大禁養限養范圍等問題,要限期整改。對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內關停搬遷的養殖場戶,要安排用地支持異地重建。(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七)加大金融保險支持力度。
 
  金融機構不得對養豬場戶、屠宰加工企業等盲目限貸停貸,更不能抽貸。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為符合條件的養豬場戶提供便利高效的信貸擔保服務。完善生豬保險政策,適當提高保費保額,將強制撲殺納入政策保險范圍,保險機構對符合投保條件的生豬養殖場戶不得拒保,做到愿保盡保,并根據保險合同按照應賠盡賠原則及時賠付。(江西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五、著力保障豬肉市場供應
 
  (十八)增強豬肉市場調控能力。
 
  嚴格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強化市場形勢研判,加強市場監測預警,建立生豬市場調控應急會商協調機制,研究制定保障豬肉市場供應方案。各級政府要抓緊落實資金,加快完成凍豬肉儲備任務,適當擴大凍肉儲備規模,提高市場調節能力,保障重要節點豬肉供應。暢通生豬及生豬產品合法調運,將仔豬及冷鮮肉運輸納入“綠色通道”政策范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交通運輸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十九)切實維護豬肉市場秩序。
 
  加強豬肉市場監管,打擊哄抬物價、欺行霸市、囤積居奇等非法交易行為,維護豬肉市場正常流通秩序。執行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補貼機制,一旦達到條件要及時啟動發放價格補貼,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加強輿論引導,穩定消費預期,增強消費信心,維護市場穩定。(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六、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二十)壓實地方責任。
 
  各市、縣(區)政府要對轄區內非洲豬瘟防控、生豬生產及市場供應工作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出臺并實施相關支持政策措施,統籌推進本地區非洲豬瘟防控、生豬生產、市場供應各項工作。對責任不落實、落實不到的嚴肅追責問責。對非洲豬瘟疫情因隱瞞不報、不及時報告或處置措施不力等問題導致疫情擴散蔓延的,從嚴追責問責。加強警示教育和提醒,堅決查處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嚴肅處理。對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生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十一)加強部門協同。
 
  生豬生產、穩產保供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各職能部門必須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農業農村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認真落實財政、土地、環保、流通、金融保險等支持政策,簡化程序、加快審批進度,確保各項措施盡快落實到位,形成動物疫病防控、穩定生豬生產和保障市場供應的合力。依法督促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商務廳、江西銀保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委編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民政廳、南昌海關、省林業局等負責,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19年9月10日


 
地區: 江西
標簽: 動物疫病 生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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