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加強鹽業行政管理,促進全市鹽業資源的保護、開發與利用,維護鹽業生產運銷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山東省實施〈鹽業管理條例〉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鹽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鹽業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泰安市鹽務局為市一輕工業公司管理單位,負責全市鹽政管理工作。
泰山區行政區域內的鹽政管理工作,由市鹽務局直接實施;肥城市鹽務局和郊區鹽務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鹽政管理工作;東平、寧陽、新泰的鹽政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供銷社負責。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級鹽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1、宣傳貫徹鹽業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鹽業的生產、銷售計劃,監督鹽業生產、銷售企業執行國家鹽生產、銷售計劃情況;
3、制止和查處鹽業的違法行為。涉及其他違法行為的,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依照國家規定受理鹽業的行政復議案件;
5、負責本級政府和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鹽業行政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鹽業運銷計劃的編制與管理。為實現全市食用鹽的專營和非定點工業用鹽計劃管理,根據國務院《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和《山東省實施〈鹽業管理條例〉辦法》,全市鹽的分配、調撥計劃,由市鹽務局負責編制,報市計委審核后下達。屬于供銷社經營的食鹽、農牧業用鹽和非定點用鹽計劃,由市供銷社編制,并經市鹽務局審定納入全市運銷計劃后,再按系統上報省供銷社。市供銷社在編制銷售計劃時,既要保障我市自產鹽的對外調撥,又要注意對碘缺乏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不得讓未經加碘或加碘不合格的食用鹽進入碘缺乏地區。運銷計劃下達后,由市計委會同市鹽務局、市供銷社、市衛生局監督組織實施。
三、嚴格按劃分銷區批發經營各類鹽。為保障運銷計劃的落實,對全市各鹽業公司的銷區按下列規定劃分:泰山區范圍內的食鹽、農牧業用鹽、非定點工業用鹽,由市果品鹽業公司負責批發經營;肥城、郊區鹽務局所屬鹽業公司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其自產的精制鹽實行近場放銷;其它縣市,由其供銷部門的鹽業公司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批發經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期和政企分開的原則,市鹽務局(鹽業公司)不再批發經營鹽。對于擅自超越上述銷售區域批銷售鹽的行為,由市鹽務局按無計劃鹽論處。
四、市鹽務局的業務經費,將對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從全市鹽的生產、銷售企業中提取管理費來解決。提取的辦法和比例,由市財政局會同一輕工業公司、市物價局另行制定。
強化鹽業管理工作,對于實現食鹽專營和非定點工業用鹽計劃管理,保障全市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顧全大局,積極配合,確保上述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