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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吉林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安委〔2019〕21號)

   2019-10-15 372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省安委會研究修訂了《吉林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吉林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工作,強化責任落實,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推動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見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提醒、告誡,共同分析并督促整改的談話。
 
    第三條 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承辦,其他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及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單獨或共同組織實施。共同組織實施約談的,發起約談的單位應與參加約談的單位主動溝通,并就約談事項達成一致。
 
    第四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到位的,由省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約談市(州)政府(含長白山管委會和梅河口市、公主嶺市,下同)主要負責人及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條例、省安委會工作要點、“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等工作不力及發現重大隱患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考核被列為“不合格”等次、未按要求完成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省安委會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人。
 
    第六條 發生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市(州)政府分管負責人:
 
    (一)30日內發生2起(含)以上的;
 
    (二)6個月內發生3起(含)以上的;
 
    (三)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
 
    (四)引發環保等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事故應急處置不力,特別是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達到較大事故的;
 
    (六)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調查的,或未落實責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七)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由市(州)安委會負責人或市(州)安委會責成市(州)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或市(州)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約談屬地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較大事故的;
 
    (二)發生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一般事故的;
 
    (三)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死亡人數增加的;
 
    (四)省安委會辦公室督辦的安全生產問題和事故隱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政府負責人約談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
 
    (一)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事故的;
 
    (二)事故應急處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擴大的;
 
    (三)其他需要約談的情形。
 
    第九條 約談程序的啟動:
 
    (一)省安委會進行的約談。省安委會直接要求或省安委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報請省安委會審定同意后,啟動約談程序;
 
    (二)省安委會辦公室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行業領域等特點,可按工作職責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啟動約談程序;
 
    (三)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由省安委會成員單位按工作職責組織實施,啟動約談程序;
 
    (四)省安委會或省安委會辦公室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可責成市(州)政府和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啟動約談程序。
 
    第十條 約談經批準后,由約談方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約談事由、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一條 被約談方應根據約談事由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況、原因分析、主要教訓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二條 被約談方為省安委會成員單位的,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及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接受約談。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一)被約談方為市(州)政府或有關部門的,約談范圍為:
 
    1.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2.有關縣(市、區)政府或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等;
 
    3.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二)被約談方為縣(市、區)政府或開發區管理機構的,約談范圍為:
 
    1.市(州)政府分管負責人、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2.縣(市、區)政府或開發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等;
 
    3.視情要求有關企業主要負責人接受約談。
 
    第十三條 約談人員除主約談人外,還包括參加約談的省安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或其內設機構負責人,以及組織約談的相關人員等。
 
    第十四條 根據約談工作需要,可邀請專家對約談的相關事項進行培訓指導;邀請新聞媒體、公眾代表等列席約談。
 
    第十五條 約談實施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陳述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討論分析,確定整改措施及時限;
 
    (四)形成約談紀要。
 
    市(州)政府及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進行的約談,約談紀要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約談方對照審核,跟蹤督導;
 
    (二)落實整改措施不力,連續發生事故的,由約談方給予通報,并抄送被約談方的上一級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整改情況要進行通報,舉一反三,推動落實防范措施。
 
    第十七條 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對中省屬企業的約談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九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對約談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各市(州)安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本地區安全生產約談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吉林省安全生產約談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安委〔2018〕12號)同時廢止。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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