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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應急規〔2020〕1號)

   2020-03-27 408
核心提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粵有關單位:現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的暫行辦法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粵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我廳反映。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0年3月17日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等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節后復工復產工作,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節后復工復產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因春節、國慶等重大節假日停產停工,在節后復工復產所采取的安全對策措施,以及政府及其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的過程。
 
    第四條 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負主體責任、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原則,著力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規定
 
    (一)通用規定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管控機制。從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物料、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全面辨識重大節假日復工復產可能產生的風險,并科學確定風險等級;針對安全風險,特別是重大安全風險特點,從組織管理、工程技術、教育培訓、制度管理、操作規程、防護與應急處置等方面,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認真排查,實施有效控制。
 
    第六條 復工復產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開展全面性安全檢查和崗位安全檢查,應對人員到崗情況、教育培訓情況、作業準備情況以及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引導各崗位員工根據本崗位安全責任清單對設備設施、工器具、物料、作業環境以及個人防護等進行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隱患排查治理要求,對發現的隱患立即進行整改,并采取必要的監控保障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節后復工復產安全教育培訓機制,在復工復產前,重點針對節后安全風險隱患、安全注意事項、安全防范措施、應急避險措施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員工的安全責任和勞動保護意識、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對新上崗員工及調崗員工,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自查、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加工、制造業等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應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未按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本單位復工復產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危害特點,加強員工應急救援培訓,完善應急物資準備,強化應急救援響應。必要時,應在復工復產前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吊裝作業、爆破作業、危險場所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涂裝、設備大修、建(構)筑物拆除、油罐清洗、危險品裝卸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嚴格按要求落實危險作業安全許可制度,切實加強安全防范。
 
    生產裝置在節日期間停運(停車)的,節后啟動前應進行系統檢查和維護保養;復雜系統啟動前應制定啟動(開車)方案,必要時,需聘請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本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完成風險分析研判、隱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保障、危險性較大的作業管理等工作;分管負責人應組織對各崗位員工按照安全責任清單進行檢查,及對各項復工復產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核查,確認措施落實到位,風險可控。生產經營單位應確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方可復工復產。
 
    (二)重點行業領域規定
 
    第十一條 重點行業領域除執行上述通用規定外,還需按行業類別執行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施工、非煤礦山、粉塵涉爆、有限空間作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前,應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制定復工復產方案、應急處置方案,進行全員安全教育,開展全面安全檢查。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開展涉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風險辨識,落實管控措施,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監測報警系統、應急救援設施等進行全面隱患排查整改。加強員工涉危險化學品崗位風險、作業要求及處置措施的安全培訓,組織開展針對性事故應急演練。復工復產前確認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裝置沖洗、吹掃、氣密試驗時安全措施的制定,引進蒸汽、氮氣、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險介質前的流程確認,引進物料時對流量、溫度、壓力、液位等參數變化情況的監測與流程再確認,進退料順序和速率的管理,可能出現泄漏等異常現象部位的監控。
 
    (二)建設工程項目復工復產前,建設單位要會同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重點對施工起重機械、深基坑、高大模板、腳手架、施工臨時用電設施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全面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發現的隱患問題。
 
    (三)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前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生產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地下礦山重點檢查:提升、運輸、通風、供電、排水等各大系統以及采空區、自救器、便攜式氣體檢測儀等。
 
    露天礦山重點檢查:采場邊坡、臺階高度、排水設施、人行通道、機電設備等。
 
    排土場重點檢查:階段高度、平臺寬度、邊坡坡度、泥石流攔擋設施、排水構筑物等。
 
    尾礦庫重點檢查:壩體穩定性、安全超高、干灘長度、排洪設施、浸潤線埋深、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庫區周邊環境等。
 
    (四)粉塵涉爆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斷電檢查;徹底清理工作場所、除塵管道、集塵器內的粉塵,并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檢查濕式除塵循環用水儲水池(箱)及水質過濾池(箱)的水量是否足夠,通風氣孔是否保持暢通;檢查生產場所是否存在違規使用白電油、工業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險品擦拭機器設備或清潔地板的行為,避免引發爆燃事故。
 
    (五)有限空間生產經營單位復工復產前,應確保“七不”(未經風險辨識不作業、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不作業、不佩戴勞動防護用品不作業、沒有監護不作業、電氣設備不符合規定不作業、未經審批不作業、未經培訓演練不作業)。
 
    (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全面檢查運輸車輛、罐式車輛罐體、罐式集裝箱、相關設備和衛星定位裝置的技術狀況,檢查配備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備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是否與所載運的危險貨物相匹配;應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對常壓罐體進行清洗(置換)作業,應按規定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存在超載超限等情況。
 
    第十三條 金屬冶煉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制定復工復產方案、應急處置方案;應對起重設備及其附件、盛裝熔融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及其耳軸、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隔離裝置、吹掃設施、安全坑、緊急排放設施、檢測監測報警裝置、聯鎖裝置及切斷裝置等進行專項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從事食品、機械、家具、木制品、塑料、紡織、服裝、服飾、鞋帽、皮革、玩具、手工藝品等加工制造的勞動密集型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使用的材料、安全通道、電氣設備設施,以及液氨、燃氣、有機溶劑等危險物品、檢測報警裝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等進行專項隱患排查。
 
    第十五條 對高層建筑、地下空間、廢舊物品(再生資源)回收、加工等勞動密集型生產經營單位、“多合一”等火災高風險場所,應全面檢查消防設施、安全疏散設施,確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六條 機械制造、涉氨制冷、漁業、民爆、農機、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組織開展節后復工復產安全隱患排查,加強關鍵工藝檢查、重點設備檢維修,確保監控設備可靠。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實施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監管職責,將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省級監管部門應當組織、推動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工作,督促各級監管部門做好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監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監管,將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監管檢查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屬地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因節后復工復產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監管部門未落實復工復產安全生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上級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約談,并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節后復工復產工作中違反《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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