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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2020-09-16 631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為進一步做好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和商務部《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86號),市商務局制定了《天津市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2020年9月10日


    (聯系人:市商務局法規處  劉暢;聯系電話:58665711)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貿易政策合規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貿易政策合規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29號)和商務部《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公告2014年第8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貿易政策,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涉及國際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國際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不包括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合規,是指本細則第二條所列貿易政策應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


    第四條 市政府部門在擬定貿易政策過程中應當自行進行合規性評估;報請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貿易政策,起草部門應當在報送請示中就合規性評估情況作出說明。


    第五條 市政府部門在擬定貿易政策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就是否合規征求市商務局意見的,應當提供貿易政策草案及制定的背景、依據、目標等基礎材料。市商務局應當在收到基礎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提出合規性評估意見,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市商務局就貿易政策合規情況征求商務部意見的,征求意見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市政府辦公廳轉送市商務局提出合規性評估意見的,由擬定貿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提供基礎材料。


    第六條 市商務局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小組,就貿易政策合規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征求專家小組意見。


    第七條 市政府部門應當在貿易政策公開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將政策文本抄送市商務局。


    第八條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通過商務部對貿易政策提出書面意見的,制定貿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商務部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商務局提供貿易政策的正式文本以及文件起草的背景、依據、目標等相關基礎材料。


    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貿易政策,由起草部門提供基礎材料,起草部門為兩個以上的,由主起草部門提供。區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區人民政府統一提供基礎材料。


    市商務局收到貿易政策相關基礎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直報商務部或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市政府辦公廳轉報商務部。


    第九條 商務部對我市貿易政策提出合規性意見后,制定貿易政策的市政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按合規性意見要求做好后續工作。以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貿易政策,由起草部門負責做好后續工作。區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貿易政策,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督促做好后續工作。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細則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區人民政府可以就相關貿易政策是否合規書面征求市商務局意見。


    附件:   可能影響貿易的政策措施


 
地區: 天津
標簽: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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