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暫行辦法》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暫行辦法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注銷、補證、換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令第557號發布)第二十條;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發布)第三條;
(四)《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號);
(五)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 》(粵工商消字〔2009〕418號)。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1-4項;《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1項。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原件1份)。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2項;本實施辦法。
(二)申請許可證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變更名稱(含主體名稱及地址名稱)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屬地址名稱變更的需提交轄區派出所或居委會地址更名證明(原件1份)。
2.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體除外)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相關委任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個體工商戶不允許變更負責人,必須注銷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重新申辦。
3.變更經營范圍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4)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5)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變更經營場所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6)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本實施辦法。
(三)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注銷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本實施辦法。
(四)許可證補證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證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許可證遺失的,需遞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證照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1份)。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五)許可證更換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更換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許可證增減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增(減)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注銷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證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更換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增(減)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撤回申請書》(見附表1-7),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本實施辦法。
七、行政許可受理機關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車服務的食品流通企業原則上應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企業也可選擇向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和龍崗分局轄區內個體工商戶(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申辦的個體戶除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分局各監管所;
(三)其他食品經營主體的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選擇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直通車企業的許可申請,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其他食品流通主體的許可申請決定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受理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受理機關審核申請資料—→受理機關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整改所需時間除外)。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七項。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流通許可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附件:申請表格
《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暫行辦法》已經市法制辦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食品流通許可暫行辦法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授予設區的市級食品流通監管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內,受理、審核、決定食品流通行政許可(含許可證的申請、變更、注銷、補證、換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8日國務院令第557號發布)第二十條;
(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2009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發布)第三條;
(四)《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號);
(五)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 》(粵工商消字〔2009〕418號)。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許可方式為直接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1-4項;《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1項。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原件1份);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需提供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 (復印件1份,驗原件);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6.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8.《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原件1份)。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2項;本實施辦法。
(二)申請許可證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變更名稱(含主體名稱及地址名稱)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5)屬地址名稱變更的需提交轄區派出所或居委會地址更名證明(原件1份)。
2.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個體除外)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相關委任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
個體工商戶不允許變更負責人,必須注銷原食品流通許可證重新申辦。
3.變更經營范圍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4)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5)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變更經營場所
(1)《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食品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4)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原件1份);
(5)與食品經營有關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1份):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了明確的分區銷售;操作流程中不應包含食品生產或加工行為;
(6)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本實施辦法。
(三)許可證注銷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注銷申請書》(原件1份);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本實施辦法。
(四)許可證補證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證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許可證遺失的,需遞交經營者在報紙上刊登證照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1份)。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五)許可證更換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更換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許可證增減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增(減)申請書》(原件1份);
2.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本實施辦法。
六、申請表格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注銷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補證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更換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增(減)申請書》、《食品流通許可撤回申請書》(見附表1-7),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受理窗口免費領取,也可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費下載。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本實施辦法。
七、行政許可受理機關
(一)享受市政府便利直通車服務的食品流通企業原則上應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企業也可選擇向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提出申請;
(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分局和龍崗分局轄區內個體工商戶(港、澳、臺居民在內地申辦的個體戶除外)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分局各監管所;
(三)其他食品經營主體的流通許可申請的受理機關為所在轄區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選擇向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直通車企業的許可申請,決定機關為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其他食品流通主體的許可申請決定機關為該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
法律依據:《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管理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人向受理機關遞交申請材料—→受理機關審核申請資料—→受理機關現場核查—→符合許可條件的,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整改所需時間除外)。20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3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印制發放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七項。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流通許可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附件: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