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本市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和其它用水。對各行業和居民生活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分類定價。嚴格限制高耗水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新產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調整計劃用水指標的措施。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前應當編制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沒有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不得立項、不得辦理用水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節水措施方案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建成后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停止使用。
第九條 不得銷售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設和使用中水設施:
(一)居民小區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
?。ǘ┢渌ㄔO項目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且設計用水量每日五十立方米以上。
中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應當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驗收。中水設施的運行使用應當接受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監督。
車輛清洗、園林綠化、道路清潔應當使用中水。有條件的間接冷卻水、工藝用水、鍋爐用水、沖廁用水、基建施工等也應當使用中水。
現有各類建筑物應當按計劃逐步建設中水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結合行業的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以及用水性質、近期水平衡測試報告對用戶下達用水計劃,并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城市用水實行持證用水制度。
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新增用水計劃指標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用水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和企業應當加強污水凈化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扣減計劃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用水單位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并簽訂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收繳協議。未取得用水計劃或者超計劃用水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ㄒ唬┏鲇媱澯盟蛔惆俜种乃坎糠?,按現行水價加一倍征收;
(二)超出計劃用水百分之二十及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按現行水價加二倍征收;
?。ㄈ┏鲇媱澯盟俜种氖耙陨?、不足百分之六十的,按現行水價加三倍征收;
?。ㄋ模┏鲇媱澯盟俜种耙陨系?,按現行水價加四倍征收。
逾期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主要用于節水技術措施工程的建設和改造。資金的使用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編制計劃,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在同級財政監督下執行。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計劃用水指標,不得擅自轉供水。需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臨時轉供水的,應當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和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計劃用水性質供水和用水。確需改變供、用水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業綜合用水定額,結合本市實際,加強對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及其他臨時用水,應當到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辦理用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取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措施;間接冷卻水不得直接排放。
對有條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核減用水計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污水、中水、雨水和礦井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扶持政策,鼓勵非常規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有條件的及新建、改建、擴建單位均應當采取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措施,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減少常規水使用量。
第二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企業產品結構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以及改變用水性質時,應當及時復測。測試結果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取得水平衡測試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在供水和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供水和用水單耗考核。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國家有關規定。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杜絕用水設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二十五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填報年、季、月度供水和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注冊水表將納入考核的各用戶的用水量按月報送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用水單位未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崔k理用水許可手續擅自供水、用水的;
?。ǘ┬陆?、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
?。ㄈ┥米酝懂a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和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跑、冒、滴、漏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處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減其供水量;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二)超計劃用水的;
?。ㄈ┪窗匆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十條 各級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2015年11月6日太原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集中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業務上受市水務主管部門的指導。
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縣(市)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條 本市優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和其它用水。對各行業和居民生活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分類定價。嚴格限制高耗水產業的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節約用水工作的管理,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節約用水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節約用水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和新產品研制開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城市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為確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調整計劃用水指標的措施。
第八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前應當編制用水、節水評估報告。沒有用水、節水評估報告的不得立項、不得辦理用水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節水措施方案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項目竣工后,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節約用水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供水企業不得供水。
建成后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停止使用。
第九條 不得銷售和使用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和器具。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設和使用中水設施:
(一)居民小區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
?。ǘ┢渌ㄔO項目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且設計用水量每日五十立方米以上。
中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應當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驗收。中水設施的運行使用應當接受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監督。
車輛清洗、園林綠化、道路清潔應當使用中水。有條件的間接冷卻水、工藝用水、鍋爐用水、沖廁用水、基建施工等也應當使用中水。
現有各類建筑物應當按計劃逐步建設中水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管理。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城市節約用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計劃,結合行業的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以及用水性質、近期水平衡測試報告對用戶下達用水計劃,并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城市用水實行持證用水制度。
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新增用水計劃指標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辦理用水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政府和企業應當加強污水凈化處理設施的建設,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扣減計劃用水指標。
第十四條 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
用水單位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申請用水計劃,并簽訂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收繳協議。未取得用水計劃或者超計劃用水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征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ㄒ唬┏鲇媱澯盟蛔惆俜种乃坎糠?,按現行水價加一倍征收;
(二)超出計劃用水百分之二十及以上、不足百分之四十的,按現行水價加二倍征收;
?。ㄈ┏鲇媱澯盟俜种氖耙陨?、不足百分之六十的,按現行水價加三倍征收;
?。ㄋ模┏鲇媱澯盟俜种耙陨系?,按現行水價加四倍征收。
逾期不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主要用于節水技術措施工程的建設和改造。資金的使用由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編制計劃,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在同級財政監督下執行。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計劃用水指標,不得擅自轉供水。需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臨時轉供水的,應當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供水設施單位和用水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計劃用水性質供水和用水。確需改變供、用水性質的,應當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業綜合用水定額,結合本市實際,加強對行業綜合用水定額和單項用水定額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筑施工及其他臨時用水,應當到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辦理用水許可手續。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取一水多用、循環用水等措施;間接冷卻水不得直接排放。
對有條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使用的,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可以核減用水計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污水、中水、雨水和礦井水等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扶持政策,鼓勵非常規水資源的開發、利用。
有條件的及新建、改建、擴建單位均應當采取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措施,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減少常規水使用量。
第二十二條 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企業產品結構或者生產工藝發生變化以及改變用水性質時,應當及時復測。測試結果經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取得水平衡測試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在供水和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供水和用水單耗考核。
第二十四條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國家有關規定。
用水單位應當加強用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杜絕用水設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二十五條 供水、用水單位應當向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填報年、季、月度供水和用水統計報表。
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注冊水表將納入考核的各用戶的用水量按月報送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用水單位未向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崔k理用水許可手續擅自供水、用水的;
?。ǘ┬陆?、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
?。ㄈ┥米酝懂a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節約用水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和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跑、冒、滴、漏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處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限制或者核減其供水量;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
(二)超計劃用水的;
?。ㄈ┪窗匆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
第三十條 各級節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