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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疫情防控、長江禁漁期間廣告發布行為的通告

   2021-01-19 725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凈化合肥市廣告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
為進一步凈化合肥市廣告市場環境,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長江巢湖“十年禁漁”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現就規范疫情防控和長江禁漁期間廣告發布行為通告如下:
 
    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疫情防控、長江巢湖“十年禁漁”相關政策要求開展廣告活動,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代言虛假違法廣告,不得變相利用疫情、禁漁信息進行商業炒作。
 
    二、廣播、電視、報刊、戶外、網站、電商平臺、移動互聯網APP、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各類媒介單位要堅持正確的廣告導向,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廣告發布前真實性、合法性審查的法定責任。
 
    三、嚴禁發布含有虛假疫情信息、不恰當利用疫情公共信息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規定要求、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廣告。
 
    四、嚴禁未經審批或者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法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新冠病毒疫苗廣告。
 
    五、嚴禁發布夸大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用品、口罩、防護服等防疫用品的性能、用途、功效、質量等違法廣告,以及偽稱其產品可以治療、治愈新冠肺炎和防治新冠病毒等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廣告。
 
    六、嚴禁發布違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廣告。
 
    七、禁止發布“長江(巢湖)野生魚”“長江(巢湖)魚蝦”“江鮮”“湖鮮”等水產品廣告,不得發布以人工養殖水產品冒稱長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鮮”“湖鮮”等內容的虛假違法廣告。


 
地區: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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