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及有關單位: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關配套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以下簡稱《行業目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2013年第9號,以下簡稱《數量標準》)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文書和許可證樣式及說明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53號)均已公布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適用范圍
(一)列入《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數量標準》要求的化工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
(二)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化工企業,按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需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三)使用危險化學品僅作為燃料的企業,不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
二、審批權限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區縣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二)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有關注意事項
(一)準確把握適用范圍。《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的行業目錄(2013年版),其中“小類”欄列出的行業,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 -2011)規定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等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從中選取25個小類行業構成。
《數量標準》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數量標準,其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二)嚴格實施使用許可。《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并投入生產的企業,應當在2014年11月1日前,依照《辦法》的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新建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待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生產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及時進行變更申請工作。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變更的,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申請文件、資料。
(四)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工作另行通知)。
(五)依法進行安全評價。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區縣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六)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并取得相應證書;取得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可直接辦理延期換證。
(七)使用批準證書的廢止。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在此之前所辦理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使用批準證書》,自該意見公布執行之日起自行作廢。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各級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宣貫工作,組織好相關人員的學習培訓;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依法辦理相關申請。
(二)按時完成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摸底工作,依法確定行政區域內應當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并將摸底情況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摸底調查表》(見附件1);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季度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市安全監管局,并按照《辦法》的要求,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三)嚴格安全使用許可條件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加強對“兩重點一重大”使用企業的行政許可工作,凡自動化控制水平較低,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要進行自動化提升改造,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裝置,要重新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并按照診斷報告,實施有效整改,進一步優化安全生產環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無力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一律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四)加強對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但使用數量達不到《數量標準》要求的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的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罰。特別是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完成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定期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法系統排查事故隱患,對發現的隱患責令企業立即整改,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附件:
1. 區/縣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摸底調查表
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7號
3.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
4.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2014年5月26日
(聯系人:權圓圓;聯系電話:28208963)
(此件主動公開)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其相關配套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以下簡稱《行業目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 2013年第9號,以下簡稱《數量標準》)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文書和許可證樣式及說明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53號)均已公布施行,為貫徹落實《辦法》要求,做好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市安全監管局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適用范圍
(一)列入《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數量標準》要求的化工企業,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
(二)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化工企業,按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需再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三)使用危險化學品僅作為燃料的企業,不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
二、審批權限
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區縣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一)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二)區縣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有關注意事項
(一)準確把握適用范圍。《行業目錄》是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告的行業目錄(2013年版),其中“小類”欄列出的行業,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 -2011)規定的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等3個典型的制造業(大類),從中選取25個小類行業構成。
《數量標準》執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數量標準,其使用量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最低年設計使用量和實際使用量的較大值確定。
(二)嚴格實施使用許可。《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并投入生產的企業,應當在2014年11月1日前,依照《辦法》的規定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新建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逾期不申請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辦法》規定的安全使用條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依法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待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恢復生產。對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繼續生產的,依法進行處罰。
(三)及時進行變更申請工作。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進行變更的,應按照《辦法》規定的時限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申請文件、資料。
(四)開展安全培訓工作。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培訓工作另行通知)。
(五)依法進行安全評價。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整改;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區縣安全監管部門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重要依據。
(六)落實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并取得相應證書;取得二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可直接辦理延期換證。
(七)使用批準證書的廢止。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在此之前所辦理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批準證書》、《危險化學品使用批準證書》,自該意見公布執行之日起自行作廢。
四、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辦法》的宣貫工作
各級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辦法》的宣貫工作,組織好相關人員的學習培訓;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督促、指導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依法辦理相關申請。
(二)按時完成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做好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摸底工作,依法確定行政區域內應當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并將摸底情況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摸底調查表》(見附件1);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季度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市安全監管局,并按照《辦法》的要求,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三)嚴格安全使用許可條件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加強對“兩重點一重大”使用企業的行政許可工作,凡自動化控制水平較低,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要進行自動化提升改造,對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裝置,要重新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并按照診斷報告,實施有效整改,進一步優化安全生產環境,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對無力整改或無法整改的,依法實施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一律不予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四)加強對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
各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化學品但使用數量達不到《數量標準》要求的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嚴格按照《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4號)的要求進行隱患排查,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進行處罰。特別是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完成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造,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定期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進科學的管理方法系統排查事故隱患,對發現的隱患責令企業立即整改,確保企業生產安全。

1. 區/縣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摸底調查表
2.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57號
3.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
4.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2014年5月26日
(聯系人:權圓圓;聯系電話:28208963)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