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法律、規章、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我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本規則及其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量化、補充本規則及裁量基準。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則根據違法行為構成要素和情節,設定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準,裁量因子的設定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以及社會影響;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
(四)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五)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六)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條 本規則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計算罰款金額。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本規則附件中的十四類特定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通過個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基準計算罰款金額;辦理其他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時,應當通過共性和修正裁量基準計算罰款金額。
第六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建設相關系統,實現裁量工作的高效、便捷、準確。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六保”、“六穩”等國家或者自治區宏觀形勢和政策要求,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可以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上、下浮30%以內執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處罰幅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及時主動消除環境影響且環境影響輕微的,由當事人提供相應材料,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實后可以免予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排污許可證登記,在發現后5個工作日內改正的;
(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除外)投入生產,但污染防治設施未按規定進行驗收,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5個工作日內開展驗收工作的;
(三)除第一類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重金屬、病原體、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外,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超標幅度不超過10%(pH值大于等于5.5且小于等于9.5)、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幅度不超過10%、噪聲超標在1分貝以內,且在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五)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密閉,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規范制定突發環境事件(事故)應急預案但未按規定將應急預案備案或者未按規定開展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整改的;
(七)因突發故障等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8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產、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開環境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九)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考慮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三)新法優于舊法。
行政處罰的依據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更有利于當事人的,適用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條 環境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案件調查部門應當以本規則和裁量基準為依據,全面調取有關違法行為和情節的證據;在提交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時,不僅要附有違法行為的定性證據,還應根據裁量因子提供有關定量證據,并提出自由裁量的建議。
案件審查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則和裁量基準,對具體案件處罰的自由裁量建議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案件調查部門未就自由裁量的建議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和依據,或者相應的證據材料不足的,案件審查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案件調查部門進行補充。
經集體審議的案件應當專門對案件的裁量情況進行審議,書面記錄審議結果,并隨案卷歸檔。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查辦環境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后,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有毒有害物質,指列入國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等相關名錄中的物質。
本規則中所稱的“以內”包括本數;裁量基準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三條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政執法的具體情況對本規則和裁量基準適時進行調整和修正。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桂環規范〔20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一)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行為(報告書、報告表類)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項目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非生產型) | 1 |
報告表(生產型)/報告書 | 2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涉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項目 | 5 | |
項目建設情況 | 項目已停工 | 1 |
項目正建設/項目已建成 | 2 | |
生產階段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登記管理/簡化管理 | 1 |
重點管理 | 2 | |
排放去向或影響區域(水、氣)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V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I、Ⅱ、Ⅲ、Ⅳ類水體/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2 | |
一類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小時煙氣流量(氣)/日排放量(水) | 10萬標立方米以下/5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20萬標立方米以下/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5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排放去向或影響區域(水、氣)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V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I、Ⅱ、Ⅲ、Ⅳ類水體/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2 | |
一類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排污超標狀況 | 超標200%以下 | 1 |
超標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標1000%以上 | 5 | |
污染治理設施 運行狀況 | 污染治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 | 1 |
污染治理設施停運 | 2 | |
正常生產時不通過處理設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 排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 5 | |
小時煙氣流量(氣)/日排放量(水) | 10萬標立方米以下/ 5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 2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 1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20萬標立方米以下/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5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 /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工 業污水處理廠)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違反現場檢查規定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拒絕檢查情形 | 遲滯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 | 1 |
遲滯超過30分鐘/阻礙檢查或隱匿相關信息、資料/圍堵、留滯執法人員/拒絕提供信息、資料 | 2 | |
暴力抗法/銷毀相關信息、資料 | 5 | |
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情形 | 提供虛假的非關鍵性信息、資料 | 1 |
偽造現場/偽造、變造相關信息、資料/故意以停產、停排應對檢查、監測/提供虛假信息、資料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條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五)超標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超標因子 | 1個 | 1 |
2個以上5個以下 | 2 | |
5個以上 | 5 | |
排放去向或影響區域(水、氣)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V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I、Ⅱ、Ⅲ、Ⅳ類水體/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2 | |
一類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排污超標狀況 | 超標200%以下 | 1 |
超標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標1000%以上 | 5 | |
小時煙氣流量(氣)/日排放量(水) | 10萬標立方米以下/ 5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 2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 1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10萬標立方米以上20萬標立方米以下/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5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20萬標立方米以上/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
大氣超標排放 時期敏感度 | 一般期間 | 1 |
特殊或重大活動期間 | 2 | |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六)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超總量因子 | 1個 | 1 |
2個以上5個以下 | 2 | |
5個以上 | 5 | |
排放去向或影響區域(水、氣) | 二類功能區(工業區和農村地區)/V類水體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 1 |
二類功能區(居民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I、Ⅱ、Ⅲ、Ⅳ類水體/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 2 | |
一類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超總量狀況 | 年總量20%以下 | 1 |
年總量20%以上100%以下 | 2 | |
年總量100%以上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七)違反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項目環評文件類別 | 報告表(非生產型) | 1 |
報告表(生產型)/報告書 | 2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涉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項目 | 5 | |
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驗收狀況 | 有環境保護設施 | 1 |
驗收中弄虛作假 | 2 | |
無環境保護設施 | 5 | |
廢氣類別 | 農業生產、畜禽養殖/揚塵/機械、汽車修理 | 1 |
一般工業廢氣/含惡臭污染物的廢氣/醫療/實驗室/火電、鋼鐵、石化、水泥、煉焦、有色、化工等重點行業廢氣、煙塵/燃煤鍋爐廢氣、煙塵/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 | 2 | |
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 | 5 | |
廢水類別 | 生活廢水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 5 | |
工業固體廢物類別 | 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 |
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2 | |
危險廢物 | 5 |
注:本表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的環境違法行為。
(八)違反自行監測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排污單位管理類別 | 登記管理/簡化管理 | 1 |
重點管理 | 2 | |
行為類別 | 按照規定進行了監測但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不完整 | 1 |
未按照規定進行監測 | 2 | |
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環境違法行為;
2.監測頻次有每月一次、每季一次、每半年一次、每年一次等,每一頻次(月/季/半年/年)內的監測內容中有一項指標未監測或者未按規定的方式監測的,視為未按照規定進行監測;
3.完整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是指保存的原始監測記錄全面、準確地反映監測狀況并符合國家《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相關監測規范的規定。
(九)違反自動監測設備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安裝、聯網、運行 情況 | 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不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 1 |
發生故障且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已安裝未聯網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部分停運的/未按照規定安裝的/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全部停運的 | 2 | |
擅自改動參數和監測數據的 | 5 | |
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情況 | 比對監測不合格且未及時整改 | 1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1%以上10%以下 | 2 | |
傳輸的自動監測數據與現場分析儀表數據不一致,數據偏差10%以上 | 5 | |
自動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 | 自動監測數據傳輸率日均值90%以上95%以下 | 1 |
自動監測數據傳輸率日均值80%以上90%以下 | 2 | |
自動監測數據傳輸率日均值80%以下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以及其他同類型環境違法行為;
2.有效傳輸率=(考核時段內小時數據和日數據實收數據個數之和/考核時段內小時數據和日數據應收數據個數之和)*100%,剔除停產時段數據。
(十)違反輻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涉及密封放射源、射線裝置類型(不含運輸活動) | Ⅳ類、Ⅴ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 | 1 |
Ⅱ類、Ⅲ類放射源/Ⅱ類射線裝置 | 2 | |
Ⅰ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 | 5 | |
涉及放射性物品類型(限運輸活動) | 三類放射性物品 | 1 |
二類放射性物品 | 2 | |
一類放射性物品 | 5 | |
放射性廢物類型 (不含廢密封放射源) | 極短壽命放射性廢物/極低水平放射性廢物 | 1 |
低水平放射性廢物/中水平放射性廢物 | 2 | |
高水平放射性廢物 | 5 | |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分類 | 乙級工作場所/丙級工作場所 | 1 |
甲級工作場所 | 5 | |
工作場所防護情況 | 有防護措施 | 1 |
有防護措施但不完備 | 2 | |
無防護措施 | 5 | |
涉及輻射事故等級 | 未發生輻射事故 | 1 |
一般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 | 2 | |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 5 |
注:1.本表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輻射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的分類按照《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和《關于發布放射源分類辦法的公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年第62號)的規定;
3.輻射事故分級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
(十一)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涉及一般固體廢物數量 | 1萬噸以下 | 1 |
1萬噸以上100萬噸以下 | 2 | |
100萬噸以上 | 5 | |
涉及危險廢物數量 | 1噸以下 | 1 |
1噸以上2噸以下 | 2 | |
2噸以上 | 5 |
注:1.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
2.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年產生量、貯存量、利用量等,以實際涉案量計算。
(十二)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涉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數量 | 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1輛 | 1 |
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2輛以上5輛以下 | 2 | |
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5輛以上 | 5 |
注:本表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以及其他同類型環境違法行為。
(十三)違反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項目環評文件 類別 | 登記表/報告表(非生產型) | 1 |
報告表(生產型)/報告書 | 2 | |
報告書(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項目)/涉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項目 | 5 | |
涉及海洋功能 區塊類型 | 具有工業與城鎮用海性質的區塊 | 1 |
具有農漁業用海性質的區塊/具有港口航運用海性質的區塊/具有旅游休閑娛樂用海性質的區塊/具有礦產與能源用海性質的區塊 | 2 | |
具有海洋保護性質的區塊/具有特殊利用性質的區塊/具有保留海域后備空間資源性質的區塊 | 5 | |
污染物類別 | 生活廢水/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危險廢物 | 5 | |
超標因子 | 1個 | 1 |
2個以上5個以下 | 2 | |
5個以上 | 5 | |
超總量因子 | 1個 | 1 |
2個以上5個以下 | 2 | |
5個以上 | 5 | |
排污超標狀況 | 超標200%以下 | 1 |
超標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標1000%以上 | 5 | |
超總量狀況 | 年總量20%以下 | 1 |
年總量20%以上100%以下 | 2 | |
年總量100%以上 | 5 | |
水日排放量 | 5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1 |
500噸以上1000噸以下(一般排污單位)/20萬噸以上50萬噸以下(生活污水處理廠)/1萬噸以上5萬噸以下(工業污水處理廠) | 2 | |
1000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50萬噸以上(生活污水處理廠)/5萬噸以上(工業污水處理廠) | 5 | |
涉及一般固體廢物數量 | 1萬噸以下 | 1 |
1萬噸以上100萬噸以下 | 2 | |
100萬噸以上 | 5 | |
涉及危險廢物數量 | 1噸以下 | 1 |
1噸以上2噸以下 | 2 | |
2噸以上 | 5 | |
涉及密封放射源、射線裝置、放射性物品類型 | Ⅳ類、Ⅴ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三類放射性物品 | 1 |
Ⅱ類、Ⅲ類放射源/Ⅱ類射線裝置/二類放射性物品 | 2 | |
Ⅰ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一類放射性物品 | 5 |
注:本表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海洋環境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十四)違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為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責任主體 | 非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1 |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 2 | |
涉及土壤面積 | 500平方米以下 | 1 |
5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 | 2 | |
20000平方米以上 | 5 | |
排污超標狀況 | 超標200%以下 | 1 |
超標200%以上1000%以下 | 2 | |
超標1000%以上 | 5 | |
污染物類別 | 生活廢水/Ⅰ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 1 |
服務業廢水、養殖廢水/一般工業廢水/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醫療廢水 | 2 | |
含一類污染物或重金屬、病原體、放射性物質的廢水/危險廢物 | 5 | |
土壤污染狀況 | 未造成土壤污染 | 1 |
造成土壤污染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下 | 2 | |
造成土壤污染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 | 5 | |
土壤所在區域 | 第二類建設用地/未利用地 | 1 |
第一類建設用地/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安全利用類農用地 | 2 | |
優先保護類農用地 | 5 |
注:本表適用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基準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1-5代表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不同程度。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不含本次) | 未受過環境行政處罰 | 1 |
4次以下 | 2 | |
4次以上 | 5 | |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 5天以下 | 1 |
5天以上30天以下 | 2 | |
30天以上 | 5 | |
違法行為發生地點 | 位于相應環境功能規劃區域內 | 1 |
位于相應環境功能規劃區域外,但不在保護區/位于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緩沖區/位于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 | 2 | |
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位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 5 | |
是否造成突發環境 事件 | 未造成突發環境事件 | 1 |
造成一般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 2 | |
造成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 5 | |
區域影響 | 縣級行政區域內 | 1 |
市級行政區域內 | 2 | |
省級行政區域內/跨省級行政區域 | 5 | |
社會影響 | 無媒體曝光且無有效投訴 | 1 |
縣級、市級、省級媒體曝光/廣西互聯網網站曝光/全國互聯網門戶網站曝光/六次以下有效投訴 | 2 | |
中央媒體曝光/六次以上有效投訴/群體事件 | 5 |
注:1.兩年內是指以本次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為起點往前追溯兩年;
2.環境違法次數以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不要求為同一類或同一種違法行為;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含多個環境違法行為的,以行為個數計算違法次數;
3.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
4.有效投訴以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記錄確定;
5.媒體,指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傳統信息傳播工具及其網絡載體。
三、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基準
下列表格用數值表示裁量因子不同的裁量等級,-2~2代表可予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不同情形。
修正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等級 |
主觀過錯程度 | 受他人脅迫 | -2 |
過失 | 0 | |
故意 | 2 | |
改正態度 | 立即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 -2 |
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 1 | |
故意拖延/拒不改正 | 2 | |
補救措施 | 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消除環境影響 | -2 |
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環境影響部分消除 | -1 | |
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消除 | 0 | |
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 | 1 | |
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擴大 | 2 | |
配合調查情況 | 積極配合調查 | -2 |
消極配合調查/拒不配合調查 | 1 | |
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 | 2 | |
經濟承受度 (企業類型) | 個體工商戶/自然人 | -2 |
一般企事業單位 | 0 | |
央企/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 | 2 | |
產業結構類型 | 鼓勵類 | -2 |
其他類 | 0 | |
限制類 | 1 | |
淘汰類 | 2 |
注:產業結構類型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9號《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如有調整,按新的目錄執行。
四、罰款金額的計算
罰款金額采用固定裁量公式計算法計算。
(一)綜合考慮違法行為情節、后果的嚴重程度和違法主體特點,確定各個性裁量基準、共性裁量基準、修正裁量基準中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
違法行為在同一裁量因素或者修正因素內同時有多個裁量因子的,按裁量等級最高的取值。
無法確定或者對應的個性裁量基準,裁量等級不取值;共性裁量基準、修正裁量基準中的所有裁量因素和修正因素,應當確定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級數值。
(二)將相關個性裁量基準、共性裁量基準和修正裁量基準的裁量等級數值代入裁量公式,計算出與違法行為情節、后果相匹配的處罰金額。
公式系數計算按“四舍五入”法取值到小數點后3位,公式計算的裁量處罰金額按“四舍五入”法取整到“元”。
計算出的裁量處罰金額不得超出法定的裁量范圍。
(三)“排污超標狀況”存在多個污染因子超標的,以超標倍數最高的污染因子進行等級裁量,“小時煙氣流量”以超標當日在線小時煙氣流量最高值認定,“水日排放量”以超標當日在線污水排放量認定。
實際小時煙氣流量和日排水量無法認定的,依次以排污許可證、環評文件、人工監測數據、污染源普查數據及其他方式核定。
(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實際排放總量以各級負責總量核定的部門認定為準。
(五)固定裁量公式計算
1.裁量公式:X=N+(M-N)×[(A-1)/4]×(1+B)
X:裁量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上限
N:法定處罰下限,無下限的取值為0
A:裁量系數
B:修正系數
2.裁量系數A
根據現場執法調查取證事實,選擇違法行為對應的個性裁量基準、共性裁量基準,由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計算裁量系數。
①只有一個裁量因子時,A=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
②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裁量因子時,裁量系數的計算方法為:選擇一個裁量等級最高的,作為首要因子,取其對應數值進行計算;其他裁量因子取裁量等級數值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③A=50%×首要因子等級數值+50%×其他裁量因子數值的平均數。
④無法適用個性裁量基準的違法行為,則適用共性裁量基準確定裁量系數A。
3.修正系數B
修正裁量基準包括:主觀過錯程度、改正態度、補救措施、配合調查情況、經濟承受度、產業結構類型6項,裁量等級數值從-2到2。
B=(修正裁量基準中的裁量因子對應的裁量等級數值之和/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