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依法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與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依法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
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二、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調整實施有關內容的,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作相應調整實施。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規中的有關規定,與國務院批準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調整實施。
三、上述地方性法規的調整實施在三年內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地方性法規;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