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級有關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和《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 革的意見》(瀘市府發〔2002〕19號)精神,為我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特 制定我市糧食風險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一、市對縣區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根據省對市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精神,市對縣區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上級沒有重大政策調整的情況下,市對縣區包干期為三年,具體包干辦法、金額另行通知。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及補貼辦法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商品糧食利息費用補貼,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陳化糧價差本息補貼,新增財務掛帳本息補貼,以及銷售老糧產生的價差本息補貼等糧食方面的開支。我市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范圍及補貼辦法為:
(一)利息補貼
對糧食收儲企業在2001年12月31日商品糧食庫存中扣除不屬國家定購和保護價收購而由企業自主經營儲存的糧食外,財政對全部庫存商品糧食給予利息補貼、品種包括稻谷、小麥、玉米三大品種,計息依據為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糧食庫存值和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
(二)費用補貼
對糧食儲備環節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重點用于對銷售環節的費用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區自定。
(三)價差補貼
為推進我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對糧食企業因執行國家保護價收購糧食而導致庫存糧食均價高于市價的問題,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縣區財政、糧食、農發行共同商定并報經政府批準確定的銷售價與企業糧食庫存均價之間的差額。
(四)為促使糧食收儲企業加快糧食銷售工作,各縣區可對糧食收儲企業實行糧食銷售目標管理責任制,對超銷售部份給予費用獎勵。
(五)根據我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的實際情況,財政對糧食收儲企業原經政府同意處理的陳化糧價差損失,建倉貸款實行按實貼息。
三、糧食風險基金財政管理辦法
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后、原由各縣區財政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仍按原管理辦法由預算體制專項上解市財政、市財政按季將糧食風險基金通過農發行專戶撥付各縣區財政在農發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區財政收到糧食風險基金后,應盡快將資金撥付 有關糧食企業,及時支付應付農發行的利息和貸款本金。
每個季度的糧食風險基金撥付,首先支付應由財政負擔的各項利息支出和糧食收儲企業的各項費用補貼,最后支付糧食銷售后的價差損失。糧食風險基金不足支付糧食銷售后的價差損失時,由財政欠撥,未補足之前,由財政支付利息,待今后糧食風險基金到位后,歸還價差本金。農發行收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002年2月20日前為年利率5?85%,2002年2月21日起調為年利率5.31%,其中建倉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執行。
今后國家利率調整,按調整利率執行。
四、加強糧食銷售貨款回籠收貸管理
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糧食時,必須先款后貨,一律不準拖欠貨款。糧食收儲企業收到貨款后,必須在當天,最遲于次日內將貨款存入農發行專戶,同時向財政、糧食、農發行報送糧食銷售報表(附件)一式四份,財政據此核實后結算價差損失,作為財政彌補價差損失的依據,農發行據此核實后收回貸款本金。糧食企業銷售糧食的貨款不按時存入農發行專戶的,其利息從財政撥付企業的有關費用補貼中扣除。對企業擠占挪用銷貨款的,財政直接從企業補貼費用中扣收, 歸還農發行貸款,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農發行收到糧食企業存入的貨款和財政價差補貼手續完善后,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按政府批準的銷售價據實收回貸款本金,有銷售毛利的,再分解銷售費用和利息。農發行收到企業銷售貨款而未按規定收貸的,糧食企業不再支付利息,其損失由農發行有關責任人員負擔。
五、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截留挪用。對糧食收儲企業在減員分流人員中的補償安置費支出,不得用糧食風險基金支付。財政對糧食收儲企業起銷售獎勵的費用可用于糧食收儲企業在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支出。
六、各縣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努力促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順利開展。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與市里相關部門聯系。
七、本管理使用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其規定辦理。
附:瀘州市、縣區地方商品糧庫存糧食銷售報表(官網附件不能下)
一、市對縣區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根據省對市糧食風險基金包干精神,市對縣區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上級沒有重大政策調整的情況下,市對縣區包干期為三年,具體包干辦法、金額另行通知。
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及補貼辦法
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商品糧食利息費用補貼,地方儲備糧利息費用補貼,陳化糧價差本息補貼,新增財務掛帳本息補貼,以及銷售老糧產生的價差本息補貼等糧食方面的開支。我市實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具體使用范圍及補貼辦法為:
(一)利息補貼
對糧食收儲企業在2001年12月31日商品糧食庫存中扣除不屬國家定購和保護價收購而由企業自主經營儲存的糧食外,財政對全部庫存商品糧食給予利息補貼、品種包括稻谷、小麥、玉米三大品種,計息依據為糧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糧食庫存值和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
(二)費用補貼
對糧食儲備環節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重點用于對銷售環節的費用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各縣區自定。
(三)價差補貼
為推進我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對糧食企業因執行國家保護價收購糧食而導致庫存糧食均價高于市價的問題,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縣區財政、糧食、農發行共同商定并報經政府批準確定的銷售價與企業糧食庫存均價之間的差額。
(四)為促使糧食收儲企業加快糧食銷售工作,各縣區可對糧食收儲企業實行糧食銷售目標管理責任制,對超銷售部份給予費用獎勵。
(五)根據我市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后的實際情況,財政對糧食收儲企業原經政府同意處理的陳化糧價差損失,建倉貸款實行按實貼息。
三、糧食風險基金財政管理辦法
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后、原由各縣區財政配套的糧食風險基金,仍按原管理辦法由預算體制專項上解市財政、市財政按季將糧食風險基金通過農發行專戶撥付各縣區財政在農發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縣區財政收到糧食風險基金后,應盡快將資金撥付 有關糧食企業,及時支付應付農發行的利息和貸款本金。
每個季度的糧食風險基金撥付,首先支付應由財政負擔的各項利息支出和糧食收儲企業的各項費用補貼,最后支付糧食銷售后的價差損失。糧食風險基金不足支付糧食銷售后的價差損失時,由財政欠撥,未補足之前,由財政支付利息,待今后糧食風險基金到位后,歸還價差本金。農發行收息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2002年2月20日前為年利率5?85%,2002年2月21日起調為年利率5.31%,其中建倉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利率執行。
今后國家利率調整,按調整利率執行。
四、加強糧食銷售貨款回籠收貸管理
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糧食時,必須先款后貨,一律不準拖欠貨款。糧食收儲企業收到貨款后,必須在當天,最遲于次日內將貨款存入農發行專戶,同時向財政、糧食、農發行報送糧食銷售報表(附件)一式四份,財政據此核實后結算價差損失,作為財政彌補價差損失的依據,農發行據此核實后收回貸款本金。糧食企業銷售糧食的貨款不按時存入農發行專戶的,其利息從財政撥付企業的有關費用補貼中扣除。對企業擠占挪用銷貨款的,財政直接從企業補貼費用中扣收, 歸還農發行貸款,情節嚴重的,按國務院《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農發行收到糧食企業存入的貨款和財政價差補貼手續完善后,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節假日順延)按政府批準的銷售價據實收回貸款本金,有銷售毛利的,再分解銷售費用和利息。農發行收到企業銷售貨款而未按規定收貸的,糧食企業不再支付利息,其損失由農發行有關責任人員負擔。
五、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截留挪用。對糧食收儲企業在減員分流人員中的補償安置費支出,不得用糧食風險基金支付。財政對糧食收儲企業起銷售獎勵的費用可用于糧食收儲企業在轉換企業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支出。
六、各縣區應加強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努力促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順利開展。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與市里相關部門聯系。
七、本管理使用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其規定辦理。
附:瀘州市、縣區地方商品糧庫存糧食銷售報表(官網附件不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