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和《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17年7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7日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遼寧省農業標準化管理條例(2002年5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檢驗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三)向環保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
(四)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收費標準;
(五)建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計量認證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環保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二、將《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實行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將《遼寧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林木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出售主要林木種子的,應當將品種的名稱、數量報所在地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備案。”
刪去第二十四條。
四、將《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護堤林、護岸林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營造防風固沙林的,應當符合河道整治規劃。
“護堤林、護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間伐的,應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按照規定進行補種。”
五、將《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六、刪去《遼寧省水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
七、將《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與主體工程同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狀況的鑒定,由有關機構承擔。”
八、將《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經紀,進出口經營,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在第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九項順延為第十項。
九、將《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經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
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業務。”
十、將《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十一、將《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統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立、維護和更新管理工作。
“依法具有辦理審批、登記職能的編制、民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管理部門提供統計所需的單位資料。”
刪去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無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十二、將《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第十條”的表述刪去。
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十三、刪去《遼寧省檔案條例》第十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涉及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7月27日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廣告監督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遼寧省農業標準化管理條例(2002年5月30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7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下列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將《遼寧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
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檢驗設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
(三)向環保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
(四)執行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收費標準;
(五)建立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計量認證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環保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二、將《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實行行政許可道路運輸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將《遼寧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林木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但出售主要林木種子的,應當將品種的名稱、數量報所在地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備案。”
刪去第二十四條。
四、將《遼寧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護堤林、護岸林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營造防風固沙林的,應當符合河道整治規劃。
“護堤林、護岸林需要更新或者間伐的,應依法辦理采伐許可手續,并按照規定進行補種。”
五、將《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并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權限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六、刪去《遼寧省水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水文監測影響程度分析評價報告。”
七、將《遼寧省水土保持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與主體工程同時編制水土保持設施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以及在國家級或者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由生產建設單位自行或者委托有關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功能恢復狀況的鑒定,由有關機構承擔。”
八、將《遼寧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藝術品的收購、銷售、租賃,經紀,進出口經營,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在第二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九項:“(九)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九項順延為第十項。
九、將《遼寧省出版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的發行單位,經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報紙、期刊、圖書批發業務。”
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須經縣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出版物的零售業務。”
十、將《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
十一、將《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統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建立、維護和更新管理工作。
“依法具有辦理審批、登記職能的編制、民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管理部門提供統計所需的單位資料。”
刪去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一條修改為:“無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1萬元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十二、將《遼寧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第十條”的表述刪去。
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十三、刪去《遼寧省檔案條例》第十條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涉及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